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聲明] 力挺同性婚姻學生聯合陣線聲明稿
抱歉原文恕刪
這樣的討論在每一次發表聲明後都會出現,相信在台大稍微久一點的大家都知道。
關於這點想要提出觀點說台大學生會的確是台大學生
首先,當社團提出聲明說「某某社團支持A議題」時,大多數人直觀的反應就是提出
這個論點代表該社團有一定數量的成員支持這件事情,而不會認為是這個社團的幹部
或是少數的核心人員提出這樣的主張。
其次,我們檢視大學法(也就是學生會的法規依據)第三十三條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
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
請求代收會費。...
可以發現,所有的台大學生,無論你有沒有交會費你都是台大學生會的會員
(應該說因為我們是台大學生會的會員,所以學生會有資格向我們收取會費,
就如同任何一個社團都只會對自己的社員收取社費,不會是交了社費才成為社員,
因為在社團章程中明確規定社團能對社員酌收社費。)
那結合上述兩點可以得到一個結論
當學生會提出聲明時,這個論點代表學生會一定數量的成員支持這件事情
也就是一定數量的台大學生支持這件事情。
並不會得到一個結論說,是代表在學生會各部會中的成員有一定數量支持該議案
因為不是只有福利部/活動部/文化部/新聞部/學術部...各部的部員及部長是學生會成員
所以如果這樣的推論是合理的
那學生會代表學生不只是外面如何解讀的問題,
是事實上學生會的確代表學生會成員,也就是台大所有在籍學生,從學士班到博士班。
以上是個人看法,如有缺失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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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我補充一下我的想法,我會認為是存在社員身分這件事情優先於繳交費用。而之所以
社員資格會失效我會解釋成,你不盡社員應盡之義務,所以取消你的社員資格。所以其中
實際在操作和影響的仍然是社員身分和社員義務。社員身分一定是優先於社費的。社費不
可能向不具有社員身分的人徵收。而只是學生會中並沒有這類型要排除不繳會費的會員的
相關條例,因此才會有人多次不繳而仍具有社員身分。繳交社費這件事不過是該社團對於
社員身分的其中一種類的要求,並不和社員身分有必然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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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從以前的爭論中就有一個很重要的點在其中,到底學生會經合法程序產生後,學生是
賦予它什麼權力。究竟是在大學法規範中的"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亦或是能
有更進一步的解讀,就是現在的對特定議題的意見發表。如果其具有對議題的意見發表的
權力,畢竟這並非在大學法對於學生自治組織的解釋,或許我們校內學生會法規彙編中應
該記載當選民投票時所究竟賦予了什麼權力給學生會,不然理所當然地會被選民認為這樣
的行為有越權的狀況,而且這同時涉及到被代表學生的意見發表的權利。如果沒有這樣的
法源依據,那學生會在做任何聲明時應該回歸到涉及一個社團代表整體社員的意見表述,
應該考慮社員的意見才對。
另外,學生會進行聲明前並不會和學代告知,並且並非每次聲明前都有常會。因此即使我
向我該選區的學代反應,恐怕學代也束手無策。即使做事後的檢討,也很難以對這樣的聲
明作任何形式的反對。但是這樣問題會出現,如果學生會的聲明需和學代會進行討論,代
表「台大學生會」的對外名義其實是包含學生會及學代會,亦即學代會沒有獨立的代表權
利。那學生法院的結論也就白做了。
對於法規中應該明訂我要再稍作補充,當我今天投票給立委時,我並不期待他會去做司法
裁決、行政規劃等,因為那些並不在他的法定職權之中,不是因為他有選票的代表性,就
可以獨自的擴充他的權限,所以當他進行非職權所允許的行為時,應該被譴責。然而他既
然身為民意代表,那表達民意自然是其責任。所以他說我代表我的選民做出聲明就會是合
理的行為。若有不適,選民自然有權力取消他的授權,亦即罷免。
總而言之,學生會現在具有兩種特別身分。第一是為全體學生參與的社團,依據大學法。
第二是三權分立之自治組織,其職權被台大學生會法規彙編所規定。倘若在後者未詳定
之部分,理應回歸其社團之身分,從社團的身分做討論。
以上是對我原本發文的補充。
※ 編輯: kevin820606 來自: 59.115.109.209 (12/04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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