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版規修訂

看板MenTalk作者 (獨上西樓)時間9年前 (2015/03/15 21:52), 9年前編輯推噓49(49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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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nalAce (王牌)》之銘言: : 這部分要問清楚,所謂送作堆是指什麼意思? : 例如:圓圓跟魯叔已經在一起了 : 這樣嘛?這就叫做不實指控。 : 別人的感情狀態,要拿來開玩笑、做文章。 : 需要當事人同意這是尊重沒錯吧? : 但如果說:圓圓你就接受魯叔吧! : 這跟不實指控一點關係都沒有阿... : 這叫做建議,什麼是不實指控? : 簡單來說,就是像在陳述事實一樣 : 只是內容確是不符事實的。 : 我設計3.2就是要限制這種發言。 : 例如:王牌根本是個甲甲 : 王牌很想被魯叔破處 : 諸如此類... : 這種發言不見得都有貶義,但確有可能造成他人對當事人的觀感或印象改變。 : 借此抹黑人。 : 所以我很反感這種發言,設計板規禁止。 例如: 圓仔你的魯叔呢? 圓仔快跟魯叔_____ 圓仔快把魯叔帶回去阿 類似的回覆例子很多 要說玩笑也算、但要說帶有暗示意味似乎也能算 真照板規禁止,那玩笑話幾乎都不能說了 難道以後要推回文都得先看ID甚至看個內文風向再決定嗎? : 沒錯!怎麼會知道呢? : 這就是為什麼這一條初犯只桶三天的原因阿! : 初犯給與的水桶,警告作用而已。 : 你可能會問,那為什麼不直接說初犯警告就好? : 1.依據本小組規定,除了水桶以外任何處分是不需要發公告的。 : 就連退文都是! : 2.板主要列一張表來桶計誰因為不實指控誰被警告過嗎? : 那這實行困難。 : 所以初犯就水桶,但只桶三天。 : 水桶需要發公告,公告可以備查得知誰曾初犯。 : : 隨口跟風或屁個一兩句就得挨桶,這什麼奇妙規定? : : 且在現行制下,排除條款的舉證上不但有困難,更嚴重的是連抗辯機會都沒有就得先被桶 : 這你可以想想,PTT上哪個看板板主要水桶人之前。 : 先問過要被水桶的人,溝通完再桶的嗎? : 這根本不可能吧? : 但是被桶後,利用站內信與板主溝通,而抗辯成功解桶的案例有沒有? : 有 : clot0204就是最近的案例。 水桶確實是不需要溝通,但桶人的規定和理由也得明確正當些許不是? 舉八卦為例,對於政問文就設了一條門檻,雖然還是時有爭議,但至少明確些許 讓使用者明瞭哪條線不能跨過去,跨過去不是挨桶就是自己去申訴 男版現在就是這條線不夠明確,所以不管桶人被桶都會產生很多爭議 超級我那個是你一開始就拿錯條桶他,而非我們討論的非讚美被桶 : 看一下以前的不實指控條款才叫做多模糊。 : 3.2.指稱某人或其文章且做不實指控,包含指稱未違反板規文為廢文 : 就長這樣而已,連不實指控到底是啥情況都沒說明。 : 範圍到底大還小?只有板主自己知道,看板主心情。 : 黑箱作業,沒有統一標準。 : 這才叫做模糊到幾乎無邊界吧? 就是太過模糊,所以你修它了呀 只是仍然不夠明確不夠限縮而已 : 廢除3.2我不支持,但我支持增加排除條款。 : 覺得包含範圍太廣,可以用排除條款縮小。 : 不必一次就直接取消。 : 警告部份真的太難操作了。 : 警告需不需要公告?該如何統計? : 到時候被公告洗板,或是統計錯誤。 : 之類的問題更麻煩。 應該是可以開一個置底區禁止回覆只公告警告名單,當然,警告名單是以有檢舉為前提 : : 2. 修訂3.2要件 : : 例如: : : 3.2.不實指控:任何對他人或發言描述之"貶損"、"負面"之文字,經當事人檢舉成立。 : : 限定於負面性字詞,一來要桶能桶的理所當然 二來少些無謂的字義爭端 : 你說的這個我考慮過,當初設計板規就想過了。 : 為什麼設計成"非讚美" : 就是因為包含不到某些情況。 : 例如:廢文 : 這算負面貶義嗎? : 真有人以此為榮的對吧? : 那要是有人不希望自己的文被說是廢文,他該如何自保? : 另外: : "FinalAce其實是同性戀" : 同性戀本身絕對是中性辭彙,這沒有爭議吧? : 不句有負面或是貶義。 : 可我明明就是異性戀,要是有人這樣亂放話,被信以為真。 : 結果女人只把我當姐妹,那我該怎麼辦? : 我要引用什麼板規自保? 所以才說中性詞彙非常難判斷跟服人 你的案例,我想法是: 1.於該文、回覆底下以作者權利進行回覆或編輯正名,言明再瞎扯我就檢舉你 再犯或累犯的證據由檢舉人提出 2.同前建議,由置底增訂警告提示,2次後直接處理,水桶日期是否加重再議 =============================== 一個單純的聊天版面,真心認為不需要搞到這麼緊繃和危險 男人間、網路上的一些瞎扯和嘴砲本來就難以避免 沒嚴重到人身攻擊或侵害隱私的話,玩笑有無必要控管限制如此多? 而且這條的規範和使用明顯影響板風甚鉅 三思 -- 酒入愁腸,七分都入了膀胱, 餘下的三分化為精液,馬眼一張射妳半個臉龐。 余胱中 《射李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8.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26427554.A.A46.html

03/15 21:53, , 1F
這就對了 不要一直開免洗帳號來鬧阿 多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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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沒來多一堆沒看過的 也不知道是分身還是蝦小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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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魯叔被吃豆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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ㄟ我這是信任 相信他的高EQ不會補我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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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些人被捅了之後 突然冒出一堆新id來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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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牌就很堅持什麼 不能酸人 什麼有人不想被酸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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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侵犯他人... 去看一下別的稍微熱門的版 如果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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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58, , 6F
辦理 早就每秒都有人進桶了..實在很不懂到底在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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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 不爽大家法院見 不就好 搞的像戒嚴 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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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1:58, , 8F
嗎 男版才多少人 跟本殺雞用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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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想一視同仁這是對的 但板規的規定明顯有問題 使用下來自然就是一片不服 無法廢除至少也要新增幾個限縮要件 不然隨便屁個一兩句就要挨桶真的太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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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誰是誰 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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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知道(攤手 地方的男版需要更多年輕的屁股 ※ 編輯: OyAlbert (61.223.8.74), 03/15/2015 2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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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效某版可以在文章內禁止ID推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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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04, , 11F
或是不用桶 禁某ID或是要求道歉文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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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07, , 12F
真的 需要具體的規範.....而不是模稜兩可的標準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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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版友跳出來戰版規 就開始回戰 用自己獨特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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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護航版規 這樣根本解決不了問題 明明問題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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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規 何必把問題攬到自己身上?改個版規 不就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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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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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ver,因為就是有很多看板都允許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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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想留一個看板能和平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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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砲開玩笑沒關係,尊重他人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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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炮開玩笑沒關係是沒錯...可是沒個確切的規範 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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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樣都可能被桶 不是嗎? 畢竟當事人只要覺得被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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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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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R,你舉例看看就知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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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看之下好像什麼都會成立,其實不是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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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一篇公告剛好就是3.2,可以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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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無意檢舉,單純想知道標準。請問女人黏液那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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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有over30的女性出來說不舒服,和我們見面身體會感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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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無意檢舉,單純想知道標準。請問女人黏液那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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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手機,我再完整推一次,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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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你慢慢來,把推文打完整,需要的話發文問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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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不限制討論板規板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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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女人黏液那篇。如果有over30的女性出來說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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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我們見面身體會感到不適,是一種歧視,請問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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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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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有一個例子是,我曾經看到這樣的推文[ 他就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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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跟我們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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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如果檢舉他不實指控,因為我覺得自己很正常,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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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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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大,你歧視那部份的問題。在我看來是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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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好比說"我跟OOO出門會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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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沒什麼好歧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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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大,正常人那部份,對方說你是正常人,只是跟他們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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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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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誤會了,正常人的推文中,正常是指另一個板友,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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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於我們那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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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有另一個人把你包含在"我們"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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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說你是跟正常不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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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會成立不實指控,因為"跟正常不一樣"是非讚美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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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能符合排除條款,或是有其他前後文能判斷到底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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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無法查代碼,詳情請參考obov最近期那篇文的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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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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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強調我沒有要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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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3.2僅受理當事人檢舉,你不去檢舉就不會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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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那篇了,從原文來看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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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得知那句推文是對誰說的,依據板規3.4,obov才能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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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如果obov檢舉的話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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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理解了,但覺得3.1和3.2板主心證色彩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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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我覺得和shukevin不配提鞋狀況差不多,其中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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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歧視,不同人不同解讀,但板主的主觀認定決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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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則是近乎所有玩笑都不能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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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有兩名以上版主,至少版主多數決,不然3.2標準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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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感謝您的熱心解答,與積極管板,這部分的功勞與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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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是不可磨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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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是人身攻擊跟不實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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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凱文提鞋推文違反的是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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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大你到底是在問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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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看錯了,抱歉抱歉。案例一,給我的覺得他歧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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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以上女性,這才是我的訴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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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重聲一次我真的沒想檢舉他,反正也不干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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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大,你有注意到2.2中不僅只有歧視部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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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凱文因為這條被桶,不代表他是被我判定歧視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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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理由是以偏蓋全特定族群的話,更讓我疑惑(it's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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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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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看一下2.2的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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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男人都會劈腿,非處女都是PUMA,宅宅都很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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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蘇凱文的句子就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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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學的都不配給太公提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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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標準超怪的,也就是不配給太公提鞋是貶義詞,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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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偏蓋全這個版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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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句呢?引用自最近推文,我覺得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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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就是二十幾歲已讀不回別人多了,現在想嫁掉了,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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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怪別人已讀不回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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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連犯好幾個版規,首先,不實指控,在沒有證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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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下影射原po年輕常已讀不回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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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偏蓋全,明指所有女人,二十歲愛已讀不回,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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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想嫁才現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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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正常的句子也是可以檢舉啊,你不覺得板規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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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執法邏輯也很有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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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推文是哪一篇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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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某人提鞋都不配<=這我的確覺得是貶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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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竟然有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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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01:41, , 93F
03/16 01:41, 9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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