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Talk] 關於自殺,你們想說的是?

看板PSY作者 (塞靴男)時間11年前 (2012/12/07 12:06),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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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llis216 (感受生命的模糊)》之銘言: : 就實務面而言,通報的目的應是關懷、處遇, : 因此心理師或其他助人專業者是否通報自殺個案, : 應依據評估與處遇作準則,而非以「避責」為考量, : 此外,由於自殺並非法定責任通報, : 故若評估需通報,應對個案盡告知之責, : 否則不僅猶如打小報告般危害雙方關係,更恐有觸犯個資法的疑慮。 : (PS.台南市有訂定自殺防治條款,但並非中央通行之法源依據) 自殺防治條款 不能算是法規嗎? 沒有法源依據? 那這樣的話 這自殺防治條款 有何強制意義 我不通報也無所謂。 我所知的家暴法 已路上 第五十條就已經規定 "必須通報" 請問家暴法 算不算中央通行之法源依據? 在我的觀念裡 自殺通報至少算是倫理上的議題 但家暴法已"強制"規定通報,所以我才確認自殺通報的法律議題 第五十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 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 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 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 、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 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 配合。 再者 就你這句話而言 "自殺並非法定責任通報" 隨著家暴法上路,自殺防治法也是指日可待 在草案中 其實就隱含了很多"強制"通報的規定 比如 自殺防治法草案 中的第6條 警政、醫療院所、社會局、各級學校若知有自殺未遂者,應將其年籍資料通報自 殺防治中心,命其接受至少16小時之心理輔導。與自殺者同居之家屬亦應強制參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1.94.32 ※ 編輯: circlelee 來自: 203.71.94.32 (12/07 12:22)

12/07 18:44, , 1F
自殺防治法還沒通過,目前警消、醫院的通報都是照精神衛生法
12/07 18:44, 1F

12/07 18:44, , 2F
的規定為主
12/07 18:44, 2F

12/07 22:10, , 3F
目前的自殺通報應為縣市政府的行政命令
12/07 22:10,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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