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社會契約
※ 引述《stevegreat08 (鯁在喉)》之銘言:
: 社會契約......恩,如果硬要說是解釋人與人之間的行為,
: 我可以「勉強」接受,
: 但你認為社會契約不是解釋政府正當性,那我好奇了,
: 政府正當性來自於哪?
: 因此,每個人自然而然會去遵守,不是因為先存在社會契約
: 何況社會契約只是理論,他不是私法契約,
: 不能拿私法的契約概念去解釋社會契約,這是邏輯上的錯誤
政府並不存在所謂的正當性的說法,只有人會因為其所需而需要所謂的正當性
至於你後面的東西我前面已經回答你了,我從頭到尾都是以自然人權為基本在
社會契約架構下回答
: 我還是要說,
: 你到底能不能不要去學某個名嘴,自以為拿出證據可以打人嘴,
: 結果完全不去理解他的證據根本無用!
: 無政府主義不只是一種,為何你總是拿你腦捕的那一種來論述呢?
: 而且,還把他們比喻成「無政府狀態」,
: 無政府主義還是有「最低程度」的社會規範,很難理解嗎?
: 政府代表什麼......我直接告訴你,政府就是一群人,
你還是搞不懂,在社會契約下,不管你所謂的第三人是誰
他就是政府,就是這麼簡單,其次請繼續思考何謂政府?
如果政府是一群人,那麼所謂的公有財產是不是這群人共同持有的財產呢?
所以到底什麼是政府?
: 其權利來自憲法、人民投票或民意支持,或者「武力」奪權,
: 一個民主國家的政府,須受到憲法與法律規範,受到民意與輿論規範,
: 政府會不會違法?我不如這麼問,公司會不會違法?
: 當然,你依舊可以說,違法的是公司負責人不是公司,
: 那麼你可以去看公司法的規定與最近實務判決
你需要繼續研究政府到底是什麼它到底會不會違法?為什麼我們在判決上
會說某公司違法?
政府的權利並不來自於憲法,政府的權力來自於社會契約
: 最後,支持不應受法令限制的集會遊行自由,就是無限擴張自由權,
: 那麼同樣的道理,一個不符合憲法與憲法原則的法令,
: 還要人民去無條件遵守,犧牲自己自由權,這就是無限擴張統治權
: 集會遊行自由所保障的人民言論自由與積極參政管道的暢通,
: 這是憲法的核心價值,
憲法的核心價值在於把社會契約變成文字
憲法的核心價值並不在於自由
你的說法過度擴張自由權,並把自由權無限上剛
: 德國行政法學者Maurer說:
: 「應報備之事,未遭禁止,即是合法;應許可之事,未經許可,即屬非法。」
不,他說的是錯誤的,應報備未遭禁止即是非法,應許可而未經許可也是非法
狠詭異對吧?重點殺人需要經過報備嗎?我殺人的時候未經禁止那麼殺人就是合法的
法律也沒規定殺人需要經過任何政府機關許可,那麼既然不需許可,殺人就不屬於非
法
想想這個邏輯在回答我
: 基於言論自由不能事前箝制的憲法原則,「例外從嚴解釋」的法律原則,
: 以及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的基礎下,集會遊行法的問題為何還有人搞不清楚?
: 法律應該限制自由權無限擴張,這我「完全」能接受
: 而集會遊行不能侵犯到人性尊嚴與私領域,不能發生武裝衝突,
: 於是乎,政府必須事前有準備防止集會遊行過程發生意外,
: 目的是在「促成和平集會遊行完成」,而不是限制,或事前審查
: 沒錯啦,我也一直跳針,因為我反對的很簡單,所以就那些東西而已
: 就是政府一直企圖用一些完全不合憲法與人權的規範限制集會遊行,
: 而非集會遊行在事後不用經過「其他法律」的規範,
: 集會遊行法應該是「促成集會遊行形成」,用來「阻卻違法」,
: 而不是將集會遊行法作為行政機關限制人民自由的工具
: 社會契約不是「巨靈」,
: 無法保護人權與人性尊嚴的理論,不足以解釋任何民主國家的政府與人民行為,
: 除非,這樣的政府已經承認自己不是一個民主憲政國家的代表了
你不要跳針好不好,這樣又回到前面了內容了
集會遊行不能侵犯私領域?
以中華民國憲法來說,中華民國國土屬全體人民所共有
那麼請問你在中華民國任何土地上集會遊行,是不是侵犯到全體國民的私領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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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的意思是殺人無罪摟?
生命屬不屬於個人財產呢?如果屬於當你死亡的當下你就失去對
於生命的所有權,既然你已經失去對於生命所有權那麼殺人又怎
麼會有罪呢?
※ 編輯: mshuang (111.251.232.6), 05/08/2014 22: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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