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林敬倫事件記者採訪回報
我不知道學生會這篇文章下推文者裡面有多少是政大學生
整個討論串下來,我有個感觸,
就是能提出具體建議的人少,批評與指摘提出建議者的倒是很多
不是說不能討論這些提出的建議,而是很多根本也沒其他更具體做法
這樣只會讓願意付諸行動的人心寒
以學生會這篇文章為例
修法與本個案兩者並不衝突
大家前面一直說校規無用或是很難讓他退學
現在學生會不就是要趁此熱度,討論校規嗎?
平心而論,若是沒有此案,學生會把這個修法PO出來
多少人連看都不看,討論也不會熱烈
趁此機會檢討不好嗎?你又怎麼知道學生會沒有針對此個案做出其他努力呢
說這是林敬倫條款的也很奇怪
法規範的修改本就是針對各種事實,隨時檢討改進
修法後當然不能溯及處罰林
但是若更完備,更能夠阻止未來更多林敬倫(甚至是還沒退學的真正的林敬倫)
==
好,以下我提出我的看法
校規本身也是一種法規範,解釋上也要以一般法律原則去解釋
獎懲辦法不難找,我剛剛google獎懲與政大就看到了
http://osa.km.nccu.edu.tw/xms/content/read.php?id=748
如果大家都覺得此人該退學,那我們檢討退學的這條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
一、觸犯國家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有事實足以認
定者。
二、參加校內外考試舞弊情節重大者。
三、蓄意傷人,情節嚴重者。
四、功過相抵後,經累計滿三大過者。
五、涉及性騷擾情節嚴重或性侵害情事,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提出處分建議者。
學生會丟出來一個問題,就是”三、蓄意傷人,情節嚴重者。這個提款應否更明確。
法規範,不論法律或校規,都不能獨立解釋,就林的”傷害”這點,第十二條而言,要與
第一款觸犯三年這款一起看。
刑法第二七七條規定: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校規第一款是三年以上的罪,在傷害而言,指重傷或重傷致死
校規第三款的"傷人",解釋上就是指輕傷,
如果輕傷重傷都用第三款,那麼與第一款解釋上就會有矛盾
因為雖然結果都是退學,但是在輕傷就會變成第一款與第三款都有
所以應解釋成,重傷落入第一款,輕傷落入第三款
所謂"情節嚴重者",也才有意義
否則重傷輕傷都要討論"情節嚴重"與否,那就是不等者等之
應非立法者本意
(另一種情形,在重傷判決未確定時,學校也可以依第三款予以退學
但未免過於複雜,姑且不論,因為與我下文建議的修改不衝突)
很明顯,解釋上,政大的校規與刑法輕傷、重傷或重傷致死相呼應
也就是以傷害而言(林還有觸犯其他罪,在此只針對學生會提出傷害這款討論)
校規第十二條第一款就是重傷害或傷害致死,如果只有輕傷,則以第三款,但這裡的輕傷
又要限於情節嚴重者。
依據刑法第十條給重傷下了定義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要達到重傷程度,法律上是真的很嚴重的程度,
連斷人一兩根手指,依據體系上的解釋,以及司法實務都不會算重傷
所以回到校規來看,輕傷的”情節重大”給予校方解釋的範圍就很大
輕至劃了一個刀痕,到斷人一根手指,只要校方認為情節非重大,就可以不要以校規第三
款輕傷給予退學。
在此建議,情節重大四字仍可保留,校方裁量仍應給予,
讓校方能在"重傷但判決未確定"時(例如被告一再上訴),
因為不能用第一款退學,事證明確且情節嚴重,此時還能用第三款先退學
而非等到司法判決確定才予以退學
是以第三款應修改為
“蓄意傷人,情節嚴重或累計達三次以上者”
換言之,輕傷即便是不嚴重的輕傷,未到斷手指,但比方說蓄意以刀片劃傷他人
、勒脖子這種,達到三次(或一定次數),那也應該予以退學,也就是當次數多了
不給予學校裁量權,應予退學。
至於這個”蓄意”,如何認定,應認為司法機關有罪判決確定必屬蓄意,但即便司法機關
未判處有罪,仍可認為蓄意。只是文字上如何修訂,或是照舊,要更詳細推敲,這部分就
先不在這裡寫。
※ 引述《myidnumber (myidnumber)》之銘言:
: 各位版眾大家好:
: 目前學生會幹事會在校內將以防患未然為目標,並針對以下幾點運作,如有違反
: 法律基本原則、或有更佳建議,敬請不吝賜教:
: 一、將獎懲辦法中第十二條第三點的「蓄意傷人,情節嚴重者」做出明確定義
: 二、將獎懲辦法中設計類似「累犯懲處加重」的條文
: 三、要求加強校內求救鈴等設備
: 各界如有建議,還請不吝賜與學生會,感謝
: 第十二屆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幹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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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255.208
※ 編輯: skyandrain 來自: 61.62.255.208 (10/02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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