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Talk] 關於自殺,你們想說的是?
※ 引述《wallis216 (感受生命的模糊)》之銘言:
: 就實務面而言,通報的目的應是關懷、處遇,
: 因此心理師或其他助人專業者是否通報自殺個案,
: 應依據評估與處遇作準則,而非以「避責」為考量,
: 此外,由於自殺並非法定責任通報,
: 故若評估需通報,應對個案盡告知之責,
: 否則不僅猶如打小報告般危害雙方關係,更恐有觸犯個資法的疑慮。
: (PS.台南市有訂定自殺防治條款,但並非中央通行之法源依據)
自殺防治條款 不能算是法規嗎?
沒有法源依據?
那這樣的話 這自殺防治條款 有何強制意義 我不通報也無所謂。
我所知的家暴法 已路上
第五十條就已經規定 "必須通報"
請問家暴法 算不算中央通行之法源依據?
在我的觀念裡 自殺通報至少算是倫理上的議題
但家暴法已"強制"規定通報,所以我才確認自殺通報的法律議題
第五十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
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
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
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
、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
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
配合。
再者 就你這句話而言
"自殺並非法定責任通報"
隨著家暴法上路,自殺防治法也是指日可待
在草案中 其實就隱含了很多"強制"通報的規定
比如 自殺防治法草案 中的第6條
警政、醫療院所、社會局、各級學校若知有自殺未遂者,應將其年籍資料通報自
殺防治中心,命其接受至少16小時之心理輔導。與自殺者同居之家屬亦應強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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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irclelee 來自: 203.71.94.32 (12/07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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