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西洋史學名著選讀翻譯
chapterII p54. Money had to be........
金額必須徵收的原因在於耐久型的防禦公事,且徵收自城鎮的居民.
居民關心共同的防禦和相對的義務花費.金額由他們的領主根據他們的財富作分配.
這是一項革新.對於領主獨斷的徵收所得稅此一獨占的利益而言,
此舉藉由納稅人均衡的繳納和分離大眾公用事業的目標.
因而消失於封建時期的徵稅制恢復了它的公眾特性.
賦稅的實際金額隨著城鎮人口的不斷增加,為了供應民生必須,
例如:建造碼頭,市場,橋樑,地方教堂,以及船隻的管理和食物供給的監督,
很快地,此一制度必須設立或是同意設置會議的司法官,
像是義大利和普羅望斯的領事,以及法蘭西斯的法官和英格蘭的市議員.
11世紀,此制曾出現在倫巴底的城市,像是Lucca的領事曾記載於1080年.
隨後的幾世紀,他們變成一種普遍的,官方批准的機構和地方自治的根本.
在許多的城市,例如:Low Countries,'echevins曾都是市民的法官及行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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