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務員該不該有言論自由?
※ 引述《greenfantast (greenfantast)》之銘言:
: 公務員執掌國家機器...
: 是不是可以任意公開發表言論呢?
: 就我的感覺...
: 不管政務官.事務官都一樣...
: 公開的發表言論都應該受到一定的限制...
: 不只是不可以在公開的場合任意發表言論...
: 就算是私底下也要節制...
: 因為沒有人可以知道聽到的人會作怎樣的解讀...
: 會不會因此對政府的形象造成傷害...
: 我覺得這應該不能只靠公務人員本身的自律吧...
: 因為不管是那個族群都會有特立獨行的人...
: 也一定會有害群之馬...
: 與其等到出問題了再來追究責任...
: 再來修補被破壞的關係...
: 不如一開始就有明確的規範跟罰則...
: 最好可以立法規範.並且有獨立的審查機構...
公務人員的言論當然可以有自由
事實上,現在的公務人員,其言論也極為自由
其實不單是公務人員、不單是言論、不單是自由
人們在思考「權力」命題的時候常常會有誤會
舉一個常見的例子:「你(乙)可以不喜歡我(甲),但我有喜歡你的權利」
沒錯,甲有喜歡乙的權利,
甲也已經喜歡了 他已經極為自由了
但是他在要求的是什麼? 是他覺得他喜歡乙 而乙一直冷淡、要他放棄、討厭他
這讓他因自由、權利而行動時 得不到想要得的結果
所以他誤以為乙箝制了他的自由
其實乙沒有,乙沒有、也沒能力阻止他心中喜歡自己的念頭
但乙有討厭他的權利
在甲喜歡乙的同時,在甲享用他的權利的同時 乙也享用了他的權利去討厭甲
乙有權利覺得甲的糾纏很煩、躲他、要他退讓、甚至厭惡他
其實這和 甲 喜歡不喜歡 乙 與 甲有喜歡乙的權利 並不抵觸
只是甲因喜歡而進行的動作失敗了,他有受挫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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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入 「公務員的言論自由」之前
我想你要先注意到,你所提及的部份有兩塊、不太相同
其一是 公務員言行觸犯隱私、或批判損及他人權益(形象價值)
這個部份如m大所推文, 是法律層面的問題
大致上以 「是否為公眾人物之 可受公評之事」、「是否帶來權益受損」
「是否善盡查證責任」 等要件作為判決依據
這個部份被你提到了,也就是你說立委言論免責的部份多屬這塊
但這卻不是你文中其他部份所要講的
另一個部份,也就是所謂「公務人員因言行被處份」的部份
如上面「我有喜歡你的權利」的推導
目前公務人員看起來是 享有他們言論的自由
當我們看到 公務人員在說完一些話後 被處份
應該去思考上面例子
也就是 乙並沒有箝制甲 去喜歡他
但是,當甲喜歡乙、而追求 為乙帶來負面感受時 乙有權利去反抗、制止這種情形
在公務人員考核裡,所謂「適任能力」和「品德操守」不太可能廢除
被認為應俱有對外窗口性質的公務人員,
如果在他那個窗口引發社會不滿,那就是適任能力問題
比如說,部長級的人大抵一定會被媒體詢問
如果把還在研議的想法說出來,最後引發反彈;
即便是所謂「風向球」那也是「誤判的、不該放出的風向球」
那就有適任能力問題
* 不過要注意的是,是不是真的是「誤判」 其實只有該行政領域的人清楚
因為幾乎所有政策都會有人反對; 也不能排除為反對而反對的可能 -- 因為是政治
所以,該風向球引起的反彈,是「意料中,更有利於評估和推動」
(利用被批評、引來更多注意 有利宣導;或是故意讓反方向意見被批評、再更改政策)
還是「意料外,挫折了評估和推動」 這可能只有當事決策核心知道
以近日的駐外代表發言事件; 其實不算是「適任能力」
說不定他對於當地台獨團體很友善啊 這要另外再調查才知道
-- 但實際上 應該是偏頗較有可能,那就會有適任能力問題
又,如此激昂的攻擊言論 是「品德操守」不佳
「品德操守」 一直是帶來爭議的評判項目
有時候 師生戀、同性戀、甚至辦公室戀情(觸怒了上司) 都會被認為有品德問題
穿太露、服務員打扮不夠、甚至公開和客人談天、把婚戒戴在手上 也可能被炒
每個行業、每個老闆 要求的「品德」不盡相同
但又不可能捨棄這個評分項;這我也是無解的
如上所說,這些公務員被罰,只要不是因為「說了不該說的話”本身”」
而是 因為他說這些話
引來上司、所屬機構 權益受損 或 發現了他的「適任能力」或「品德操守」有問題
而開罰
其實就不算在「言論自由」裡邊
不能因為「我有言論自由」 所以所有由言論帶來的罰責都要「刑不上身」
就像「我有喜歡你的權利」 不代表你就一定要忍受我的糾纏直到有天答應一樣
: 而不是只靠自由心證或是一紙行政命令就交代過去...
: 這樣以後的爭議會不會比較少?
: 只是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
: 法律要怎麼制定才不會跟憲法抵觸呢?
: 這就是一個蠻大的問題了...
: 其實不光只是公務員...
: 就連民意代表也該對自己說過的話負上查證的責任...
: 而不是躲在言論免責權的大傘底下...
: 只是...
: 立院諸公是不是肯拿石頭來砸自己的腳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了...
以上,關於第二個部份
你提出「是否有可能擬訂政策規範」
我覺得沒必要,應為現狀 已經很自由了,人本來就要為了自己的言論負責
在法理上,的確是有更進一步保護的做法
國外有把 「平等權」的概念以 「反歧視」的條文來立法的
比如說在憲法裡用
「…… 不得因 …… 而歧視」的條文
這樣的條文自然比
「不論…… 一律平等」
還要來得更強效一點
但也因此,許多台灣社會可能還不能接受的訴訟便應運而生
因為這樣的條文有利於 覺得自己被壓迫的被告
很久以前,在美國 菲利蒲被判賠一億美元(太久了,忘了 但非常高)的懲罰性賠款
給他所解僱的一名菲裔女工 就是用反歧視的條文
在台灣,之前有糖果店女sale說自己是因為胖被解僱,卻沒有什麼法律支援
大概就是這樣的差別吧
當然可以用「反 因言論處份」的條文 來加強公務人員的言論自由度
但,
公務人員有很不自由、很弱勢、在社會文化中被歧視
或 我國行政官場文化 有扭曲到
需要像 美國保障有色人種 這樣去立法嗎?
呃…… 我不這麼覺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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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dh 進入守備狀態
接著覆蓋一張蠶絲被 結束這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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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odh 來自: 61.20.179.171 (03/18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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