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版規修訂

看板MenTalk作者 (王牌)時間9年前 (2015/03/15 17:59), 9年前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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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這麼認真對板規提出建議 ※ 引述《OyAlbert (獨上西樓)》之銘言: : 開門見山地說了 : 板規3.2~3.4和4.4、4.5具有非常大的爭議性 強烈建議修改 : =============================== : 先論板規3 : 3.1 人身攻擊: 雖然後面那小段個人因素有點多餘 但還在接受範圍內 : 3.2 不實指控: 問題可大了 : 我一直很納悶這條的存在到底是為哪樁 : 首先,不實指控一詞比人身攻擊還要難以界定和訂立判斷標準,但卻還是被定義出來了? : 先看看板規原文: : "3.2.不實指控:任何對他人或發言描述之非讚美文字,經當事人檢舉成立。" : "非讚美"文字,我記得之前版主解釋過"中性詞彙"也會踩線,因此不限於負面詞語 : 知道這代表什麼嗎? : 舉個例子:在他人文章下面推廢文、神邏輯、真是奇葩、你媽知道你在這話唬爛嗎 : Sorry~準備進桶去反省 : 因為這些推文都不屬於"讚美性文字",所以都會踩線 : 只要當事人檢舉,你就得進桶 : 奇妙吧? 對阿!說到廢文,可以看一下不實指控這條以前的前身。 3.2.指稱某人或其文章且做不實指控,包含指稱未違反板規文為廢文 別人發的文章直接稱為廢文,就像別人的作品直接稱為垃圾一樣。 我是覺得應該予以限制的。 神邏輯的話不會套用在3.2上,這比較接近3.1。 畢竟這詞彙是反諷用法。 表面上看起來是讚美的。 其實是反諷對方邏輯差。 3.1.人身攻擊:以嘲諷、侮辱、謾罵、貶低、性騷擾之方式, 談及本板板友在該討論串議題範圍以外的個人因素。 只是說板規3有排除條款,看看真的案例出現之後能不能引用。 奇葩:比喻優秀傑出的人或事物。 同神邏輯。 話唬爛的話,怎麼知道對方是不是在唬爛呢? 所以套用不實指控我覺得是合理的。 : 一條range廣到不可思議,幾乎怎麼回都會踩線的規定 不要想酸人、攻擊人。 如果玩笑話的話只去對可以接受的人說。 這樣就不會踩線。 : 綜觀PTT各版我只想到一個板有類似的奇妙規定,詳情請洽板友OO2 : 只問一件事,這條的存在真有必要? : 這條設立的初衷到底是為了保護板友還是為了搞文字獄? : 我真心不明白 : "3.3.不須指明對象,凡從脈絡中可推知所稱對象者即成立。" : "3.4.於他人文章內發言,無從判定對像者,視為針對原PO。" : 這兩條一次講,因為是一樣的東西 : 無指名對象、無判定對象,在文章下推噓文即可認定針對原PO 不一定,因為推文有可能在回其他推文者,或是對別人說。 例如:如果XX看到這篇,他肯定氣死了。 這個XX很有可能就是非發文者者也非推文者的人。 : 這兩條也是很奇妙的條文,搭配起來根本排除異己的利器 : 舉個例子: : 我發文,下面版友回覆: : A:小GG : B:小GG : C:小GG : D:小GG : E:小GG : 我看E不順眼或我跟他不熟 我檢舉E E就得進桶 : 問題在於E有可能只是跟風跟著前面幾樓在喊而已 結果前面幾樓沒問題他卻要被桶 你可以回想一下,從小到大你跟家人、朋友吵架的時候。 家人朋友有沒有告過你侮辱他? 那就可以理解這條了。 本來就不是每個人都有義務接受他人的任何發言。 醫生判定出來智能不足,跟一個路人隨口說別人智能不足。 也是有不同意義的。 同樣一句話,從熟人口中說出來可能被當成玩笑。 但從不熟的人口中說出來可能被當成攻擊。 本來就會有所差異的對吧? : 直白點說 這兩條的存在是個問號 : 因為實行起來的結果很大可能會變成很不公平的對人不對事,遲早成為釣魚者的專武 那可以再回想一下我前面問過你的問題。 你從小到大跟家人朋友吵架、或打嘴泡的時候。 即便對方罵髒話,你也沒去提告的話。 這算不算是一種對人不對事呢? : ================================ : 對於第3條不實指控的部分,個人建議廢除 : 主因在於定義困難而且易於淪為打擊異己、惡意釣魚的手段 惡意釣魚不分,這我有解釋過了。 初犯公告發佈前之相同當事人檢舉重複違規, 一次追加一天水桶。上限30天。不適用板規9二犯判定。 這部分就是防止惡意釣魚用的。 : ================================ 你要評價板規3,請把各種排除條款與防惡意釣魚條款包含在內一起看。 我覺得會更全面一點。 : 4.4~4.5 : 板規原文: : 4.4.公眾人物之公開相簿、網頁,不在此限。 : 4.5.包含以其它方式(ex:blog、album)公開,然後在本板以各種暗示明示方式 : 散佈者。 : 公眾人物的判定,這點之前有討論過,但似乎還沒個定案 對... : 私以為未有定論前不適宜以這條進行懲處,易生爭議 感謝建議 : 關於這兩條我一直在思考Youtube和FB的問題 : FB是否屬公眾人物還比較好界定,但youtube就很棘手 : 個人想法是仿效表特版 : 貼他人影片以公開影片為限,既設定公開,多少可佐證影片擁有者不忌諱給人觀看瀏覽 : 惟下面須同時附上但書:當事人若不願意上板/被討論,請來信告知 : 另外,"經他人同意",方式要做何限制或不限有很大再議空間,如何"證明本人"這點亦同 : 因此這兩條應該暫行凍結,等到標準、界線明確後再使用,否則爭議過多徒惹衝突 我自己是沒看表特,不清楚表特板規的設計。 不過你建議需要暫時凍結youtube跟臉書的違規判定。 這的確很可行。 我稍後會發公告。 : ============================== : 最後 : 不太明白為何板上風氣會突然大轉變,甚至比以前雞不鳴狗不叫的窘況還誇張 : Talk板本該少有禁忌,什麼都能聊才是 : 為何會變成文字獄? : 為何會變成人人噤若寒蟬的鬼地方? : 中間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 唉 話題在我上任後,就沒做過限制。 什麼話題都能聊,但不代表什麼話都能說。 甚至連政治文、他板事務已前曾經禁止過的都維持開放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247.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26413567.A.102.html

03/15 18:05, , 1F
排除條款也是有盲點的 有人喜歡自稱魯宅
03/15 18:05, 1F

03/15 18:05, , 2F
不代表別人就可以隨便叫他魯宅
03/15 18:05, 2F

03/15 18:06, , 3F
所以當有人自稱魯宅時 能當排除條款嗎?
03/15 18:06, 3F
可,這個部份在板規草稿時就舉例說明過了。 記得滷肉飯嗎? 例:FinalAce喜歡吃滷肉飯<=當事人檢舉即成立 提出證據 推 FinalAce: 我愛吃滷肉飯<=此為證據,不罰。 ※ 編輯: FinalAce (114.43.247.95), 03/15/2015 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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