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大陸美國的專利一件兩送都會核准嗎??

看板Patent作者 (我是牛我反芻)時間9年前 (2015/05/10 19:37), 編輯推噓3(3022)
留言25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9/27 (看更多)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錯了,相反 : 技術方案一案兩請的目的在於快速取得權利並行使, : 如果一個技術方案一案兩請擇一,那麼這算是賺到了, : 你還是回到一般前題下發明優於新型的思維, : 技術水平不是很高的技術方案取得符合發明創造性要件, : 在創造性被無效的情況下來看,你覺得新型容易被無效還是發明? : 既使選擇發明,那也是你自認為一般情況下發明比新型較優, : 選擇發明代表你選了一種更容易被對手無效的專利 : 這才是被閹掉 我認為問題一直在這 新型的目的本來就是要快速取得並行使 但如果是新型初步審查的標準比發明低 所以在舉發時 新形也要照比較低的標準來舉發 照這邏輯 那台灣新型的形式審查不就無敵 只要格式對 新型永遠舉發不了 我好奇的一點是 為何初步審查的標準跟舉發是一致的 新型的初步審查就是為了快速 但舉發可不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14.79.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31257870.A.6D1.html

05/10 19:46, , 1F
嗯~前題不同的就不再討論了
05/10 19:46, 1F

05/10 19:50, , 2F
這樣很難說服客戶選新型不選發明
05/10 19:50, 2F

05/10 20:00, , 3F
CN實務上不用擇一
05/10 20:00, 3F

05/10 20:03, , 4F
會面臨擇一可能就是以台灣"一案兩請"手段,申請CN
05/10 20:03, 4F

05/10 20:04, , 5F
選擇
05/10 20:04, 5F

05/10 21:56, , 6F
d大 你跟他認真你就輸了
05/10 21:56, 6F

05/10 22:14, , 7F
CN實務上不用擇一????
05/10 22:14, 7F

05/10 22:14, , 8F
會面臨擇一可能就是以台灣"一案兩請"手段,申請CN?????
05/10 22:14, 8F

05/10 22:15, , 9F
你真的知道你做說什麼嗎??????
05/10 22:15, 9F

05/10 22:16, , 10F
在台灣未採接續制之前 這樣說還有道理.....
05/10 22:16, 10F

05/10 22:17, , 11F
可是改採接續之後 跟大陸就沒甚麼不同了
05/10 22:17, 11F

05/10 22:18, , 12F
你一定沒去聽接續制的公聽會吧..那場公聽會說得很清楚
05/10 22:18, 12F

05/10 22:20, , 13F
還有....Claim 不一樣就不是一案兩請 當然不用擇一
05/10 22:20, 13F

05/10 22:22, , 14F
也不是叫做 "一案多請"...這個在新型改形式審之前
05/10 22:22, 14F

05/10 22:24, , 15F
板大你可要中立 別跳下來打 不然我可要檢舉你 (開玩笑)XD
05/10 22:24, 15F

05/10 22:24, , 16F
本來就可以這樣操作 發明或新型都可以這樣玩....
05/10 22:24, 16F

05/10 22:25, , 17F
某先生它根本就是搞不懂權利接續說
05/10 22:25, 17F

05/10 22:25, , 18F
不同申請案 有相同說明內容 不同保護範圍....
05/10 22:25, 18F

05/10 22:27, , 19F
在申請前進行的話 業界叫他 "分案申請".....
05/10 22:27, 19F

05/10 22:27, , 20F
在申請審查中進行的話 就是大家都很熟的分割案.....
05/10 22:27, 20F

05/10 22:45, , 21F
同樣 , 我對他這種啥"一案多請"的表達法也是很感冒。
05/10 22:45, 21F

05/11 00:00, , 22F
你說他不懂權利接續的一案兩請,他會回說前提不同啦
05/11 00:00, 22F

05/11 01:44, , 23F
k板主,我的a,b,c type有看嗎?另外"一案多請"一技術方案
05/11 01:44, 23F

05/11 01:44, , 24F
申請多件專利?請問有問題嗎?
05/11 01:44, 24F

05/11 09:37, , 25F
你寫得東西錯誤一堆 板主怎麼看
05/11 09:37, 25F
文章代碼(AID): #1LJqCERH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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