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文] 邵玉銘、開羅宣言的重要歷史意義
※ 引述《Aldebaran (一直走)》之銘言:
: ※ 引述《jason748 (倒國三仙無恥收割318)》之銘言:
: :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站內: Warfare
: : 標題: Re: [轉文] 邵玉銘、開羅宣言的重要歷史意義
: : 時間: Fri Mar 27 13:36:00 2015
: 在國際法上,一份法律文件要有拘束力,大致有三個條件,包括:
:
: 1、文件的目的有法律上意義
: 2、文件的用語有法律意向
: 3、最重要的是「簽字各國有沒有受拘束的意思」
:
: 《開羅宣言》發生在二戰終止前,當時日本尚未投降之外,英美根本沒有要受其拘束的意
: 思,這本來就不是一份有拘束力的文件。
: 很多人喜歡引用馬英九的老師,丘宏達的文章來說明開羅宣言是條約。實際上,丘教授的
: 兩個理由一個是「該文件很厚」,一個是「被收入條約彙編」,完全未提到上面三個條件
: 。更矛盾的是,這三點其實是他寫在自己的教科書《現代國際法》裡頭的。丘師更強調:
:
: 「有沒有被編入條約集不是重點」
: http://goo.gl/Jr0KuB
: 相關整理如連結,需要文獻出處歡迎開口
: 開羅宣言→波茨坦→降伏文書
: 這條路的簡單說明:
: 日本政府同意波茨坦的安排(台灣給中國)
: 但因韓戰及中內戰因素,最終在舊金山和約採折衷的做法
: 也就是放棄在台權利,但不言明給誰
: 這是很簡單的概念,例如A跟B講好,A的房子要移轉給B
: 但因故B沒有出現在簽約與過戶的場合,A最終只放棄所有權沒有移轉登記
: 以上再強調一次,這個叫legal fact,而不是間接得證的「結論」
: 最近有個說法很熱門,認為日本是戰敗國根本沒有能力行使主權
: 這個論證前提確實有其依據
: 但如果無權行使,結論應該是「沒有移轉」,怎麼反而是「已經移轉」
: 蠻有趣的邏輯
: : 不知道是不是我的認知有誤.
: : 說到這種終戰前會議, 與台灣有關的大致包括:
: : 開羅宣言 舊金山和約 中日和約
: : 姑且先將宣言和密約當成正式條約.
: : 開羅宣言有一個很大的問題, 就是當事國之一的日本並不在場.
: : 中美英三國領袖在那邊討論怎麼處理日本領土,
: : 對日本的拘束力個人是存疑的.
: : 而真正對日本產生拘束力的是舊金山和約.
: : 在此合約中日本已經放棄台澎主權.
: : 所以中日和約中日本已經無權再處置台澎.
: : 總覺得這個說法有很大的問題.
我幫你簡化一點
1894-07-25
日清/甲午戰爭爆發
│
1895-03-30
日清停戰協定
│
1895-04-17
馬關條約簽署
│
1895-05-02
清國批准馬關條約
│
1895-05-08
互換批准書,條約成立
-----------二戰後------------
1945日本與盟軍簽署投降協定(降伏文書)
│
│
│期間國際有著各種會議與放話
│
│
1951日本於舊金山簽署和平條約
│
1952舊金山和約生效,台灣放生
先有停戰/投降協定,再來才是條約簽署
我希望這樣講很簡單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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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3:5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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