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見不得狗? 政大:考慮全面撲殺校內野狗
一月中的校務會議,剛好小弟我有幸可以參與
因為我對整個流浪狗的處理方式,沒有更好的想法 (但也覺得全面撲殺有點誇張)
於是在會議後,將校務會議中一些老師們的問題詢問過尊生社
也得到了尊生社同學與老師們的一些回答
在這邊我個人認為這些都是可以公布給大家參考的資訊
但若尊生社同學有看到,認為我不該公布的話
還請推文告知,我會將整篇文章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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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以下是該次校務會議中,擬新訂的「犬隻管理原則」(草案)
(而非十多天前臉書文章中的「現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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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犬隻管理原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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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 文 │ 說明 │
├────────────────────────┼──────────┤
│一、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校園安寧、 │立法宗旨。 │
│環境衛生及師生安全,特訂定本校犬隻管理原則。 │ │
├────────────────────────┼──────────┤
│二、校園內有傷人紀錄﹑具潛在攻擊性(如習慣性追逐 │對凶猛犬隻的處理原 │
│人車﹑連續對人吼吠等)﹑有傳染病之犬隻﹐優先捕捉 │則。 │
│移置。 │ │
├────────────────────────┼──────────┤
│三、本校校園除導盲犬及政府機關工作犬外﹐民眾攜 │民眾攜帶犬隻入校之 │
│帶犬隻﹐應依規定繫狗鏈或做好防護措施﹐否則得不 │規定。 │
│允許其入校﹐已進入校園者﹐得予驅離。 │ │
├────────────────────────┼──────────┤
│四、民眾不得將犬隻縱放於校園﹐違者視同流浪狗報 │家犬不得縱放於校園。│
│請台北市動物保護處捕捉移置。 │ │
├────────────────────────┼──────────┤
│五、民眾犬隻在校內便溺應立即清理﹐違者告發取締。│維護校園清潔。 │
├────────────────────────┼──────────┤
│六、校園內禁止餵食流浪狗﹐違者告發取締。 │禁止餵食。 │
├────────────────────────┼──────────┤
│七、本管理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施行及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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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老師在會議中指出,近兩個月內發生六件犬隻傷人事件
依其最近的頻率來說,約是十天一件
問道:「如何去定義犬隻是否具有攻擊性?
又或者被定義為無攻擊性的犬隻,在未來的任何情形下,
是否絕對不會發生攻擊事件?」
(這應該是針對條文第二條)
尊生社回答:
解釋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想先請你看這個簡易的說明圖解,以便接下來的說明
http://www.wretch.cc/blog/lovemy30life/1078793
一、如何去定義犬隻是否具攻擊性?
依照親近人的程度,以及害怕人的程度,狗的個性粗略可分為這4種:
1.十分親人,和所有人都親近。
2.親人,但只肯親近特定個人,或是對特定族群(如老年人、穿制服的工人)有所排拒。
3.十分怕人,一發現人類接近一定距離範圍內,就會主動躲開。
4.怕人,卻可以容許人類接近到十分短近的距離。
依照我們處理過的經驗和馴犬師的判斷,2.和4.這兩種狗的攻擊性特別高。
第3種狗原則上對人類幾乎沒有任何危害,除非面臨重大環境變遷,
例如牠們原本離群所居的狗窩遭受破壞,不得已必須搬遷到靠近人群的地方。
第1種狗對人類的攻擊性低,但有時候牠們出於自保
或其他原因可能會做出防衛攻擊行為,例如有人驚擾到牠們睡覺吃飯。
大部分來到政大的流浪狗都是屬於第1種。
李姓校友放養在政大的家犬屬於第2種。
二、如何預防攻擊事件?
任何來到政大的流浪狗,只有兩種情況:一是留下來,二是短暫停留隨後離開。
因此,我們處理的程序大致是這樣:
發現校內新來一隻流浪狗,首先是抓去獸醫院掃瞄晶片:
(1)有晶片,通知飼主領回。
(2)無晶片,則看這隻狗的外表、體型大小、個性來決定是否幫牠找中途收容和送養。
我們通常優先幫有品種或是外表可愛的狗找送養,因為這種狗找到主人的機率比較高。
還有一種情況是,當我們捕抓這隻狗去醫院掃瞄晶片的過程中,
發現這隻狗特別兇悍,異常難抓,那麼我們就會委託獸醫
或是付費請民間動保團體幫忙移送牠到別的安置處。
其餘情況則放回原地,但母狗會先結紮完再放回。
一般而言,初來乍到的流浪狗因為需要適應新環境的關係,外在行為會比較收斂謹慎。
適應不良的流浪狗通常不到一星期就會自動消失。
反之,若在政大停留超過一星期,我們幾乎可以斷定這隻狗有長久停留之意,
就會列入社團的監督名單,並且幫牠戴上項圈。
每隻狗都有不同項圈,目的是方便辨識,
日後若有人發現這隻狗出現行為問題如追車追人,甚至嚴重一點出現咬人情形,
就可以直接從項圈來指認。
(不過奇怪的是,我們幫每隻流浪狗戴的項圈常常遺失,不管項圈設計多牢靠,
每兩三天就會失去一條,最長紀錄是一星期。迄今我們已經損失將近一百條項圈...)
預防或降低狗的攻擊性,有以下幾種做法:
1.磨牙。
磨牙即是磨平狗的犬齒,不影響狗的日常進食,但會影響狗的攻擊殺傷力。
具體例子就是我們曾幫一隻名為「凱撒」的對貓咪有敵意的狗進行磨牙,
磨牙後的凱撒雖然還是討厭貓,牠卻沒辦法再傷害到貓咪。
2.在狗的脖子上配戴金屬鎖頭的項圈。
因為金屬鎖頭有重量,會妨礙狗的跑步跳躍。
具體例子就是我們曾幫一隻愛追車的「乳牛」配戴鎖頭,
乳牛狗的行為收斂很多。
(可是隔沒兩天乳牛的項圈就不見了...後來陸續幫牠補上好幾次項圈,
項圈仍然不斷消失)
3.直接從校園移除。
通常用在處理咬人的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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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來,)學校會想訂定此草案
主要都是針對家犬,也就是想要針對李姓校友的「家犬」
以便在日後,學校在對該犬隻進行任何行為時「有法可循」
尊生社回答:
我們向學校法律系教授和幾位認識的律師討論過,
其實行政機關有權行使公物上的家宅權。
簡單說,對於國立大學此一公營造物,
校長可以基於維護大學校園安寧等理由或甚至不問理由地,阻止特定人物自由出入。
具體的實務例子有,台灣大學圖書館設黑名單。
幾年前台大校園內曾出現過類似李姓校友的人物在校園餵養狗群,
後來經過校警隊多次驅趕,這號人物慢慢不再出現校園。
還有高應大曾防止過流浪漢出入。
--
會議中某位老師提到:「不要因為沒有做過全面驅離,
就事先假設會有更多流浪犬的進入,
難道不能等失敗後,再來討論其他方法嗎?」
尊生社回答:
台灣大學、交通大學這兩所學校都曾做過全面驅離。
當年這兩所學校在進行全面驅離時,都有招募安排大量的工讀生專門負責抓狗,
交通大學還買了一台專門載狗的捕狗車。最後失敗的主因不脫兩個:
1.狗抓不完,抓狗人員不管配置再多,工讀生都會面臨體力心力交瘁。
2.本益比不佳。
兩校都曾投注大量人力金錢下去抓狗,都只能達到極短暫的淨空效果。
交大不斷抓狗抓到變成,新來的狗越來越機靈,越來越難抓,
後來還發生有隻懷孕母狗潛藏校園,埋伏草叢攻擊人的事件,
這隻母狗機靈難纏得讓抓狗大隊身心俱疲。
他校已經失敗過的例子,政大還需要嘗試嗎?
事實上尊生社成立以前學校也是持續在抓狗﹐
除了讓狗狗頻繁被安樂﹐又成就了什麼呢﹖
--
另個老師提到:「之前監察院有明文規定,不得對犬隻進行TNR措施。」
尊生社回答:
所謂的「監察院公文」內容究竟是什麼﹖
針對農委會每年花費二億多公帑處理流浪狗問題﹐效果卻為零﹐
監察院於100年2月對農委會提出糾正﹐糾正文指出﹕「為遏止流浪犬之增加﹐
首重犬隻之絕育…透過犬隻絕育方法﹐避免犬隻不必要之超量繁殖﹐維持犬
隻定額數量﹐系當前最有效控制流浪犬來源之方法。」
監察院針對農委會未「想方設法﹐盡一切努力﹑落實推廣犬隻絕育」提出糾正。
(監察院公報第2747期)
監察院於100年9月對農委會就同一議題提出追加之審查意見﹐
明指社區執行TNR之條件為﹕不危害犬隻生命﹑社區有共識﹑有相關配套措施﹕
「在上述危害動物生命權﹑危害人身安全等問題未獲得解決之前﹐
以及社區未獲得共識之前﹐尚不宜推廣TNR模式。」
由於本校實施TNR是經過民國98年10月7日第621次行政會議
以及民國99年10月6日第627次行政會議通過﹐
同時以針對性精確移除具攻擊性犬隻為配套﹐並且百分之百不危害犬隻性命﹐
因此絕非監察院糾正之對象。
為確保尊生社對監察院解讀無誤﹐尊生社於100年11月24日致函監察院糾正案
調查報告主筆錢林慧君監委﹐於100年11月29日接到錢林委員來電
表達政大TNR作法並無不妥且政大絕非其糾正對象。
尊生社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再赴監察院與錢林委員當面交換意見﹐
獲得同樣答覆﹕「政大TNR作法並無不妥。」
全國各個有動保社團之大專院校TNR之執行皆未受所謂的監察院公文影響﹐為何唯獨政大
要一再斷章取義﹑曲解監察院公文﹖
↓
( 環保組於100年11月23日環保委員會中宣稱:「監察院公文指TNR違法。」
當時尊生社說明監察院公文之來龍去脈﹐希望環保組不要曲解監察院原意﹐
更不要斷章取義。
100年12月7日第636次行政會議﹐環保組再次宣稱:「監察院公文指TNR違法。」
尊生社再次表達環保組不應扭曲監察院公文內容。 )
其次﹐就監察院公文所提及之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一項之規定﹐
尊生社在此必須強調該法條對象是飼養寵物之飼主﹐而非流浪狗
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一項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該條文內容所明定者,乃『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換言之,依照動物保護法,若非供玩賞或伴侶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即不屬動物保護法第20條的規範客體。
被TNR的流浪狗根本不是供玩賞或伴侶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
因此並不屬於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寵物』,
自然更不是動物保護法第20條所規定的對象。
是故,將流浪狗TNR依法並不會使該流浪狗成為自己的寵物,
而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
綜上所述,校方不應該根據該公函,而認定學生為校園流浪狗做TNR是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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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補充資訊:
從尊生社2009年9月份成立以來,從電話聯絡、網路e-mail以及
學校轉告尊生社等方式通報,包括近兩個月內發生的6起犬隻傷人事件,
尊生社直接或間接幫忙處理的狗咬傷人事件一共24件。
根據被咬傷的人們所指認,其中17起狗咬傷人事件確定是由
某位李姓校友飼養的家犬所引起。4起確定是流浪狗引起。
3起透過學校轉答的案件因始終聯絡不到當事人,故而無法得知原因。
17起李姓校友的狗傷人事件,尊生社這邊還留有當事人的名單和聯絡方式,
但是大部分被咬的苦主不願與李姓校友起正面衝突,
因此只有幾位苦主願意向動保處提出檢舉。
李姓校友在學校養狗超過14年,每當她的狗攻擊人,
她立刻推託說這些狗不是她養的狗,是流浪狗來規避飼主責任。
由於她幾乎從來不牽繩,因此一般人分不出來,誤以為是流浪狗。
可是當有人要來抓她的狗,她又跳出來說「這是我的狗,我的私人財產,
登記我的晶片誰也不許動。」
即使她的狗被抓入收容所,她仍然會假借他人委託的名義到收容所登記認養,
將狗領回來政大。甚至她在收容所看到其他喜歡的狗,也會領出來放到政大飼養。
例如她名下有咬人記錄的「媽咪」和「波波」這兩隻狗,
其實就是她私下自行從收容所領出養在學校的狗。
如果繼續將這兩者問題混淆,不只流浪狗繼續遭「汙名化」,
李姓校友仍然有正當理由繼續假借流浪狗的名義來逃脫她的飼主責任。
校務會議代表 余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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