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社會契約

看板Policy作者 (鯁在喉)時間11年前 (2014/04/23 23:4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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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憲政原則並不是法律,我們不需要遵守憲政原則,今天一百個人就有一百種 : 的憲政原則,換言之李惠宗的內容只是他認定的憲政原則,而他所認定的東 : 西並沒有任何人需要去遵守 : 我們遵守的是憲法還有大法官會議,而不是虛無飄渺的憲政原則 : 在無政府主義下,所謂的第三者其實就是政府,真正無關第三者是不存在的 : 任何你認定的無關第三者必然會出現觀察者效應而造成實質影響,難道一個 : 政府換一個稱呼就不是政府了嘛? : 實際上政府所受到的約束遠超於人民,政府永遠不可能違法,違法的是執行 : 者或者說官員等,而官員本身必須先是人民其後他才會是官員,也就是他除 : 了受到一般人民所必須要受到的約束之外她還必須受到公眾的約束 : 搞清楚在民主制度下,我們不可以因為「可能」而正當化自己違法的行為, : 可能暴政,相對的你也可能殺人,難道我們可以用預防性犯罪的概念來殺害 : 你以避免所謂的可能發生嘛? : 當你用可能來作為一個行為正當化的藉口,那麼你的行為就不是社會共識, : 而是獨裁下的白色恐怖 這段,我直接以「不知一般憲政原則為補充憲法的理論基礎」作評比, 因為當你認為,憲法不是憲政原則時,可以很明顯的得知, 你連基本憲法的原則都不懂,甚至也不做功課! : 搖頭,你忽略了基本,所有用書的人都一樣,全部都忽略了基本我講的東西 : 是基本,你所講的是政府部門的職權,何謂政府?不同國家對於政府的定義 : 都不同,但這並不代表,必須有這些書本內容所謂的所有部門,組合起來才 : 稱之為政府 : 政府是指一個社會共識下所認定的客觀第三者所組成的群體 : 而你所認為的第三者,其實就是在社會共識下產生的第三者,也就是政府 : 一個問題,什麼是法院?誰是法官?為什麼我不是法官?為什麼只有特定 : 某些人經過某些程序之後才能夠被公認為法官?答案就是政府 : 任何人作為法官的前提是,社會契約下的政府告訴我們這個人是法官 : 現實中你所講的任何具有調解能力的第三者,都擁有社會契約的認定,簡 : 單講就是有政府的認定,在警察面前?為什麼不是在路人面前做成和解呢 : ?為什麼它可以是律師?又如何認定她是律師? : 諸如此類其實他背後都代表一個意義,政府,也就是只有在社會契約下才 : 存再真正無關第三人,也就是有政府的背書這個第三人的作為才算有效 所謂無關第三人到底指的是啥,你真的知道? 你認為法官就是無關第三人?利益迴避的適用就是政府認定的無關第三人? 那我還是必須說,你不但憲法不懂,連基本訴訟法也不懂, 而且,你根本連基本的書都沒看,就開始腦補! 法官適用法律的同時,也是之後必須依照一樣的標準接受法律的判決, 因此,根本不會有你所謂的無關第三人,還政府背書? : 誰告訴你刑法與民法的法院地位並不相同? : 注意重點是誰告訴你,而不是刑民法的地位是否相不相同 重點是,刑法與民法的訴訟程序與基準,你知道嗎? 還是你外觀上看到一個法官,一個被告,一個原告,適用法理通通一樣? 我的媽呀,我能否問一下,實務判決你有看嗎?學理有看嗎? : 你講那麼多其實只是再告訴我一件事,世界司法制度的演進,而非告 : 訴我司法不等於政府,反過來我是在告訴你,不論法官在任何時代被 : 稱之為什麼,或者是法官有多少人,只要她是透過社會共識依照法律 : 所產生的那麼它就是政府,並不是那麼單純隔壁阿姨可以裁決所以那 : 就不是政府 呃,我必須告訴你一件事,從頭到尾你根本在鬼打牆「社會共識」 請告訴我,你的無政府主義是不是社會共識? 如果是,你又說無政府主義放棄社會契約,你可以在矛盾一點 : 為什麼隔壁阿姨可以裁判?為什麼不是十公里外的阿伯?為什麼不是 : 你的父母來作為裁判?無政府主義下並沒有所謂另外的人,他必然產 : 生所謂的觀察者效應,而不論你任命任何人來進行裁決,在無政府主 : 義下我都可以認定她是無效的,只因其判決對我不利,反之即為有效 你可以認定他無效?挖咧,你真的懂無政府主義XD : 在無政府主義下並不存在所謂社會化義務,無政府主義的社會化義務只 : 是正當化自己的違法行為而已,而任何社會化義務在沒有社會契約下都 : 是違反人權的 : : 遇到歹徒挾持他人,看到你的雨傘放在小7旁邊,我可以直接拿來攻擊歹徒, : : 我告訴你,人權體系下,你的財產權根本無需受到重視,懂嗎?! : 在人權體系下,你可以拿來攻擊歹徒沒錯,反之我也可以因為你奪取我的雨傘 : 不論何用途即殺死你維護我的財產權 : : 至於你反駁說土地被徵收成道路的論點,那更是可笑, : : 你為何不說,因為別人車子經過你家造成塵囂與噪音讓你房子快速折舊, : : 只是總有人以為政府要做事就要給予最大的權力,那我只能說對岸游泳很快..... : : 台灣,民主得來不易,國會不是誰的,但也不是誰都能佔領, : : 不然改天那個誰也來試試看,佔國會然後50萬人上凱道,那我拜服! : 洛克講的東西就是社會契約,你所認為無政府主義應該存在的東西 : 都是政府存在下的結果,也就是社會契約存在下的結果,在無政府 : 主義下是不存在任何憲法的,只要有一部憲法存在那麼它就不是無 : 政府主義,因為其必然有一個政府來維持憲法的運作和執行 : 那麼其必然有一定形式的稅收行為,妳從頭到尾認為是無政府主義的好處 : 事實上都是社會契約的好處,你完全搞錯或是看太多錯誤書籍了 : 集會遊行絕對不是人權的一部份,因為這必然侵犯他人財產權,財產權 : 必然屬於人權,集會遊行本身就是違反人權的,如果你希望集會遊行能 : 夠按照你所想的執行,那麼你所要求的則必然是在一政府下的社會契約 : 行為絕非無政府主義 : 誰告訴你集會遊行是基本人權的他只是在正當化侵犯他人人權的行為霸了 : 恩有組織行為就可以,有組織犯罪不是嘛(笑 噗,或許太難的學理,你看不懂聽不懂,也懶得翻書,我就簡單的跟別人說吧! 或許,別人聽懂了,可以糾正我的語病或者能夠用你聽的懂的語言告訴你 集會遊行是不是人權,首先建立在「什麼」是人權? 很多人的盲點把「對物的支配權利」放在「人本身的價值上」, 因此,導致有所謂集會遊行侵犯財產權的問題 當然,如果以社會契約而論,至少從憲法與憲法原則本身觀之, 「人的人格、尊嚴與生存」不容侵犯, 我想這是一般人對民主國家最基本的要求吧! 其次,為了保護最基本的人格、尊嚴與生存,因此延伸各種權利, 其目的在於實現「人本」的社會,這點我想也沒人會反對 各種權利中以「意思自由」與「人身自由」是最核心的要求吧! 以白話點說, 意思自由包含形成自由與傳播或隱密自由, 用通俗化的話語就是我們常見的意思表示的自由(這詞應該很常見), 以及言論自由、隱私權等,延伸出集體言論自由、出版講學自由 甚至,可以要求政府必須公佈其資訊,這點應該很容易推得 人身自由我想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說的很清楚: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 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 ,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 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 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 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 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再根據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與憲法政原則中的「比例原則」(一般人應該不會否定這是一個憲法原則吧) 政府所制定的法律不得逾越過份的限制而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 這是根據數百年來民主發展的原則,這應該稍具憲政史知識的人應該都能理解 接著,為了維護人民生存的權利,因此除了這些人格與尊嚴的保障外, 還有工作權與財產權的保障,這是為了生存,而非聚財斂財,當土霸王! 我之前說過,洛克的財產權包含人身自由,原因是為了解放奴隸, 這點,我想政府論早已說過,也無需多談! 然而隨著經濟發展與人道主義的伸張,以及為了國家永續經營, 因此對於財產權有許多限縮,這點說成社會契約不為過, 但是,無政府共產主義沒有政府,但也不承認土地與不動財產私有, 原因是,他們只認為人有生存權而沒有所謂財產權, 無政府主義中,對於財產權絕對不是至高無上的,無論理論還是實際 無政府主義依然有其一定原則依循,不然為何有所謂財產權保障? 如果沒有原則,掠奪財產也只是剛好而已, 甚至,根本沒有基本權利可言,因為如你所說「不存在任何一部憲法」, 那根本沒有「侵犯」你權利的問題,沒有也無需存在一個仲裁地位的人 倘若基於社會契約而論,人活在社會上,必須兼顧他人權利, 且必須優先保護人的核心價值,以及永續發展, 此時,你的財產權也無法主張絕對私有, 目前沒有任何國家的土地是絕對私有,都有所限制不論是否基於所謂公眾利益 換言之,無論是無政府主義無法主張合法(根本沒有法律)權利, 或者是社會契約中要求私人權利必須限縮 以保障他人核心價值與社會永續發展, 都無法讓任何人得以主張財產權絕對化與神聖化 憲法不是那區區175條而已,還有一套憲政原則,那才是社會契約, 如果只知道具體法律,而罰法接受「實際存在卻無形」的社會契約, 我想,連民法所謂意思表示與合意都不懂吧? 那我就不知道,這是不是沒讀書或自己腦補的問題而已了 我是不知道,你到底知道多少無政府主義,也不知道你究竟有沒有時間, 但根據碩士生的訓練,我提供你參考的網站,叫做「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7%A0%E6%94%BF%E5%BA%9C%E4%B8%BB%E4%B9%89 如果覺得太粗操幼稚不客觀,可以用GOOGLE或去圖書館借有關政治制度的書, 另外,再強調一次, 財產權沒有社會契約根本是個屁,沒有法律保障的財產權是可以靠武力爭奪的 因此,一開始就陷入自行腦補的論述,我實在不知除了說別人看太多沒用的書, 或自以為是的認為無政府主義就是哪樣,我只能說你還看不夠...... 社會科學重視定義與描述,我實在不知你的定義與方法論到底哪裡出問題, 可能需要找你指導教授惡補一下,當然前提是你有的話 -- 「唯有訴諸人民才能防範政府流於獨裁」--是不切實際的想法,因為   在多元社會中的人民不易達成共識,因此唯有「以野心來對抗野心」,   靠政府部門與政黨間的相互節制與競爭,來達成權力的平衡                                --聯邦論    『制衡,而非合作,才是美國開國先賢思考維護政治秩序的基本原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253.12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olicy/M.1398268129.A.E5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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