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離職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Splendid Sun)時間14年前 (2009/11/09 18:5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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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g91608 (超級小狗)》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女朋友目前在一間托兒所工作,但工作一個月後,發現雇主開始對她百般刁難,且 : 有言語上的汙辱(說我女友不會表達詞句且想的話與說出來的不同,指名是否大腦有問題, : 要去做檢查;還說空有學歷有什麼用,腦袋是這麼頓), : 跟肢體上的碰觸(拿紙從頭上砸下) : 直到前幾天我女朋友受不了了,於11月9日告知要離職,但是雇主先是拿出 : 一張紙(離職單)要我女朋友先寫上個人資料及離職原因,之後雇主開始敘述內容, : 內容大概是:含簽約部份但是女朋友並未明確知道已被簽約,雇主表示有工作超過 : 兩星期即是簽約;並須等到雇主找到人後,我女朋友才能離職,否則要對我女朋友 : 提出告訴。 : 但是我女朋友根本無法繼續在那種環境下工作,且已經開始出現焦慮的情況了, : 今天與雇主請假說要去醫院看醫生,但是雇主不准,還揚言提告,我女朋友怕的受不了, : 今天就沒去上班,直接去醫院做精神檢查了。 : 問題: : 一、我女朋友這情況要離職是否只要七天前告知即可?或是前一日告知就可離開? : 二、雇主這樣口頭說已簽約,具有任何效力嗎?(且是要離職前才告知) : 三、雇主離職單上有寫到一定要等到人交接才可離開,無故沒到要提出告訴, : 有任何法條依據嗎? : 四、這間托兒所常留人到很晚(說是責任制)且無加班費,但卻要員工在簽到本上寫上 : 固定時間(如:五點半),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預告期本來是規定雇主要解雇勞工時,如滿一定期日以上,必須給予適當    的天數,讓勞工有心理準備,反之員工要離職的預告期,勞基法雖無明文    ,但實務上都是採類推適用預告期的規定,即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    定,作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必須十天前告知,而您女友才做一個月,    毋庸負告知義務,當然如果勞動契約有事先規定員工離職之預告期的話,    依其規定,參酌您所陳述之事實部分,那份離職單簽了嗎?因為雇主現在    就是要搞書面約定讓您不能馬上辭職,如果沒簽就別簽離職同意書關於要    找到新員工才能離職的條款,您要離職是您的權利,雇主不得阻擾。    另口頭約定雖然有效,但是在舉證上很困難,我有點搞不懂二跟三的問題    ,請問約定「要等到有新人遞補才能離職....」這個約定到底是口頭還是 書面?如果是口頭約定,馬上離職,順便跟他要薪水,如果是書面,那就    主張勞工因為受不了雇主有重大侮辱之行為,依據勞基法第十六條無庸預    告就直接離職(其實本案一開始就沒有預告期),就算雇主事後有所受損    也不能抵扣工資!必須另訴主張,當然他威脅您不能請假,否則去告您們    這件事,別理他!聽他在唬爛,要告人沒這麼簡單,要寫狀紙要花時間等    ,還要繳裁判費,別聽信雇主的虎爛之詞。        關於加班費與責任制部分,我真的很想罵人,責任制依據勞基法八十四條    之ㄧ必須符合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    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三者其一外,尚需跟當地主管機關    報備許可,才可以免除加班費,不過那個雇主還很賊,要您在卡上寫明定    的下班時間,簡單的說,因為紀錄上下班的卡已經被寫假的時間,您必須    能主張真的有多待下來,才能跟雇主要加班費。        -- 嫂子 叫我鬍子就好了 _() ▃▄▅▄ 我會很有禮貌的 ( ﹎﹎ ) § ● ● = = ◥◤) ψmroscar 斗╯ | | 三明書局-你所不知道的關二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2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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