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大事] 校方找來大安分局,在「校內」舉牌
今天看到這個消息,小妹我真的是氣到彈出來惹~
這麼平和的集會,實在是不知道校方找警察的意義為何。
來看看我同學在批兔個版的評論(已徵得轉錄同意):
----
過往在Otto Mayer的理論下,
營造物權力包括維護公營造物利用關係秩序之「秩序權」,
利用人在公營造物應服從利用規則;
公營造物於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甚至得自行設置警察。
但是在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被破除後,
學界開始認為公營造物利用規則應有「重要性理論」(Wesentlichkeitstheorie)之適用。
只要是干涉人民自由權利之行政領域,亦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由具有直接民主基礎的國會以法律定之,不許擅自委諸行政行為。
(參陳清秀,依法行政與法律的適用,行政法2006)
(參張伯書,論公營造物利用關係,中正法研學位論文)
而大學雖有其自治之自由形成空間,
但大學自治的歷史脈絡係大學為對抗國家高權而賦予的防禦權,
其防禦對象根本就不是脆弱的平民。
李建良老師即謂:
「大學自治直接受憲法保障,非謂凡屬學術事項即全然任諸大學自行勘酌決定,
而不得有任何的法律規範,特別是所謂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實寓有立法者
對大學制度享有一定形成空間的旨趣。」
「法律保留原則的旨趣在於,立法機關必須自行決定國家重要事項,尤其是涉及
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或與基本權實現密切相關之事項。」
(參李建良,台灣本土法學vol.29,p.42)
台大完全就是拿著各種營造物權力跟大學自治的大刀在亂揮。
大學自治跟法律保留存有一定的緊張關係,
但是傅斯年校長的那個威權年代已經過了,
現在台大享有的自治權反而過於膨脹,
可以利用營造物規則來隨便趕人,
又有超級好用的報備制集會遊行法,
要剝奪居民的集遊權何等輕鬆容易。
只是我翻了翻大學法,
根本沒看到立法者有法律授權國立大學可以這麼做。
當然,有一個最麻煩的地方是,
台大完全可以說行政處分是大安分局做成的。
反正台大沒有任何不叫警察驅趕的不作為義務。
----
簡單來講,
台大做為公營造物的一種型態,
如果公營造物的各種規則牽涉到人民基本權的限制,
也必須要有國會通過的法律授權。
就算主張大學自治也一樣,
涉及基本權限制都必須要有法律授權。
因此台大自己制定的XX辦法,如果有牽涉到基本權事項就一定要有國會授權。
可是大學法跟施行細則好像都沒有授權捏~~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01
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1/1-02.html
不過台大校方真的很聰明,不愧是列身百大的名校,
既然自己沒有權力可以限制人家集會遊行的基本權,
就乾脆call大安分局請警察搬出集會遊行惡法,
實在是高招、高招!
小妹對台大校方高超手法的景仰,猶如黃河之水滔滔不絕。
只要有了集會遊行法,
看誰不順眼,就好像有了尚方寶劍一樣可以先斬後奏。
管你什麼紹興社區刁民,還是那些GGYY的學生代表,
來了通通都可以call大安分局,通通把這些刁民攆走! 爽啦~
對不對?
反正只要沒有事先申請、報備的,我又看不順眼,
管他是不是和平集會、去他的比例原則,搬出集遊法趕人就對啦!
如果今天換個情況,
換成一群台大附近居民站在傅鐘前面,
沒有申請報備集會遊行,就舉著牌子抗議台大生亂停腳踏車,
看學校敢不敢call警察來?
小妹敢說學校絕對沒那個膽,
台大附近的居民身價何其顯貴,台大怎麼得罪得起啊唉唷威~
怎麼可以說他沒有報備集會遊行
趕快請行政人員去跟他們「秉持最大善意雙向溝通」,務必做到雙贏互惠。
至於紹興那些刁民又窮酸又沒後台,不欺負他們欺負誰啊~ 拜託~
集會遊行法的發動是這麼主觀、這麼恣意,
之前就一堆人呼籲要改成事後審查制了,
怎麼還會有人覺得依法行政很合理呢?
小妹實在是百般思索不得其解。
小妹肚子餓惹 先吃飯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92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92 (11/15 17:45)
噓
11/15 17:47, , 1F
11/15 17:47, 1F
學長安安~ 要不要一起加入戰局^^
噓
11/15 17:51, , 2F
11/15 17:51, 2F
怕我同學寫的不夠好懂
噓
11/15 17:54, , 3F
11/15 17:54, 3F
這位哥/姊 請問急迫性在哪裡?
學校是有被迫害妄想症覺得人家都是暴民嗎?
真的發生暴亂會有事後的法律責任耶,有必要事前的箝制人家的表意權利嗎?
推
11/15 17:56, , 4F
11/15 17:56, 4F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92 (11/15 18:02)
推
11/15 18:01, , 5F
11/15 18:01, 5F
→
11/15 18:03, , 6F
11/15 18:03, 6F
推
11/15 18:03, , 7F
11/15 18:03, 7F
→
11/15 18:14, , 8F
11/15 18:14, 8F
→
11/15 18:15, , 9F
11/15 18:15, 9F
如果是「警察隔離」那OK,但今天是「舉牌三次驅散」,
依集遊法29條首謀者這是有刑事責任的。「隔離」跟「強制驅散」差很多。
如果總統就職是用干預程度較輕的隔離,而校慶用強制驅散,那校長官威比總統還大
推
11/15 18:18, , 10F
11/15 18:18, 10F
→
11/15 18:18, , 11F
11/15 18:18, 11F
噓
11/15 18:31, , 12F
11/15 18:31, 12F
這位哥/姊 不愧是百大的資優生 連我沒參加校慶你都知道,我還在期中考
噓
11/15 18:56, , 13F
11/15 18:56, 13F
是啊 你星期一要不要來聽課呢? 台大老師批評自己校長的幾時有少過?
→
11/15 18:57, , 14F
11/15 18:57, 14F
我可沒扛著老師名號 我只是引註 我自負文責
噓
11/15 18:59, , 15F
11/15 18:59, 15F
照你這個邏輯 律師都可以廢掉了 先等法律系教授寫篇文章再說 不然就乖乖閉嘴
你怎麼不去跟校方說 先等李建良老師批評學生跟居民集會遊行違法再來找警察?
→
11/15 19:01, , 16F
11/15 19:01, 16F
那法學界的學術論文通通廢掉,通通在吊書袋,連大法官跟法學教授也在吊書袋
引註是為了證明言之有據,而且不是亂引,所以把作者、文章、書名、頁數都附給你
這是最基本的學術倫理,不然請問要怎麼樣才不是吊書袋?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92 (11/15 19:24)
噓
11/15 19:35, , 17F
11/15 19:35, 17F
→
11/15 19:35, , 18F
11/15 19:35, 18F
→
11/15 19:35, , 19F
11/15 19:35, 19F
→
11/15 19:35, , 20F
11/15 19:35, 20F
請你再看看我上面回復future大大的文
我是說「隔離」OK,所以找警方在現場維持秩序並無不當之處。
我譴責的是濫用集遊法,因為完全沒有必要舉牌強制驅散。
我並沒有說「不准學校找警察」,請問你從我文中哪句話推導出來的?
我的意建跟你下面那篇立場一致,OK?
→
11/15 19:35, , 21F
11/15 19:35, 21F
→
11/15 19:35, , 22F
11/15 19:35, 22F
→
11/15 19:36, , 23F
11/15 19:36, 23F
→
11/15 19:36, , 24F
11/15 19:36, 24F
→
11/15 19:36, , 25F
11/15 19:36, 25F
→
11/15 19:36, , 26F
11/15 19:36, 26F
→
11/15 19:37, , 27F
11/15 19:37, 27F
→
11/15 19:37, , 28F
11/15 19:37, 28F
還有 33 則推文
還有 4 段內文
→
11/15 20:55, , 62F
11/15 20:55, 62F
→
11/15 20:56, , 63F
11/15 20:56, 63F
→
11/15 20:58, , 64F
11/15 20:58, 64F
→
11/15 20:59, , 65F
11/15 20:59, 65F
推
11/15 21:03, , 66F
11/15 21:03, 66F
→
11/15 21:03, , 67F
11/15 21:03, 67F
推
11/15 21:03, , 68F
11/15 21:03, 68F
→
11/15 21:04, , 69F
11/15 21:04, 69F
→
11/15 21:04, , 70F
11/15 21:04, 70F
→
11/15 21:05, , 71F
11/15 21:05, 71F
→
11/15 21:05, , 72F
11/15 21:05, 72F
→
11/15 21:09, , 73F
11/15 21:09, 73F
→
11/15 21:10, , 74F
11/15 21:10, 74F
→
11/15 21:10, , 75F
11/15 21:10, 75F
→
11/15 21:11, , 76F
11/15 21:11, 76F
→
11/15 21:12, , 77F
11/15 21:12, 77F
→
11/15 21:12, , 78F
11/15 21:12, 78F
→
11/15 21:14, , 79F
11/15 21:14, 79F
噓
11/15 21:18, , 80F
11/15 21:18, 80F
→
11/15 21:19, , 81F
11/15 21:19, 81F
彼此彼此,不過我的期中考是去監考喔,題目還是我出的,因為我是助教^^
因為我好幾位同學都今天都去現場抗議了,相較之下我實在是小孬孬,
只能在這裡搞鍵盤學運,PO篇文章讓你噓。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92 (11/15 21:26)
推
11/15 21:37, , 82F
11/15 21:37, 82F
推
11/15 21:39, , 83F
11/15 21:39, 83F
→
11/15 21:40, , 84F
11/15 21:40, 84F
→
11/15 21:41, , 85F
11/15 21:41, 85F
推
11/15 21:42, , 86F
11/15 21:42, 86F
謝謝^^
→
11/15 21:42, , 87F
11/15 21:42, 87F
→
11/15 21:42, , 88F
11/15 21:42, 88F
→
11/15 21:42, , 89F
11/15 21:42, 89F
→
11/15 21:43, , 90F
11/15 21:43, 90F
→
11/15 21:43, , 91F
11/15 21:43, 91F
我之前有聽聞過,居民希望都更案能夠撥出幾戶容納自救會的住戶,這個算是三贏的做法
了,台大拿回地、建商有得賺、居民有房住。但是華固建設似乎不太願意,因為這樣他們
的成本勢必暴增,而台大則是一副「干我X事」的姿態,根本懶得幫居民去跟華固協調。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92 (11/15 21:49)
推
11/15 21:50, , 92F
11/15 21:50, 92F
→
11/15 21:54, , 93F
11/15 21:54, 93F
→
11/15 21:55, , 94F
11/15 21:55, 94F
這個是不一定。如果是35違建戶的地,剛好又與台大重疊,那台大拿不回來。但如果是都
更條例27的公有地強制參加更新,這個內政部的修法草案可能會把這一條修掉(我是直接當
面問過修法委員),因為爭議太大。所以要看華固他們現在程序的進度而定,如果在修法前
各項程序都已經完成,那台大就真的拿不回來了。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92 (11/15 22:05)
→
11/15 22:07, , 95F
11/15 22:07, 95F
→
11/15 22:08, , 96F
11/15 22:08, 96F
推
11/16 03:08, , 97F
11/16 03:08, 9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6 之 21 篇):
大事
129
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