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看板Policy作者 (沙漠之狐)時間16年前 (2008/04/21 01:06), 編輯推噓5(502)
留言7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5 (看更多)
※ 引述《CM1350619 (我閉上眼睛看世界)》之銘言: : 實行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國家 : 比較為人所知的應該就是香港及新加坡 : 此法有許多特別之處 : 其為有罪推定且舉證責任在被告身上 : 現若檢察官發現某公務員有不明來源財產增加即可起訴 : 而被告必須證明此財產之來源為合法 : 否則即為有罪 : 在我個人覺得此法很不錯 : 尤其是將舉證責任交給被告 : 希望立法院可以推動此法案 : 雖然似乎是以較高標準的方式看待公務人員... : 不知道大家對此法有什麼想法呢? 此條在香港,被稱為防賄條例中:"財富與收入並不均稱", 被訴人必須自己證明財富與收入的來源,最為人垢病的地方就是違反"無罪推定論"。 在香港負責接受舉報、搜證、拘捕、起訴的機關"廉政公署,通常不會僅以此條起訴 嫌疑犯,還是需要搜集足夠人證、物證、旁證等......那這條法令用處在那??? 通俗點講可以說是一個最後大絕吧,而這條法令的"嚴苛"亦讓廉署名聲不逕而走。 其實廉政公署制度可以在香港成功,是在於其"架構",因為它是屬於正常體制外的架構, 主管階級來自外地,亦不向本地人負責,所以體制內"有力人士"無法干預其內部操作 ,這才是它可以成功的基石。 在台灣,如果不明來源財產就可起訴,呵呵,我想立委諸公無幾個可以幸免。 而要求這幾些已身在其位,身陷利益瓜葛的人,立法容許這種超越體制監管(/同流合污) 的機構存在??? 會很難吧。 過往檢察機構亦有相似的性質的組識,只是其效率一直 不能為人所恭維...orz。皆因並沒有相同的歷史背景,單單採用其法源,其實我覺得到 最後還是免不了走樣或雷大雨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27.174.47 ※ 編輯: dannyxx 來自: 221.127.174.47 (04/21 01:08)

04/21 01:13, , 1F
務實面看 我不看好這個法案的通過機率...
04/21 01:13, 1F

04/21 01:49, , 2F
ˊ ˋ唉~
04/21 01:49, 2F

04/21 02:44, , 3F
搞不好變成整肅異己的工具 用這條文來達成政治目的
04/21 02:44, 3F

04/21 08:50, , 4F
真正清廉也不會有不明財產,自己身正應該很難被整到.
04/21 08:50, 4F

04/21 08:52, , 5F
很希望真的實施,畢竟還是有機會成功的,目前的財產申報就
04/21 08:52, 5F

04/21 08:54, , 6F
算是有些成效.也希望未來政府做得更好.
04/21 08:54, 6F

05/05 16:13, , 7F
借轉gossiping八卦版 謝謝
05/05 16:13, 7F
NPLNT: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5/05 16:15
文章代碼(AID): #182tWiz- (Policy)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82tWiz-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