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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討論] 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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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在香港,被稱為防賄條例中:"財富與收入並不均稱",. 被訴人必須自己證明財富與收入的來源,最為人垢病的地方就是違反"無罪推定論"。. 在香港負責接受舉報、搜證、拘捕、起訴的機關"廉政公署,通常不會僅以此條起訴. 嫌疑犯,還是需要搜集足夠人證、物證、旁證等......那這條法令用處在那???.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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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部吃光光. 先分享幾項傳聞 再討論如何防止貪贓枉法. 1.前北縣油姓縣長常被這樣的指控所困擾. 不給傾倒廢土許可 要 就到美國本土的銀行去匯款到某指定帳戶. 2.中藥店調劑權之爭時 某立委要求不連號不可同筆跡. 小額郵局匯票 同一人之名於一個月內不得匯超過三次. 每筆三佰至伍佰 郵局須為她所在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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