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離職問題
事實經過:
我女朋友目前在一間托兒所工作,但工作一個月後,發現雇主開始對她百般刁難,且
有言語上的汙辱(說我女友不會表達詞句且想的話與說出來的不同,指名是否大腦有問題,
要去做檢查;還說空有學歷有什麼用,腦袋是這麼頓),
跟肢體上的碰觸(拿紙從頭上砸下)
直到前幾天我女朋友受不了了,於11月9日告知要離職,但是雇主先是拿出
一張紙(離職單)要我女朋友先寫上個人資料及離職原因,之後雇主開始敘述內容,
內容大概是:含簽約部份但是女朋友並未明確知道已被簽約,雇主表示有工作超過
兩星期即是簽約;並須等到雇主找到人後,我女朋友才能離職,否則要對我女朋友
提出告訴。
但是我女朋友根本無法繼續在那種環境下工作,且已經開始出現焦慮的情況了,
今天與雇主請假說要去醫院看醫生,但是雇主不准,還揚言提告,我女朋友怕的受不了,
今天就沒去上班,直接去醫院做精神檢查了。
問題:
一、我女朋友這情況要離職是否只要七天前告知即可?或是前一日告知就可離開?
二、雇主這樣口頭說已簽約,具有任何效力嗎?(且是要離職前才告知)
三、雇主離職單上有寫到一定要等到人交接才可離開,無故沒到要提出告訴,
有任何法條依據嗎?
四、這間托兒所常留人到很晚(說是責任制)且無加班費,但卻要員工在簽到本上寫上
固定時間(如:五點半),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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