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 引述《CM1350619 (我閉上眼睛看世界)》之銘言:
: 實行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國家
: 比較為人所知的應該就是香港及新加坡
: 此法有許多特別之處
: 其為有罪推定且舉證責任在被告身上
: 現若檢察官發現某公務員有不明來源財產增加即可起訴
: 而被告必須證明此財產之來源為合法
: 否則即為有罪
: 在我個人覺得此法很不錯
: 尤其是將舉證責任交給被告
: 希望立法院可以推動此法案
: 雖然似乎是以較高標準的方式看待公務人員...
: 不知道大家對此法有什麼想法呢?
此條在香港,被稱為防賄條例中:"財富與收入並不均稱",
被訴人必須自己證明財富與收入的來源,最為人垢病的地方就是違反"無罪推定論"。
在香港負責接受舉報、搜證、拘捕、起訴的機關"廉政公署,通常不會僅以此條起訴
嫌疑犯,還是需要搜集足夠人證、物證、旁證等......那這條法令用處在那???
通俗點講可以說是一個最後大絕吧,而這條法令的"嚴苛"亦讓廉署名聲不逕而走。
其實廉政公署制度可以在香港成功,是在於其"架構",因為它是屬於正常體制外的架構,
主管階級來自外地,亦不向本地人負責,所以體制內"有力人士"無法干預其內部操作
,這才是它可以成功的基石。
在台灣,如果不明來源財產就可起訴,呵呵,我想立委諸公無幾個可以幸免。
而要求這幾些已身在其位,身陷利益瓜葛的人,立法容許這種超越體制監管(/同流合污)
的機構存在??? 會很難吧。 過往檢察機構亦有相似的性質的組識,只是其效率一直
不能為人所恭維...orz。皆因並沒有相同的歷史背景,單單採用其法源,其實我覺得到
最後還是免不了走樣或雷大雨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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