Re: [情報] 祝大家「台澎主權自由日」快樂
※ 引述《higamanami (丸子頭演員)》之銘言:
: 先憑自己認知回答一下
: 或許Rock大 有不同見解
: ※ 引述《jason748 (傑哥我要)》之銘言:
: 1946年 日本可在節慶拿出日章旗
: 從舊金山和約的用語來看就知道國家才可以放棄權利
: 除了請求權之外,第二條和第三條的用語
: 正是證明了日本的領土是被認同的
: 同時也證明了他仍是國家,不然是沒有領土可以放棄權利和信託統治的
: 儘管當時主權極度被侵害,仍然是國家
: 把他想成琉球就可以理解
: 沒丟棄主權,但失去行政立法司法的權利
版友tcpic提供的連結第九頁:
日本喪失了獨立主權
http://goo.gl/HY2lso
: 但不久後 日華和約的生效,可能在第十條的意義中 有 允許蔣軍繼續留在台灣的理由
: 但在1972年 , 日本改承認毛澤東的代表為中國後
: 1979年台灣關係法誕生,ROC連政府承認都沒有,只是在台灣的當局,沒這問題
: 儘管其他國家沒有台灣關係法,但 看待台灣上面的政府
: 基本上跟美國態度是一樣的
: : 3.誰委託ROC代管台灣的,總有白紙黑字的委託人吧?
: 正確來說 是盟軍麥帥指令蔣介石軍隊來台,以盟軍的成員身分登台
: 有看過 有人討論 蔣介石 死後 這個命令的執行者給誰繼承的問題
: 但應該仍是蔣所代表的政體
所以我就問,明明有託管制度可用,未甚麼要創一個不知道要如何規範的代管?
託管理論上在經過一段時間後可以讓當地人民自決的,代管哩?
如果真的要避免台灣落入中共手中,直接裁定台灣由聯合國交給ROC託管不是更好?臺灣
人民日後要自決也於法有據,如果有所謂的代管,那託管制度有存在的必要嗎?
另外補充一下:
https://treaties.un.org/pages/UNTSOnline.aspx?id=2
到此網站搜尋Instrument of surrender by Japan,降伏文書也被視為條約,效力應該
是勝過所謂的一般第一號命令吧
至於1978年ROC請求美國確認台灣主權,是確認台灣使屬於哪個「中國」之下,也就是搞
兩個中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103.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0824620.A.0E8.html
※ 編輯: jason748 (122.116.103.64), 05/05/2015 19:17:34
※ 編輯: jason748 (122.116.103.64), 05/05/2015 20:45:19
噓
05/05 23:03, , 1F
05/05 23:03, 1F
→
05/05 23:04, , 2F
05/05 23:04, 2F
噓
05/05 23:08, , 3F
05/05 23:08, 3F
→
05/05 23:09, , 4F
05/05 23:09, 4F
→
05/05 23:23, , 5F
05/05 23:23, 5F
→
05/05 23:24, , 6F
05/05 23:24, 6F
噓
05/05 23:38, , 7F
05/05 23:38, 7F
→
05/05 23:41, , 8F
05/05 23:41, 8F
噓
05/05 23:46, , 9F
05/05 23:46, 9F
→
05/05 23:46, , 10F
05/05 23:46, 10F
→
05/06 08:27, , 11F
05/06 08:27, 11F
噓
05/06 23:19, , 12F
05/06 23:19, 12F
推
05/07 17:34, , 13F
05/07 17:34, 13F
→
05/07 17:35, , 14F
05/07 17:35, 1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6 之 1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