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版規修訂
感謝你這麼認真對板規提出建議
※ 引述《OyAlbert (獨上西樓)》之銘言:
: 開門見山地說了
: 板規3.2~3.4和4.4、4.5具有非常大的爭議性 強烈建議修改
: ===============================
: 先論板規3
: 3.1 人身攻擊: 雖然後面那小段個人因素有點多餘 但還在接受範圍內
: 3.2 不實指控: 問題可大了
: 我一直很納悶這條的存在到底是為哪樁
: 首先,不實指控一詞比人身攻擊還要難以界定和訂立判斷標準,但卻還是被定義出來了?
: 先看看板規原文:
: "3.2.不實指控:任何對他人或發言描述之非讚美文字,經當事人檢舉成立。"
: "非讚美"文字,我記得之前版主解釋過"中性詞彙"也會踩線,因此不限於負面詞語
: 知道這代表什麼嗎?
: 舉個例子:在他人文章下面推廢文、神邏輯、真是奇葩、你媽知道你在這話唬爛嗎
: Sorry~準備進桶去反省
: 因為這些推文都不屬於"讚美性文字",所以都會踩線
: 只要當事人檢舉,你就得進桶
: 奇妙吧?
對阿!說到廢文,可以看一下不實指控這條以前的前身。
3.2.指稱某人或其文章且做不實指控,包含指稱未違反板規文為廢文
別人發的文章直接稱為廢文,就像別人的作品直接稱為垃圾一樣。
我是覺得應該予以限制的。
神邏輯的話不會套用在3.2上,這比較接近3.1。
畢竟這詞彙是反諷用法。
表面上看起來是讚美的。
其實是反諷對方邏輯差。
3.1.人身攻擊:以嘲諷、侮辱、謾罵、貶低、性騷擾之方式,
談及本板板友在該討論串議題範圍以外的個人因素。
只是說板規3有排除條款,看看真的案例出現之後能不能引用。
奇葩:比喻優秀傑出的人或事物。
同神邏輯。
話唬爛的話,怎麼知道對方是不是在唬爛呢?
所以套用不實指控我覺得是合理的。
: 一條range廣到不可思議,幾乎怎麼回都會踩線的規定
不要想酸人、攻擊人。
如果玩笑話的話只去對可以接受的人說。
這樣就不會踩線。
: 綜觀PTT各版我只想到一個板有類似的奇妙規定,詳情請洽板友OO2
: 只問一件事,這條的存在真有必要?
: 這條設立的初衷到底是為了保護板友還是為了搞文字獄?
: 我真心不明白
: "3.3.不須指明對象,凡從脈絡中可推知所稱對象者即成立。"
: "3.4.於他人文章內發言,無從判定對像者,視為針對原PO。"
: 這兩條一次講,因為是一樣的東西
: 無指名對象、無判定對象,在文章下推噓文即可認定針對原PO
不一定,因為推文有可能在回其他推文者,或是對別人說。
例如:如果XX看到這篇,他肯定氣死了。
這個XX很有可能就是非發文者者也非推文者的人。
: 這兩條也是很奇妙的條文,搭配起來根本排除異己的利器
: 舉個例子:
: 我發文,下面版友回覆:
: A:小GG
: B:小GG
: C:小GG
: D:小GG
: E:小GG
: 我看E不順眼或我跟他不熟 我檢舉E E就得進桶
: 問題在於E有可能只是跟風跟著前面幾樓在喊而已 結果前面幾樓沒問題他卻要被桶
你可以回想一下,從小到大你跟家人、朋友吵架的時候。
家人朋友有沒有告過你侮辱他?
那就可以理解這條了。
本來就不是每個人都有義務接受他人的任何發言。
醫生判定出來智能不足,跟一個路人隨口說別人智能不足。
也是有不同意義的。
同樣一句話,從熟人口中說出來可能被當成玩笑。
但從不熟的人口中說出來可能被當成攻擊。
本來就會有所差異的對吧?
: 直白點說 這兩條的存在是個問號
: 因為實行起來的結果很大可能會變成很不公平的對人不對事,遲早成為釣魚者的專武
那可以再回想一下我前面問過你的問題。
你從小到大跟家人朋友吵架、或打嘴泡的時候。
即便對方罵髒話,你也沒去提告的話。
這算不算是一種對人不對事呢?
: ================================
: 對於第3條不實指控的部分,個人建議廢除
: 主因在於定義困難而且易於淪為打擊異己、惡意釣魚的手段
惡意釣魚不分,這我有解釋過了。
初犯公告發佈前之相同當事人檢舉重複違規,
一次追加一天水桶。上限30天。不適用板規9二犯判定。
這部分就是防止惡意釣魚用的。
: ================================
你要評價板規3,請把各種排除條款與防惡意釣魚條款包含在內一起看。
我覺得會更全面一點。
: 4.4~4.5
: 板規原文:
: 4.4.公眾人物之公開相簿、網頁,不在此限。
: 4.5.包含以其它方式(ex:blog、album)公開,然後在本板以各種暗示明示方式
: 散佈者。
: 公眾人物的判定,這點之前有討論過,但似乎還沒個定案
對...
: 私以為未有定論前不適宜以這條進行懲處,易生爭議
感謝建議
: 關於這兩條我一直在思考Youtube和FB的問題
: FB是否屬公眾人物還比較好界定,但youtube就很棘手
: 個人想法是仿效表特版
: 貼他人影片以公開影片為限,既設定公開,多少可佐證影片擁有者不忌諱給人觀看瀏覽
: 惟下面須同時附上但書:當事人若不願意上板/被討論,請來信告知
: 另外,"經他人同意",方式要做何限制或不限有很大再議空間,如何"證明本人"這點亦同
: 因此這兩條應該暫行凍結,等到標準、界線明確後再使用,否則爭議過多徒惹衝突
我自己是沒看表特,不清楚表特板規的設計。
不過你建議需要暫時凍結youtube跟臉書的違規判定。
這的確很可行。
我稍後會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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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
: 不太明白為何板上風氣會突然大轉變,甚至比以前雞不鳴狗不叫的窘況還誇張
: Talk板本該少有禁忌,什麼都能聊才是
: 為何會變成文字獄?
: 為何會變成人人噤若寒蟬的鬼地方?
: 中間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 唉
話題在我上任後,就沒做過限制。
什麼話題都能聊,但不代表什麼話都能說。
甚至連政治文、他板事務已前曾經禁止過的都維持開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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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這個部份在板規草稿時就舉例說明過了。
記得滷肉飯嗎?
例:FinalAce喜歡吃滷肉飯<=當事人檢舉即成立
提出證據
推 FinalAce: 我愛吃滷肉飯<=此為證據,不罰。
※ 編輯: FinalAce (114.43.247.95), 03/15/2015 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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