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離職問題
※ 引述《dog91608 (超級小狗)》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女朋友目前在一間托兒所工作,但工作一個月後,發現雇主開始對她百般刁難,且
: 有言語上的汙辱(說我女友不會表達詞句且想的話與說出來的不同,指名是否大腦有問題,
: 要去做檢查;還說空有學歷有什麼用,腦袋是這麼頓),
: 跟肢體上的碰觸(拿紙從頭上砸下)
: 直到前幾天我女朋友受不了了,於11月9日告知要離職,但是雇主先是拿出
: 一張紙(離職單)要我女朋友先寫上個人資料及離職原因,之後雇主開始敘述內容,
: 內容大概是:含簽約部份但是女朋友並未明確知道已被簽約,雇主表示有工作超過
: 兩星期即是簽約;並須等到雇主找到人後,我女朋友才能離職,否則要對我女朋友
: 提出告訴。
: 但是我女朋友根本無法繼續在那種環境下工作,且已經開始出現焦慮的情況了,
: 今天與雇主請假說要去醫院看醫生,但是雇主不准,還揚言提告,我女朋友怕的受不了,
: 今天就沒去上班,直接去醫院做精神檢查了。
: 問題:
: 一、我女朋友這情況要離職是否只要七天前告知即可?或是前一日告知就可離開?
: 二、雇主這樣口頭說已簽約,具有任何效力嗎?(且是要離職前才告知)
: 三、雇主離職單上有寫到一定要等到人交接才可離開,無故沒到要提出告訴,
: 有任何法條依據嗎?
: 四、這間托兒所常留人到很晚(說是責任制)且無加班費,但卻要員工在簽到本上寫上
: 固定時間(如:五點半),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預告期本來是規定雇主要解雇勞工時,如滿一定期日以上,必須給予適當
的天數,讓勞工有心理準備,反之員工要離職的預告期,勞基法雖無明文
,但實務上都是採類推適用預告期的規定,即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
定,作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必須十天前告知,而您女友才做一個月,
毋庸負告知義務,當然如果勞動契約有事先規定員工離職之預告期的話,
依其規定,參酌您所陳述之事實部分,那份離職單簽了嗎?因為雇主現在
就是要搞書面約定讓您不能馬上辭職,如果沒簽就別簽離職同意書關於要
找到新員工才能離職的條款,您要離職是您的權利,雇主不得阻擾。
另口頭約定雖然有效,但是在舉證上很困難,我有點搞不懂二跟三的問題
,請問約定「要等到有新人遞補才能離職....」這個約定到底是口頭還是
書面?如果是口頭約定,馬上離職,順便跟他要薪水,如果是書面,那就
主張勞工因為受不了雇主有重大侮辱之行為,依據勞基法第十六條無庸預
告就直接離職(其實本案一開始就沒有預告期),就算雇主事後有所受損
也不能抵扣工資!必須另訴主張,當然他威脅您不能請假,否則去告您們
這件事,別理他!聽他在唬爛,要告人沒這麼簡單,要寫狀紙要花時間等
,還要繳裁判費,別聽信雇主的虎爛之詞。
關於加班費與責任制部分,我真的很想罵人,責任制依據勞基法八十四條
之ㄧ必須符合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
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三者其一外,尚需跟當地主管機關
報備許可,才可以免除加班費,不過那個雇主還很賊,要您在卡上寫明定
的下班時間,簡單的說,因為紀錄上下班的卡已經被寫假的時間,您必須
能主張真的有多待下來,才能跟雇主要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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