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Talk] 關於自殺,你們想說的是?
※ 引述《circlelee (塞靴男)》之銘言:
: 自殺防治條款 不能算是法規嗎?
: 沒有法源依據?
: 那這樣的話 這自殺防治條款 有何強制意義 我不通報也無所謂。
臺南市訂定的是自治條款,規範僅限於臺南市本身,
至於實務上的情形如何,可能要由當地的工作人員提供說明,
就其他縣市而言,不通報的確並不會有任何罰則。
: 我所知的家暴法 已路上
: 第五十條就已經規定 "必須通報"
: 請問家暴法 算不算中央通行之法源依據?
家暴暨性侵防治法早已行之有年,此為法定責任通報無誤。
: 在我的觀念裡 自殺通報至少算是倫理上的議題
: 但家暴法已"強制"規定通報,所以我才確認自殺通報的法律議題
評論需依據事實,非依個人觀念或自行認定才是。
: 第五十條
: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
: 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
: 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
: 保密。
: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
: 、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
: 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
: 配合。
: 再者 就你這句話而言
: "自殺並非法定責任通報"
: 隨著家暴法上路,自殺防治法也是指日可待
家暴是傷害他人,屬犯罪的層面,
自殺就法律面而言,並非犯罪行為,故二者不應等同而論,
固然也沒有什麼「隨著家暴法上路,自殺防治法也是指日可待」這種推論,
至少就我身處的一線自殺防治工作領域中,目前沒聽到這種風聲。
: 在草案中 其實就隱含了很多"強制"通報的規定
: 比如 自殺防治法草案 中的第6條
: 警政、醫療院所、社會局、各級學校若知有自殺未遂者,應將其年籍資料通報自
: 殺防治中心,命其接受至少16小時之心理輔導。與自殺者同居之家屬亦應強制參加。
google了一下,您所提的草案,
是指民國94年由洪千琪律師撰寫的那份吧?
那個年代的狀況老實說我不清楚,
但就近年來在實務工作領域所知,
這個草案並未在自殺防治工作中造成什麼影響力,
固然政策或法規的制定,未來難保不會因某些政治因素而有所變異,
但就實務工作面而言,將自殺視為強制通報並非合理作為,
至於為何不合理,我在前篇回文中已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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