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天下雜誌 土地之怒
※ 引述《stratist (Keep walking)》之銘言:
: 日本式的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機制是比例分配,也就是地主跟建商是以合夥的方式
: 各用土地及出資做比例分配更新後的成果,多勞者多得鼓勵投資(機)
: 同時也適合大規模的土地開發
: 台式的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機制是價值分配,也就是照抄市地重劃的精神,建商以一個
: 工程承攬者的角色來承攬工程,更新後的成果扣除共同負擔(工程成本)後由地主全拿
: 但成本不是以現金方式而是用房地來折價抵付
: 這種方式就相對會造成漲價歸私,有土地的人最賺,但是大規模的基地很難整合
: 因為要多賺就要多取得土地,而沒有土地的建商為了多分
: 就會想辦法灌水灌成本,這樣分回的面積才多
: 這也就是目前很多無良建商為什麼跟地主整天在相幹的原因
我歸納一下,也就是你認為日本的合夥制度可以做真正的都市更新,如六本木的案例
而台灣的權變制度設計,使得都更只能是小規模的房屋重建
但我不了解的是,都更最難在整合土地
台灣這種偏向地主的制度設計,整合起來都很困難了
為何日本那種偏向建商的制度反而可以做大規模的整合?
或者說,為何日本的建商就不會灌水?然後說服獲利似乎不及台灣的地主合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34.98
※ 編輯: pillarofsalt 來自: 118.168.234.98 (04/24 22:18)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