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廢除死刑的爭論
我覺得可以從比較實務面的想法出發;而關於刑法理論上抽象討論上面都滿多前輩提出了
。
任何法律都會有一種最高目的,或著立法精神存在;但是就屬刑法最為難以達到共識。有
人說「應報理論」是刑法的目的,其他主流還有「預防理論」和「特殊預防理論」。
「無法律便無刑罰」,是一句很好理解的話;但是再更抽象思考,人們犯了「法律」中所
規定的「刑罰」,便會遭刑事追訴,由司法權確定具體刑罰權,再交由行政權執行;可是
,到底是哪些人憑什麼在法律中規定哪些事一旦做了,便會遭上述程序的進行而得出受有
刑罰?若是從「法感情」而言的話,開車喝酒撞倒人,就直覺認為應該要有「很重的懲罰
」;相反地,假設是在醫院裡不聽勸告抽煙,除了被錄影PO上網之外,還最遭到行政罰,
但就「法感情」而言,僅如此便會遭受「徒刑」的制裁,好像又有點怪(不討論易科罰金
和刑訴上的相對不起訴事由)。
很容易理解地,法律目前而言是由立法諸公們在立法院大吵大鬧,最後修正折衷版通過後
,總統型式發佈施行;也就是說,法律是社會上各種利益團體,藉由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達
到共識的「折衷版」。若如此,則到底哪一條罪可以有死刑是決定在這些少數人手上,若
反對的人也沒機會發表意見,就現況而言也只能透過自身組織社會團體(如廢死聯盟),
或著選出也表示反對的立委,以增加在立法院戰場的實力。這樣的話,「反對的人也必須
被這些法律一般且抽象性地規制」是目前立法的遊戲規則,這規則真的公平嗎?真的結果
就是我國大部分國民的「法感情」嗎?是值得思考的切入點。
死刑觀念上可以再區分「唯一死刑」和「相對死刑」;前者已經掛掉,而後者便是爭執點
。簡單的下問題意識:「到底誰又根據什麼不選擇徒刑而選擇死刑?」,簡單的答案便是
「法官」。但是,「根據什麼」的話又沒辦法回答了,只能搬出萬能答案-「法感情」。
案例一:看見十年前的殺父仇人,累積十年的怨氣一口氣便發洩在腳踏板上,給他輾過去
。
案例二:從小被繼父性侵害且虐待,隱忍多年。某天,趁繼父睡覺,突然一切都想開了,
便從背後抽出平底鍋貓下去。
案例三:為了得到自己小孩鉅額保險,便夥同一群親戚共犯,沙盤推演製造火災意外讓小
孩喪生火窟,以便周轉虧損已久的公司。
一看到這三件案子,「法感情」來判斷,判最重的排行榜應該是三>一>二 。當然若刑
程序上被告是否自首、犯後態度如何、是否配合、最後調查身家背景都可能會影響法官最
終刑罰種類的選擇;但是,終究拖免不了「法感情」。
就按例一和案例二來比較,其實會覺得差不多;但是案例二中,會考量加害者同時也是「
受害者」,更重要的是被害者是像是「女性被性侵害,且是從小開始」,若如此,「法感
情」驅使下,不為什麼就是不可能判案例二死刑,甚至不重於案例一之徒刑。
因此,現說刑法條文在「殺人既遂罪」上的死刑,到底情狀要到「多嚴重」才需判處一個
人不只是終身跟這社會說掰掰,而是終身和這世界說再見?不知道,完全是「法官」的自
由心證(或許審判長法官影響更大),是否正當性和合理性?是否法官的「法感情」便代
表社會大眾的?可以再思考看看。
最後終於可以回歸更實務面想,那就是監獄。
監獄功能到底是什麼?直覺思考就是把一群受剝奪自由宣告的受刑人,執行在一定範圍內
,不讓他們四處趴趴走,以達和社會隔絕。不過,已經有太多例子是因為在間內表現「良
好」,而抽到提前閃人的運氣卡,卻不幸地又再犯。除了像是慣竊或性侵害這種現有醫學
研究可能是天生或精神疾病的受刑人外,「再社會化教育」或許是監獄可以達到的更高目
的之一。
但到這裡就是我自己認為很少人去討論的地方,假設監獄真的有足夠預算去做這件事,那
有無可能再犯率會降低?人民普遍不相信「蹲過苦牢的人以後不會再犯」,這便是標籤理
說明的,使更生人傾向認為自己又再次不被社會接受,再次萌現反社會性格,再犯便是很
容易的事。或許可以怪罪大眾,折怪他們「又不一定犯過錯的人會再犯」:相反,也可以
怪罪更生人「誰叫你蹲過牢又不好好安分,又再犯被抓活該」。但是,有沒有可能怪罪第
三方,便是監獄(或政府)。沒有提供一個好環境,使受刑人有學習正當謀生技能以及再
社會化教育。現在就是人民普遍不相信監獄有這功能,所以最好的想法當然是「死刑」,
受刑人就終身、一輩子地不可能「再犯」,乾淨俐落。
回到從頭,刑法的目的所謂何?應報嗎?執行死刑時家屬還不能進刑場拿槍往受刑人頭上
下去;一般預防嗎?那可能要在某個菜市場的東邊,架設殺千刀行刑場,告誡大家不要再
犯;最後,特別預防似乎比較溫和的「目的」。
雖然以上也沒解決到那種經醫學證實天生必定一犯再犯的場合,不過一般而言應該都可以
適用。等到人民相信監獄真的有在教育和感化的結果,那死刑其實有沒有存在的目的。
不過我相信,以上都跟北極星一樣,它總是會指引你方向,但卻永遠沒辦法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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