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廢除死刑的爭論
死刑的問題可簡單分成三個部份。把它複雜化是廢死的工作。
一、判死刑
先從最根本的,假設沒有「判死刑」,依照台灣國情,被
害人家屬一定會有想方設法「動私刑」的情況發生。
假設我的某個兄弟姐妹被某個人渣殺害,結果法院最後判
他XX年定讞,那他出獄的第一件事就是會被我砍了。
很簡單的一個概念: 既然法院不判他殺人償命,就由我親
自動手,廢死對我而言是毫無意義的存在。
二、判不判死刑
在台灣,一個會判到死刑定讞的案子,通常有可能纏訟多
年,廢死老是舉一些陳年老案,這些陳年老案則有它的時
空背景(例如江國慶案、蘇建和案)。
纏訟越久,對被害人家屬的傷害越大,廢死「從來就不站
在被害人家屬立場」,所以這個社會才有「今天如果是你
廢死的家人被人渣砍死、分屍,你還支持廢死?」的聲音
從人渣被逮捕到判死刑定讞,甚至最後不判死刑定讞,是
要費時很久的,但只要最後判決是「有與社會永久隔離必
要」的話我都是支持判死,因為這種人你就算關他一輩子
也毫無意義。
三、死刑的存在意義
最清楚的意義就是「嚇阻性」,例如台灣近幾年已經非常
少聽說綁票(或勒贖)後撕票的情況,多是在動私刑時因力
道控制不當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依台灣刑法(by wiki)
第三百四十七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百四十八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強姦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廢死常在喊說「冤獄」、「錯殺」這類的,但是比起犯案
後的「可能錯殺好人」,還不如做到「事前的有效嚇阻」
,案件沒有發生,就不會有錯殺的問題,而嚇阻就是一種
有效的預防案件發生手段。
不然就告訴我比可能判死刑還有效的嚇阻方式?
而且台灣現在越來越傾向將部份犯罪的刑度加重,這代表台灣
社會認為「不加重其刑,就達不到嚇阻及預防犯罪發生」的效
果,你要這樣的社會可以過半支持廢死是不可能的。
我的意思就是,在歐美某些國家、地域,可能廢死是行的通的
,在台灣,廢死目前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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