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離職問題
事實經過:
目前於現在的公司已服務滿3年,最近欲向公司提離職,
但公司要求我繳交過去這2年來的所有的教育訓練費及出差費用,
我表明,當初參加教育訓練及請領出差費用時,當下與之前並沒有簽訂任何契約,
但公司說當初進公司的時候,公司規章就有寫明,員工離職時,必須將離職前2年的
教育訓練費及出差費用全數繳回,方可離職?但受訓前及出差前並沒有簽名相關文件。
若依公司所說,是否我必須將全數費用繳回,才可離職?如果直接離職,公司可以告我嗎
另外從我到職日起至今日,公司並沒有保足額勞保及6%退休金,即所謂高薪低報
(薪資條有保存近1年的明細)
我是否可以向勞工局檢舉,以公司違反勞基法要求終止契約並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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