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大陸美國的專利一件兩送都會核准嗎??

看板Patent作者 (HelloWorld)時間9年前 (2015/05/07 12:21),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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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renthsu (brent)》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大陸美國的專利一件兩送都會核准嗎?? : 時間: Thu May 7 11:35:08 2015 : :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 : → VanDeLord: 一案兩請下,大陸案發明不如新型 05/06 22:29 : : : → VanDeLord: 除非是頂尖研發或先進技術,產業應用的產品中,大陸實 05/06 22:31 : : : → VanDeLord: 用新型比發明優 05/06 22:31 : : : 推 rockyue: 痾。。。發明准了實用新型就要放棄啊 05/06 22:48 : : : → rockyue: 何來孰優孰劣 05/06 22:49 : : : → bonaqabo: 新型比發明優???點解 05/06 23:03 : : : → ealvis: 奇聞 05/07 01:33 : : "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標準應當低於發明專利的創造性標準" : : 這是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審查指南中有更詳細的判斷描述) : : 審查指南畢竟只是行政規則 位階不高 上法院的效力不一定有用 : 一切都還是法條規定 : :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 : 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 : 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 : 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 差別在於新型的規定比發明少了 "突出"兩個字 : 所以不管是在大陸智慧財產局或是法院 都是因為專利法的規定才會有你講的情況 : : "新型取得容易撤銷難" : : 穩定應該是指撤銷 撤銷的機率越高 越不穩定 : : 大陸新型的規定造成了這種差異 我自己沒在其他國家看過這樣的規定 : 這是大陸的專利自保方法 : : 但這還是一案兩請(發明與新型) : : 我還是不懂一案多請的意義與優點 : 譬如說US同日申請新案跟CA : 對於專利佈局或是規劃到底有甚麼優點跟意義 : : : : 如果CN一案兩請的發明可以拿到專利,新型的穩定性一定比發明高, : : 由於新型創造性的標準比較低,因此無效新型專利難度比無效發明難度高。 : : 因此面臨擇一時,新型為優。 : : 如果新型為具體產品,那在侵權偵測上也比較容易(舉證與公證也相對發明容易)。 : : 實務上操作也是如此,中國大陸專利訴訟新型案件遠多於發明案, : : 新型的檢索報告也容易取得符合創造性的評價結果,明顯利於申請人。 : : 施奈得案中,讓法商吃鱉的正是新型專利!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5.162.170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30969711.A.356.html : → VanDeLord: "突出"和"顯著",重點"同樣的發明創造" 05/07 11:42 : → VanDeLord: 一案多請的核心概念是"同樣的發明創造",這概念允許申請 05/07 11:45 : → VanDeLord: 人以相同的說明書同日申請多份不同權利範圍的申請案 05/07 11:45 : → VanDeLord: 新型的引證數量與引證領域都有限制 05/07 11:45 A22 規定了發明和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在創造性的條件上不同, 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在審查指南中規範了審查時新型的審查標準應比發明低, 這個操作指標應用在現有技術中判斷是否存在技術啟示的這個部分上, 主要是由"現有技術的領域"與"現有技術數量"讓發明與新型的審查標準有所不同。 確認現有技術是判斷進步性非常重要的基礎,判斷現有技術標準不同, 創造性比對自然會出現差異。 大陸這制度國內產業很少在用,很可惜,我覺得應該鼓勵在台企業多申請大陸新型專利。 特別是有一案兩請的案子。 另外,一案兩請是"同樣的發明創造"中的特例,是屬於"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的概念, "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是兩申請案有相同的權利範圍。 這對專利布局有類似於CA案的好處,況且有可能同時取得多份不同權利範圍的專利, 提高專利組合的強度。而一案中權利範圍少,審查速度也比較快,縮短權利取得時間, 利於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 CA案的差別在於授權通知後才進行,會拉長取得權利的時間,這當然也有好處,如果侵權 產品出現,剛好可以順便寫入權利範圍。 中美制度剛好可以互補,我覺得大陸制度這招設計的不錯。 -- 樂創意 飆創新 玩專利 超過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1.209.1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30972512.A.DE7.html

05/07 12:50, , 1F
V大,跟您確認一下所謂組合的強度? 在我的認知裡,CA CIP
05/07 12:50, 1F

05/07 12:51, , 2F
或DIV 在授權角度下,價格都會被打壓的,能一件圈選全部
05/07 12:51, 2F

05/07 12:52, , 3F
強度應該也是一樣的阿(就看CLAIM) 但在申請成本上卻有差
05/07 12:52, 3F

05/07 13:58, , 4F
div價格被打壓可以理解,ca或cip就要看權項撰寫技巧與推
05/07 13:58, 4F

05/07 13:58, , 5F
銷技巧?
05/07 13:58,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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