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文] 邵玉銘、開羅宣言的重要歷史意義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哈榭爾)時間9年前 (2015/03/28 12:57),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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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debaran (一直走)》之銘言: : ※ 引述《jason748 (倒國三仙無恥收割318)》之銘言: : :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站內: Warfare : : 標題: Re: [轉文] 邵玉銘、開羅宣言的重要歷史意義 : : 時間: Fri Mar 27 13:36:00 2015 : 在國際法上,一份法律文件要有拘束力,大致有三個條件,包括: :   : 1、文件的目的有法律上意義 : 2、文件的用語有法律意向 : 3、最重要的是「簽字各國有沒有受拘束的意思」 :   : 《開羅宣言》發生在二戰終止前,當時日本尚未投降之外,英美根本沒有要受其拘束的意 : 思,這本來就不是一份有拘束力的文件。 : 很多人喜歡引用馬英九的老師,丘宏達的文章來說明開羅宣言是條約。實際上,丘教授的 : 兩個理由一個是「該文件很厚」,一個是「被收入條約彙編」,完全未提到上面三個條件 : 。更矛盾的是,這三點其實是他寫在自己的教科書《現代國際法》裡頭的。丘師更強調: :   : 「有沒有被編入條約集不是重點」 : http://goo.gl/Jr0KuB : 相關整理如連結,需要文獻出處歡迎開口 : 開羅宣言→波茨坦→降伏文書 : 這條路的簡單說明: : 日本政府同意波茨坦的安排(台灣給中國) : 但因韓戰及中內戰因素,最終在舊金山和約採折衷的做法 : 也就是放棄在台權利,但不言明給誰 : 這是很簡單的概念,例如A跟B講好,A的房子要移轉給B : 但因故B沒有出現在簽約與過戶的場合,A最終只放棄所有權沒有移轉登記 : 以上再強調一次,這個叫legal fact,而不是間接得證的「結論」 : 最近有個說法很熱門,認為日本是戰敗國根本沒有能力行使主權 : 這個論證前提確實有其依據 : 但如果無權行使,結論應該是「沒有移轉」,怎麼反而是「已經移轉」 : 蠻有趣的邏輯 : : 不知道是不是我的認知有誤. : : 說到這種終戰前會議, 與台灣有關的大致包括: : : 開羅宣言 舊金山和約 中日和約 : : 姑且先將宣言和密約當成正式條約. : : 開羅宣言有一個很大的問題, 就是當事國之一的日本並不在場. : : 中美英三國領袖在那邊討論怎麼處理日本領土, : : 對日本的拘束力個人是存疑的. : : 而真正對日本產生拘束力的是舊金山和約. : : 在此合約中日本已經放棄台澎主權. : : 所以中日和約中日本已經無權再處置台澎. : : 總覺得這個說法有很大的問題. 我幫你簡化一點 1894-07-25 日清/甲午戰爭爆發 │ 1895-03-30 日清停戰協定 │ 1895-04-17 馬關條約簽署 │ 1895-05-02 清國批准馬關條約 │ 1895-05-08 互換批准書,條約成立 -----------二戰後------------ 1945日本與盟軍簽署投降協定(降伏文書) │ │ │期間國際有著各種會議與放話 │ │ 1951日本於舊金山簽署和平條約 │ 1952舊金山和約生效,台灣放生 先有停戰/投降協定,再來才是條約簽署 我希望這樣講很簡單明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16.1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7518643.A.182.html

03/28 13:52, , 1F
其實我們整理得再簡單 看不見的好像還是看不見
03/28 13:52,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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