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各種罷免制度的實務可行性
: → monkky0120: 那我問你 11萬選出來要服務四年的立委,7萬出來罷免 02/16 12:09
: → monkky0120: 這7萬可以證明是當初支持他的11萬選民嗎 02/16 12:10
: 推 monkky0120: 那麼罷免出來投票的是不是等於當初不選他當立委的那群 02/16 12:20
: → monkky0120: 人,而不是當初支持他當立委的那群人 02/16 12:20
: 推 monkky0120: 當然重要啊~現在罷免的民意等同當初不選他出來的民意 02/16 12:43
不重要。我不明白為什麼要一直拘泥在這一點上?
代議政治並不是 "我選上我超強喔喔喔" , 然後支持者跟著雞犬升天,
所以罷免並不是剝奪某些人民的意志或權力的行為:
原本那群人的意向, 如果仍然存在,
那些人應該投下反對罷免票來呈現。
否則應該視為 "雖然當初我支持你上台, 但現在你被人罷免, 我沒意見。" (註)
所有謬論都是將這個 "沒意見" 同等於某種意向,
但不要搞錯, "沒意見" 是一種完全獨立於 "贊成" "反對" 的態度,
就像你不能把廢票或未投票視為投給某個人的票, 是一樣的道理。
唉。國民黨邪教真的實在太邪惡, 自稱是民主的先行者,
卻從來不把民主的基本說清楚,
似是而非的狗屁理論倒是講很多, 拜託用用腦, 不要再受這個邪教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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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你會說, 當初支持他的人, 假設全部都還支持他, 但會因為某種因素不克前往投票。
其實這樣的擔憂是多餘的。因為當初也有支持他的人, 不克前往投票, 但這次可以投。
而且正常而言, 只要他的表現屬於正面, 會吸引到比原本還要多的支持者;
他的表現屬於負面, 那被罷免則是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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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籠公投法修正) 簡單多數制、降低連署門檻、廢除審議委員會 (選罷法修正) 罷免
可宣傳、罷免連署門檻降低、罷免門檻降低、簡單多數制 (政黨法立法) 政黨法立法、
國民黨黨產歸零 (立法院席次修正) 聯立制、降政黨門檻、票票等值、增加席次、交錯
任期制 (陽光法案修正) 財產來源不明罪修正、政治獻金刑法罪、獻金公告上網 (議會
自治事項) 選議長具名表決 國民黨尚未倒! 請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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