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社會契約

看板Policy作者 (NUNCA MAS)時間11年前 (2014/04/26 12:57), 11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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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 首先規範(特別這裡談到法律)不等於社會契約 : : 因為社會契約不等於特定的規範 : : 社會契約論只是談論規範為何得以有正當性的其中一種方式。 : : 如果我們談論社會契約(論),就會發現人是基於避免「叢林法則」而產生規範。 : : 但這並非代表任何規範皆符合社會契約(論)。 : : 君主或是統治者極有可能基於個人的私利而非目見人民而訂定規範。 : : 社會契約的目的與效果範圍不只人民與人民之間,更是人民與政府之間的關係。 : 你的論點並不正確 : 你是狹義的把所謂的封建制度和民主制度分開來,並認定只有 : 在民主制度下才有所謂的政府,那麼才會產生所謂的私利而非 : 人民所訂定的法律 不要打稻草人,我從來沒說要把封建跟民主制度分開來。 因為台灣是民主國家,所以你談到違法或公民不服從,自然要用民主去處理。 : 從古至今不論何種政府,都不可能也不會違反法律,或是規範 : 只有人才會違反,我前面講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 美國總統就是美國政府嗎?更準確來說我是在問什麼是政府? : 在討論這些政治上的東西時,你要先理解何謂政府?這個非常 : 重要 : 而社會契約是什麼?社會契約就是人民和人民之間的共識,而 : 非人民和政府之間的關係,別忘了原始人並沒有所謂的政府存 : 在 : 政府本身是什麼?人民之間簽定社會契約時所產生出來的一個 : 公認的無關第三者 : 簡單講,就是強制力 政府會違法也會違憲,否則各級法院要如何處理政府與人民間的訴訟? 社會契約你要說是人民之間的共識 (如果不處理「共識」是什麼的前提下,又要讓你懂的狀況,只好用你的修辭) 這樣暫時也不能說錯,但因為人民間有共識,政府是為了服務這樣的共識 所以理論上,政府也不能踰越他,為實踐「目的」的作為,反過來消滅「目的」 這是不合理又矛盾的,這就是為什麼政府必須被限制的理由。 只要套用社會契約論,不論是何種政治制度就必須遵守。 政府為了維繫這個「共識」,才有存在的必要與正當性。 如果政府自己破壞這樣的共識的情境下,代表已經喪失正當性了。 (不過喪正當性也是有範圍跟程度的問題,那就要個案討論) 這也是被很多支持廢除死刑會使用的論調。 另外不要忘了原始人沒有政府,正就是因為他們沒有社會契約阿XDXD 這問題問出來,我都要翻桌了。 : : 所以試論到底這三位學者到底處理什麼叫做社會共識? : : 簡單來說,當你說憲政主義與人權衝突,代表你根本沒有進入我的論述中處理我的主張。 : : 因此你根本沒有反駁任何東西,你只是想說你自己覺得正確的事情。 : 我丟掉的東西只是虛無飄渺的憲政原則,而不是憲法本身 : 憲法的產出過程中並不存在所謂的憲政原則,憲政原則只 : 是學者後來為了研究憲法根據自己的見解所寫出來的東西 : 試問,為了公眾利益而犧牲掉所謂的人權,為何不是憲政 : 主義呢?我說過了有多少人類就有多少種憲政原則,這無 : 法被定義的,而也沒有必要去遵守 : 強迫他人遵守自己所認定的原則或是主義就是獨裁 : 那幾位學者在其本身著作其實已經相當程度解決了多數共識 : 的內容,政府不可以侵犯人民財產?政府又未甚麼可以要求 : 人民服役? 憲法的產生有沒有憲政原則,跟我們要不要依據憲政原則來運作民主政治是兩個命題。 憲政原則不是研究憲法的產物,而是因為希望有憲政原則才會制定憲法。 不要因果倒置,至於是不是能實踐憲政原則就是一個理想型的追求方式的問題。 憲政原則是一個共存的機制或是設計,無關乎有多少人會有多少想法, 而是依據一個可以使眾人共存的原則,這有很難理解嘛? 即便我們有很多套主張,我們都必須產生一種被制定或被認同的原則。 這樣他才會變成憲政原則,否則他充其量只是一種個人想像的國家或社會的理想型。 這些學者都是談個人與政府的角度,而沒有說多數的共識是什麼特定的內涵。 另外我們可以直接回到最原本的議題,不要一直亂丟問題偏離焦點嘛? 說多數人可以決定少數人的事物,那麼就違反了社會契約的目的, 如何能使人們共存,而不彼此傷害。 我們需要一個最完美的共識,雖然是難以達成,但仍要盡可能去達成。 至少在民主政治下,我們不能說以多數立法,就認為可以決定所有事情, 若不顧少數的意見,而且這些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可能會對少樹人產生影響。 那這樣的法律的正當性可能就不見得這麼的穩固,嚴重的話甚至可以質疑政府的正當性。 : : 你不曉得學界一直有廢除由刑法規範公然侮辱的聲浪嘛? : : 因為公然侮辱本來就不是能有效證成個人受言論傷害的一種狀況。 : : 個人認為某些權利的界線問題由民法的侵權行為等處理就好。 : : 即便有了所謂的傷害,也應該以民事的方式賠償,而非限制言論自由或是其他權利。 : 但是,最愛控告他人公然侮辱的不就正是這些反對的學者嗎? 愛告人跟我們討論的有什麼關係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176.20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olicy/M.1398488246.A.63D.html ※ 編輯: uka123ily (122.116.176.205), 04/26/2014 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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