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版規修訂
開門見山地說了
板規3.2~3.4和4.4、4.5具有非常大的爭議性 強烈建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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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論板規3
3.1 人身攻擊: 雖然後面那小段個人因素有點多餘 但還在接受範圍內
3.2 不實指控: 問題可大了
我一直很納悶這條的存在到底是為哪樁
首先,不實指控一詞比人身攻擊還要難以界定和訂立判斷標準,但卻還是被定義出來了?
先看看板規原文:
"3.2.不實指控:任何對他人或發言描述之非讚美文字,經當事人檢舉成立。"
"非讚美"文字,我記得之前版主解釋過"中性詞彙"也會踩線,因此不限於負面詞語
知道這代表什麼嗎?
舉個例子:在他人文章下面推廢文、神邏輯、真是奇葩、你媽知道你在這話唬爛嗎
Sorry~準備進桶去反省
因為這些推文都不屬於"讚美性文字",所以都會踩線
只要當事人檢舉,你就得進桶
奇妙吧?
一條range廣到不可思議,幾乎怎麼回都會踩線的規定
綜觀PTT各版我只想到一個板有類似的奇妙規定,詳情請洽板友OO2
只問一件事,這條的存在真有必要?
這條設立的初衷到底是為了保護板友還是為了搞文字獄?
我真心不明白
"3.3.不須指明對象,凡從脈絡中可推知所稱對象者即成立。"
"3.4.於他人文章內發言,無從判定對像者,視為針對原PO。"
這兩條一次講,因為是一樣的東西
無指名對象、無判定對象,在文章下推噓文即可認定針對原PO
這兩條也是很奇妙的條文,搭配起來根本排除異己的利器
舉個例子:
我發文,下面版友回覆:
A:小GG
B:小GG
C:小GG
D:小GG
E:小GG
我看E不順眼或我跟他不熟 我檢舉E E就得進桶
問題在於E有可能只是跟風跟著前面幾樓在喊而已 結果前面幾樓沒問題他卻要被桶
直白點說 這兩條的存在是個問號
因為實行起來的結果很大可能會變成很不公平的對人不對事,遲早成為釣魚者的專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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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3條不實指控的部分,個人建議廢除
主因在於定義困難而且易於淪為打擊異己、惡意釣魚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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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5
板規原文:
4.4.公眾人物之公開相簿、網頁,不在此限。
4.5.包含以其它方式(ex:blog、album)公開,然後在本板以各種暗示明示方式
散佈者。
公眾人物的判定,這點之前有討論過,但似乎還沒個定案
私以為未有定論前不適宜以這條進行懲處,易生爭議
關於這兩條我一直在思考Youtube和FB的問題
FB是否屬公眾人物還比較好界定,但youtube就很棘手
個人想法是仿效表特版
貼他人影片以公開影片為限,既設定公開,多少可佐證影片擁有者不忌諱給人觀看瀏覽
惟下面須同時附上但書:當事人若不願意上板/被討論,請來信告知
另外,"經他人同意",方式要做何限制或不限有很大再議空間,如何"證明本人"這點亦同
因此這兩條應該暫行凍結,等到標準、界線明確後再使用,否則爭議過多徒惹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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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不太明白為何板上風氣會突然大轉變,甚至比以前雞不鳴狗不叫的窘況還誇張
Talk板本該少有禁忌,什麼都能聊才是
為何會變成文字獄?
為何會變成人人噤若寒蟬的鬼地方?
中間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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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誤會, ◤ ██ /-
我不是針對你, □–□-◢◤
我是說在座的各位,都是垃圾 ▼ㄑ ◢
▼一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8hlTqwvfYzA
◢ /◣─ ◤ /█◣ ψdajida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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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所以只能推動廢除 因為比扯鈴還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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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很不明白 以前嘴砲講些更過火的都沒事
突然間開些無傷大雅的玩笑就一票人進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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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為這個再被桶那我就認了 取消男板最愛 左轉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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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趨近於文字獄了阿
不是要批鬥王牌 只是這板規的敘述和使用上太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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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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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最後也許會需要大家聯署廢除 請正妹胎胎多拉人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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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
※ 編輯: OyAlbert (61.223.8.74), 03/15/2015 17: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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