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推薦] 諮商學會,請出來面對同志議題
回應JpSartre
JpSartre懷疑同性婚姻的立法可行性。
我不確定你這裡指的可行性是指:若今天同性婚姻成功合法化,同性伴侶能不能真的結到婚
? 這個答案當然是能。合法化後,政府機關當然就會乖乖讓同性伴侶去登記。
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不需要其他人民去遵守,即使其他人看不順眼,同性婚姻依舊有效力
。當然,目前台灣能不能合法化是另一回事,我的猜測是不會。
或者你指的可行性是指同性婚姻能不能得到大眾支持。假如你的意思是支持的比贊成的多
。那我的答案是是,目前各家民調顯示台灣人支持同性婚姻的比例比反對的多。
根據TVBS民調中心2012年舉行的調查顯示,在台灣有49%的民眾贊成同志婚姻合法化,29%
的人反對,21%的人無意見。2012年旺旺中時民調中心舉辦的民調結果顯示,有56%的人支
持同性婚姻,反對的有31%。聯合報於2012年舉辦的民調也顯示有55%民眾支持同性婚姻
。
學術調查方面,中研院舉辦2012年的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有53.5%的人同意「同性戀者
也應該享有結婚的權利 」。變遷調查是台灣最重要的社會調查之一,有非常多的論文是
依據該調查寫成。我想它的公信力是足夠的,至少不會差事實太多。
世新大學主持的2012年的台灣法律與社會變遷調查計畫,針對同性伴侶是否可以當彼此的
保險受益人、繼承對方的遺產的問題,結果也是過半的台灣人同意。
上述資料的來源連結可參考我的文章: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83294430
我先不談什麼人權好了,就照你的意思,用效益主義觀點來看同性婚姻是否該合法化。
(雖然我非常懷疑,為什麼是同性婚姻這方要負舉證責任證明同性婚姻有益,而不是限制
人民基本權利的那方要先證明禁止同性婚姻有什麼好處。)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77065708
美國心理學會(APA)的正式聲明支持同性婚姻,他們提出的的理由包括
"否認婚姻,包括創造所謂民事結合和家事伴侶的法律地位,汙名化了同性關係,鞏固了長
期以來跟同性戀連繫在一起的汙名,以及加強了對LGB族群的汙名與偏見"
"許多處於同性親密關係的LGB成人將自獲得結婚的權利中獲益"、"已婚者通常能自其婚姻
狀態獲得社會的、經濟的、健康的、心理的好處"。
很多實證研究也發現處在婚姻中的同性伴侶,身心健康較未婚的同性伴侶佳。這點其實如
同對異性戀伴侶的研究的結果。參見: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132787902
確實,同性婚姻無法消除對同性戀的歧視,但至少可以消除很多。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就是
對同性戀的去汙名化的一部分。
而你提出的顧慮包括:
愛滋病傳染的問題。純就公共利益來看這也不是理由,因為不管有沒有同性婚姻,男男性
行為都會發生。就法理人權的理由來看這理由也莫名其妙,畢竟有毒癮的人、HIV帶原者
都可以結婚了。而且我可以說女同性戀比異性戀更有資格結婚嗎?
還有同性婚姻可能使人獸婚、人物婚合法化。
你這是滑坡謬誤。因為你沒有舉證為什麼同性婚姻可能使人獸婚、人物婚合法化。假如不
需要證明兩者的因果關係的話。我也可以說動保法會使貓狗的法律地位提高到不是單純的
物,會導致人獸婚姻的合法化,所以不應該通過動保法。或我可以說,同性婚姻可以提高
一個國家的GDP,所以應該合法化同性婚姻。
當然,我個人不相信會這麼說的人不帶有歧視的意味。雖然你只模模糊糊說有這種顧慮
而已。假如你不認為這是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那你應該前面加上"有人這麼說,但我不
同意"。假如你認為這是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那最好痛快的承認它,而不是拿出來講,
被人質疑後又說這不是我的意見。
我想效益主義的主張是要把對社會上的所有人的影響都考慮進去,當然也包括對同性戀者
的影響。我非常懷疑,即使完全按照效益主義的理念,拒絕同性婚姻是否能通過這種利弊
權衡。
再說人權問題。就我所知,法律界幾乎沒人認為"婚姻、家庭不是基本人權"的。
當然,基本權利是可以限制的,但這種限制要有理由。比如說妨礙公共利益、侵犯其他人
的權利等。就像人身自由是基本人權,但還是可以讓人坐牢。
一種權利越基本、對個人的影響越重大,限制它就需要越堅強的理由。
但恕我看不出來同性婚姻會礙著別人什麼了。假如只是一種泛泛的顧慮(請提出一些真實
存在的缺點),是不足以限制人個人權利的。
不然我們可以也依據一堆所謂的學術研究的成果,拿著"公共利益"的理由,限制下列人等結
婚的權利:
罪犯、精神病患、吸毒酗酒者、HIV帶原者,因為怕他們結婚會礙到配偶小孩,而且會鼓勵
人們從事這類行為。
非常多的研究證明離婚對小孩有負面影響。而黑人、太貧窮的人、婚前同居過的人、離
過婚的人、跨種族婚姻、雙方有不同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的婚姻也都被證明有較高的離婚
機率。所以,根據小孩的利益,上述人等都不能結婚,或者說這類婚姻的正當性比較薄弱
。我們可以找到一些所謂的"公共利益"去支持這類舉措。
但是為什麼我們沒有真的這麼作? 甚至有時違逆多數人的意見而沒有這麼作? 像1967年美
國最高法院宣判禁止黑白通婚違憲,即使當時也有一堆研究證實黑白通婚更容易離婚、黑
白通婚的小孩報告更多負面的狀況。甚至在宣判違憲後一年,蓋洛普的民調顯示,只有20%
美國人贊成黑白通婚,這個數字甚至比今天的美國和台灣支持同性婚姻的比率還低的多。
不光是因為這是人權、正義。也因為這類措施只會令汙名與歧視繼續存在,長期來看是無
助於公共利益的。同性戀者和支持同性婚姻的異性戀者也不會對這種社會心悅臣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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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
我的部落格:lescholar-關於同性戀的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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