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社會契約

看板Policy作者 (竹碳烏龍)時間10年前 (2014/04/24 20:47), 10年前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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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evegreat08 (鯁在喉)》之銘言: : 這段,我直接以「不知一般憲政原則為補充憲法的理論基礎」作評比, : 因為當你認為,憲法不是憲政原則時,可以很明顯的得知, : 你連基本憲法的原則都不懂,甚至也不做功課! 我笑了,還是再說一次憲政原則不存在也不需要遵守 憲法是社會共識所產生出來的,並不是任何一位學者站出來說 根據我的理解憲政原則應是如此,所以憲法應該如此,而所有 人不論民族、膚色、語言等都必須遵守本學者所提出的憲政原 則 且憲政原則可以超越憲法甚至做為補充憲法存在,如果有這種 行為那這種行為的評價就只有兩個字,獨裁。 當你提出基本憲法的原則這個論點時,請解釋為何各國所認定 的憲政原則均不相同,既然各國都不相同又未何必須採用其中 某一種作為特定的解釋? : 所謂無關第三人到底指的是啥,你真的知道? : 你認為法官就是無關第三人?利益迴避的適用就是政府認定的無關第三人? : 那我還是必須說,你不但憲法不懂,連基本訴訟法也不懂, : 而且,你根本連基本的書都沒看,就開始腦補! : 法官適用法律的同時,也是之後必須依照一樣的標準接受法律的判決, : 因此,根本不會有你所謂的無關第三人,還政府背書? 法官是用法律時,那麼法官就是代表政府 你想法是司法權不等於政府,行政權和司法權在一起的結果等 於政府,事實上這是錯誤的,當你認定的無關第三人所做出的 認定不論是否有利於某一方,均具有強制力時,那麼這第三人 所代表的腳色就叫做政府 還有無政府自由主義下訴訟法是不存在的,你是以社會契約的 論點去解釋無政府自由主義 : 重點是,刑法與民法的訴訟程序與基準,你知道嗎? : 還是你外觀上看到一個法官,一個被告,一個原告,適用法理通通一樣? : 我的媽呀,我能否問一下,實務判決你有看嗎?學理有看嗎? 錯了,你果然落入了誤區,你只看到刑法和民法不同上面 然後就自動跳到這個人什麼都不懂連刑民法的差別都不懂 這位先生重點不是刑民法的差異性,而是 是哪個人或是團體告訴你,刑法和民法不同?懂了嘛?不懂要說喔 : 呃,我必須告訴你一件事,從頭到尾你根本在鬼打牆「社會共識」 : 請告訴我,你的無政府主義是不是社會共識? : 如果是,你又說無政府主義放棄社會契約,你可以在矛盾一點 是一種社會共識,但他不是一種社會契約 : 你可以認定他無效?挖咧,你真的懂無政府主義XD 為何不可以呢?為何你隔壁阿姨才可以判決?為何不是我隔壁阿姨判決? 搞懂這個內容 : 噗,或許太難的學理,你看不懂聽不懂,也懶得翻書,我就簡單的跟別人說吧! : 目前沒有任何國家的土地是絕對私有,都有所限制不論是否基於所謂公眾利益 : 換言之,無論是無政府主義無法主張合法(根本沒有法律)權利, : 財產權沒有社會契約根本是個屁,沒有法律保障的財產權是可以靠武力爭奪的 : 因此,一開始就陷入自行腦補的論述,我實在不知除了說別人看太多沒用的書, : 或自以為是的認為無政府主義就是哪樣,我只能說你還看不夠...... : 社會科學重視定義與描述,我實在不知你的定義與方法論到底哪裡出問題, : 可能需要找你指導教授惡補一下,當然前提是你有的話 笑了,你似乎根本沒有注意看我寫的實際內容 忘記了嗎?我前面寫著任何人被侵犯財產權時即可殺死侵犯者,而這個就是 基本人權的概念,任何人可以使用任何手段保護自己的人權,即便因此殺死 認何人都屬於應該與以保障的人權,比方某人吃一口飯那我就可以殺死某人 因為在基本人權架構下,他吃飯侵犯到我生存下去的權利,我少吃一口 現代民主國家所認定的自由是在保障基本人權情況下所受到限制的自由,並 非你所講的無限制擴張自由,任何權利都應該受限,而這個限制以保障基本 人權為基礎 政府保障你不作為奴隸,相對的當你犯錯時他就會受限你的權利 這才是現代所認定的自由也是基本的憲政原則,任何權利都應被限制,也基 於這個憲政基礎下,所謂公民不服從或是政府違法等其實都只是正當化自身 違法行為的託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214.16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olicy/M.1398343674.A.317.html

04/24 21:51, , 1F
你過度推論生存權了,另外你是說生存權還是生命權?
04/24 21:51, 1F

04/24 21:52, , 2F
基本權利要看比例原則,你不可能被吃口飯就會死掉。
04/24 21:52, 2F
你也不會因為失去自由而死,不是嘛?

04/25 01:12, , 3F
他還是看不到所有人權中負擔作多社會化義務的就是他
04/25 01:12, 3F

04/25 01:12, , 4F
所說的至高無上的財產權......
04/25 01:12, 4F
※ 編輯: mshuang (111.251.195.225), 04/26/2014 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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