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憲法判決小整理 之 大法官打贏復活賽篇(一)
看板Marginalman作者Victoryking (貓咪喵喵)時間18小時前 (2025/12/20 23:04)推噓15(15推 0噓 12→)留言27則, 19人參與討論串17/32 (看更多)
家人們我回來了
反對派的觀點來了+我挑的大法官毛病
一、大法官的權力 到底是從哪來的?是誰給的?
憲法法庭:
(1)中華民國憲法施行後 大法官就直接開始進行憲法解釋了 從釋字第1號 到釋字第76號 這段時間完全沒有立法院的法律 大法官就在做解釋了 然後76-79號 立法院立了大法官會議法來規制大法官違憲審查 但76號立法 79號後施行 但在大法官會議法施行前 大法官仍然在自己做解釋 代表大法官做憲法解釋 根本不需要立法權授權阿 因為在沒有法律的時候 大法官早就幹了==
這張圖很適合
http://i.imgur.com/JHYmu0f.jpg

(2)所以如果大法官的權限是來自立法權 那1-79號解釋 都沒有法律授權給大法官做解釋 那不就等誒1-79號解釋通通組織不合法 全部不成立/無效嗎 那不就奇異搞笑了嗎 我們早就是老資歷了 你們立法權是後面才來的欸 難道是我們老資歷偷跑?更不用說這些釋字在後面還有被引用不少 所以都是引用的違憲釋字?
(3)按照憲法法庭的說法 大法官必須遵守憲政秩序 什麼是憲政秩序 就是憲法+合憲法律 今天立法院要立憲訴法規範大法官的程序 OK嗎 當然OK 這本來就是立法權對司法權的制衡 如果憲訴法是合憲的 那就是憲政秩序的一部分 大法官絕對不能違反
(4)大法官的權力直接來源自憲法 如果立法權要立法規制 只要不違憲(不違反權力分立)大法官必定要遵守 因為這是憲政秩序 但如果立法權違反權力分立(立法權事實上妨礙司法審判權行使)那這個違憲法律就不是憲政秩序的一部分 大法官自然不必遵守
(5)如果大法官的權力是完全來自立法權 那就會出現一個大矛盾 首先大法官必須先遵守違憲的憲法訴訟法程序 然後在違憲程序中 判決是否違憲 但因為本身必須用違憲程序 所以整個憲法判決都違憲了 也就是說A程序違憲 大法官必須用違憲A程序才能做出判決 那所有判決都是必然違憲
(6)而且還會造成第二個問題 大法官要如何審查A程序違憲? 如果大法官審查A程序違憲 必須先遵守A程序 問題就會變成這樣 A程序違憲 大法官判決A違憲 但因為這個判決依賴的就是這個違憲的A程序 那就代表大法官這整個判決都是違憲的 也就是說 邏輯上根本不可能宣判A程序違憲 只能判A程序合憲 不管這個程序多誇張都不行
(7)按照過去憲法實務 大法官早就判過大法官會議法違憲過 大法官會議法 憲法訴訟法 根本上就是法律位階的東西 憑甚麼不能對法律來違憲審查 這本來就是大法官的工作 更不用說 暫時處分 法官停止裁判釋憲 這些都是原本法律上根本沒有的東西 就是大法官自創的 而且一直以來就是這樣的 如果大法官權力來自於立法權 沒有立法授權大法官就動彈不得 那這些創造出來的行之有年的東西 怎麼算?
反對派三位大法官+我
反對派如何回應(1)答:沒有回應
反對派如何回應(2)答:同樣沒有回應
反對派如何回應(3)
憲法是授權給立法院去制定大法官的程序規則 所以大法官當然不能違反立法院制定的憲訴法 這是憲法授權給立法權的 但反對派沒有回應(1)(2)也沒有回應憲法法庭說的 組織與行使職權不同 只要反對派就是認為大法官不能違反憲訴法就對了
反對派如何回應(4)
憲法授權給立法者訂定法律規範憲法訴訟程序 大法官當然要遵守程序 不可無視明文法律
(4.1)
司法院大法官15人是一個整體 大法官人數是15人 只要缺少一人就是違憲狀態 憲法上之「司法院大法官 15 人」作為一整體 性質上必屬合議體 個別大法官只是組成法定合議體之構成員 憲定職權僅得由全體大法官組成之合議組織行使 司法院大法官是一個整體 個別大法官不能代表什麼
(4.2)
合議體之組成法定人數要件 是必要之組織建構性要件 乃合議體組成之前提性規範 須於組織依據中予以明定 也就是說 合議體組織法律共通處在於 組織跟職權行使 必然基於外部規定 絕無可能由合議體成員「自主決定」合議體之組織 合議體非常重視是否達到組成法定人數 不夠就無效拜拜滾 沒啥好說 合議體就是這樣
(4.3)
應強調的是法庭組成之法定人數,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乃民主憲政國家所普遍遵循之體制性要求,實未見有例外。反對派說的這個是說 其他國家大法官都是按照立法院制定的規則玩的 根本沒有例外 哪有像台灣這樣直接不屌立法明文規定的 但有一說一 其他民主國家搞到憲法法庭癱瘓 也是實未有見例外
(4.4)
又合議體成員與合議體之法律地位與權限絕不相同。合議體於法律地位上之所以有別於其成員,在於依法組成之合議體得以自身名義,依法作成由其成員所共同形成,足以表徵合議體意志之「決定」。此等合議體之決定,必應於合議體成員所共同參與之會議中,依可決門檻規定而作成(即決議)。而合議體得以決議方式表現其意志之大前提,乃其成員得以集會方式,合法組成合議體;合議體成員之集會不符組成合議體之法定要件者,該次集會即無法組成合議體,其成員自無從行使合議體之職權。
這裡就是在說 合議體跟合議體成員不同 大法官跟個別大法官是不同的 合議體以決議表示其意志的大前提 是以合議體成員集合符合法定條件 為超級大前提 那這個條件對大法官來說就是10人 合議體只能靠外面規定 不能自我規定 合議體非常特別
反對派如何回應(5)答:沒有回應
反對派如何回應(6)答:沒有回應
反對派如何回應(7)這個跟程序自主權有關 併到下一個
二、程序自主權
關於程序自主權 我要先講個來龍去脈 然後再看憲法法庭跟反對派是怎麼想的
事實背景:
在憲法施行後 大法官自己在會議裡面給自己制定基本規則 然後大法官就按照自己制定的規則去做解釋 直到釋字第76號 所以在這之前 大法官幾乎都是自己玩自己的阿 自己的程序自己訂 然後自己按照自己的程序玩 這就是為什麼憲法法院會主張大法官的權力是來源於憲法 那為什麼在76號 突然立法院就出手了呢?答案是因為 大法官又又又得罪立法院了
釋字76號就是經典的神人解釋 內容就是 國會、監察院、國民大會 這三個通通都是國會 所以你島現在蹦出了三個國會 三個國會都平等 立法院就氣炸了阿 只有我是國會其他那兩個什麼雞巴我操你媽 然後國外國會議員來台灣 結果發現哇這裡居然有三個國會 三個國會都要去拜會 鬧麻了
反正不管怎麼說 大法官得罪立法院之後 立法院就出手了 那立法院怎麼出手 早就是老傳統了啦 直接大幅提高大法官解釋的出席門檻跟表決門檻 你以為這是現在藍白的首創嗎 沒 早在70年前 大法官就被這樣搞過了 已經是老傳統了 只要大法官得罪立法院 他奶奶的就先給你門檻拉超高叫你閉嘴了 這次提高之後 大法官解釋就開始難產30多年 因為門檻太高了 下次降低已經是快要總統直選的年代了
所以 大法官是否有程序自主權 或者是說 立法權真的有權力鎖死大法官嗎(因為大法官本來就可以自訂規則 本來就不是聽立法院的 當然前提是立法院的鎖是違憲的才能這樣做) 這件事已經被討論很久了 蔡宗珍(這次反對派的其中一個大法官)在2003年就明確提出 大法官應該要有更多空間(但不一定有憲法法庭那麼激烈) 因為憲法82條根本就沒有授權給立法權管到釋憲程序 在這方面 很明顯蔡宗珍的見解改變了 畢竟22年了 只是我要說的是 憲法82條 就是寫很清楚 司法院的組織給立法權定 但沒有說要給立法權訂釋憲規則 要說是包含釋憲規則 那只能靠法律解釋
https://i.meee.com.tw/C2ZxaPB.jpg

憲法法庭:
(1)程序自主權當然又是會提到在釋字79號之前 大法官都是自己訂規則自己玩 直到得罪了立法院 立法院才想要插手調高 而大法官在被立法院搞了之後 長期沒有主張自己的程序自主權 也就是程序自主這一塊被壓抑下去了 但不管怎麼說 最早的時候根本沒有立法權規定 還不是照樣判了 這就是程序自主權 後面立法權進來管 我只是尊重你而已 畢竟你這個法律也沒有違憲 但不代表你違憲我就管不了你了
(2)程序自主權就是概念神 大法官本來就可以自訂規則 當然立法院也可以制定規則 這個是立法對司法的制衡 只要立法院立的法是合憲的 那就是憲政秩序的一部分 大法官必然要遵守 不能提出程序自主權 否則就會違反權力分立侵害立法權的核心 但如果立法權修法卡我讓我不能動 我就可以發動程序自主權自己造出一個合乎憲法內涵的程序 否則一個法律位階的法律就能把一個憲法位階的大法官卡死 那不就是說立法權實質上最大 立法權隨便就能修法卡死大法官
(3)那只要立法院不爽 大法官不就倒楣直接關門了? 你說沒人制衡大法官 那誰來制衡立法院? 立法院廢掉了大法官 然後多數暴力過一堆超違憲法律 誰來制衡? 如果這樣可以是常態 不就是直接在說 大法官你不能得罪我立法權喔 否則我就把你整死 這不就是侵害了法官的審判獨立嗎 我現在做解釋 不只是要按照憲法 我還要考慮會不會被立法院關 那我就要做一個立法院能夠接受的判決 而不是按照憲法去判決
(4)也就是說程序自主權只有什麼時候能用呢 只有在沒有規定的時候才能用 或者是當法律規定違憲的時候可以用 舉例的話就是 我本來就可以自己決定我未來要做什麼 不需要我爸授權 但後來我爸就指指點點 但因為他的意見跟我自己決定的也沒差多少所以我尊重他 不過他現在突然大改 本來我的目標是當機長 他也說是機長 結果他現在要我去搬磚 本來我自己就有決定未來的權利 你提出來我只是尊重你而已 但你太過誇張了 我選擇自己抓住自己的未來
反對派:
反對派怎麼回答(1):
沒有回答釋字79之前的問題 但關於程序自主權的部分有回 反對派認為憲法法院根本就搞錯了程序自主權 人家德國根本不是這樣用的 人家德國都是在有法律漏洞的時候 才會用程序自主權補上而已 什麼是法律漏洞 最典型的是漏未規定 綜合來看應該規定的 人家德國人只有在這個時候才會使用程序自主權 你媽的 現在立法院都有明文規定要10人 就已經有規矩了 根本不是漏未規定 也不是法律漏洞 那你到底在程序自主權殺小啦 就有程序了 你沒能力用就別逼逼了 誰說你可以自創規則跟立法院槓上了
反對派怎麼回答(2)
大法官能不能自訂規則 反對派沒說 但反對派主張 憲法82條 是憲法委託給立法權去管大法官 可以制定憲法訴訟法等等的 而且大法官也只能按照這個玩法去玩 被卡死那也沒辦法 這就是規矩 立法權當然可以立憲法訴訟程序去規定大法官要怎麼判
但蔡宗珍在2003年的文章裡面是完全反過來 而且說的很詳細 我也來轉述一下
(2.1)
蔡宗珍說 嚴格來說憲法82條 只有規定司法院組織由法律規定 但沒說違憲審查也由法律規定阿 組織 與 行使職權 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所以你要把組織說成是包含職權行使 靠的就是法律解釋 蔡宗珍這裡講的十分嚴謹 不像丟給媒體的那樣粗糙 好像憲法82直接包含職權行使一錘定音了
(2.2)
憲法82條 根本沒有說立法權可以管違憲審查 沒有說可以管大法官該怎麼做
(2.3)
蔡宗珍說 憲法機關的組織與權限 是憲法保留 只有憲法能夠決定 當然也包含憲法授權給立法者去決定 所以立法權並不比行政權與司法權高 沒有憲法授權立法權去管的話 你立法權是沒有權力管的 你又不是人家老大 誰聽你的阿 也就是說 現在憲法82只有說 司法院組織你來管 但沒有說職權行使你來管 並不直接使立法權能夠去管了 也就是說釋憲程序 你也管不了 釋憲程序根本不是組織阿
(2.4)
也就是說 過去的蔡宗珍 其實見解更傾向於現在的憲法法院 不過不一定有憲法法院那麼激進就是了
反對派怎麼回答(3)
反對派有回答 但就是 比較軟弱無力 差不多意思就是說 對啊 啊不然怎麼辦法 被卡 怎麼辦 沒法條用 沒辦法審 對啊 這不是我們大法官能解決的 大法官就受制於憲法82條 就是要遵守憲法訴訟法的 人家設局挖洞給你跳 你也只能跳進去 無解 相信總統與立法院的智慧
反對派怎麼回答(4)
程序自主權當然不能用 德國人也不是這樣用的 德國人只是修補漏洞 不是直接跟成文的法對抗 你的未來是憲法82條 憲法委託給立法權去制定憲法訴訟法 決定的 所以你只能用 用不了就癱瘓 就算有程序自主權也不是像你這樣開大招在玩的
三、五人判決踢掉三人 怎麼看?
憲法法庭:
(1)按照迴避的法理 迴避的立法目的是 公正審判 也就是說今天如果法官跟這個案子有利害關係 會有不公正審判的可能 但不是必然 如果今天法官都迴避了 沒有人可以審了 那法官可以跟提告的人說 我們法官都迴避了 你的案 我們就不審了 當然不行啊 因為不審判 提告無門是最不公正的 如果迴避到沒得審 那就例外不管迴避了 迴避只是增加可能的公正性 不迴避不一定不公正 但不審判就是不公正直接成為現實
(2)把迴避比照門檻 可以想像15個人出席 比10個人出席 做出來的決定會提高公正的可能性 畢竟人多力量大 觀點看法更全面 但這仍然只是可能性 不是必然性 那三位大法官長期拒絕評議 因為他們的理由是沒有達到門檻 那不就是一樣的邏輯嗎 你為了提高公正的可能性 卻直接使不公正成為現實 因為判決沒辦法判了阿 無法判決才是最大的不公正 所以不管門檻 你們三位大法官都有參與評議的義務 如果不來 就直接使用憲訴12條 按照迴避的規定把你們三個扣掉現有總額 直接踢掉你們
反對派:
反對派怎麼回應(1)
講那麼多雞巴幹嘛 你就沒達到10人阿 組織不合法
反對派怎麼回應(2)
講那麼多雞巴幹嘛 你就沒達到10人阿 組織不合法
我挑大法官毛病(3)
(3.1)
首先大法官這裡犯了一個嚴重的邏輯錯誤 就算你比照迴避 大家都迴避 沒人審判 那效果是什麼 答案是 之後不管案子分到誰都不能主張迴避 全都有要審判的義務 就是這樣 那換過來說 也一樣啊 就算今天10門檻太高 反而造成不能審判的最大不公正 那效果應該也是 其他三位大法官不能因為10門檻因素拒絕審判 其他三位大法官有憲法審判義務 對 那如果還是不來呢 那還真的無解 就這樣阿 根本不能直接推出可以用12條踢掉其他三個大法官阿 這個是邏輯問題
(3.2)
這就像法院開庭 審判長啥的 通通不來 他們都有審判義務 但就長期拒絕到場 那受命法官可以直接說我把他們踢掉了我自己來判決嗎 當然不行啊 這是兩回事 A有還錢義務 但A不還錢 有強制執行法可以幫你強制執行A的財產 但大法官長期不參與評議 沒有這類的強制執行條款阿
(3.3)
大法官可以用程序自主權對抗大法官嗎 程序自主權是對外的阿 整個憲法法庭 有程序自主權 有人要來用程序搞我們 我們可以主張 比方說藍白立法卡我 我就可以發動程序自主權 可是問題是 這是對外效果 那我對內也可以說程序自主權嗎 程序自主權是整個機關擁有的 不是個別大法官擁有的 是有人在外面綁死憲法法院 去對抗外面的 裡面的人意見不同 不代表就可以使用程序自主權 用在對內 就會有些疑問
(3.4)
所以如果大法官不能踢人的話 那國昌的說法就對了 阿最少要6個人出席才能評議 你只有5個 那當然組織不合法阿 2/3出席 8的2/3=5.x 最少要6人 也就是說 就算大法官前面那種程序自主權都過關了 但這裡踢人究竟是什麼踢的 卻卡關了 大法官給了很多理由 但關鍵的地方缺了
(3.5)
1.迴避法理 公正審判
2.迴避例外 迴避人數多到無法審判 所有人都有審判義務
3.以上理由是因為 沒辦法審判最不公正
4.大法官門檻提高到10人 是為了提高公正審判程度
5.但門檻高到實質上無法審判 無法審判最不公正
6.所以所有大法官都有參與評議義務
7.不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不算現有總額
假設以上1~6都沒問題
那6究竟是什麼~7的
程序自主權對外不對內 那就不能用了
而且得出三位大法官有憲法審判義務 不代表他們不來就可以踢掉
如果6推不到7 那前面1~6再漂亮都沒用
四、有其他解法嗎
憲法法院:
我直接硬幹了 門檻10人就是爛 操 老子直接給你廢了
反對派:有的兄弟有的
憲訴第30條第5項
依本法第十二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
首先這個條文真的是白癡 他媽的 迴避超過7人以上
超過跟以上擺在一起到底是怎樣 這到底什麼白癡立法水準阿
到底是要超過 還是以上 到底有沒有包含本數我操你媽了
這立法水平也是牛逼到家了我操
反對派說 這條可以解釋成 立法者對於人數過低不到10人可以判案的配套措施
也就是說 小於10個大法官 就直接改成 出席100% 3/4同意 這樣
但反對派說 其他五人的不接受這個做法
首先就是 迴避 跟 缺額 是完全不一樣的
憲法法院認為反對派這樣是亂對比硬對比
還不如直接槓上立法權 直接廢掉10人規定就好了
其實我覺得反對派這招 還算是不錯 因為還想辦法凹了東西出來
而且也算是一個 半合法 半非法的狀態吧
至少不會像是明面硬幹 觀感會好很多
五、我的小心得
1.首先我根本不覺得藍白規定要10人才能評議是違憲的
當初藍白過這條的時候 我是支持的 我現在還是支持的
因為大法官把門檻調高 只是調高 又不是調死
調高就代表 需要獲得更統一的意見才能判決阿
這本來就是立法權可以調控的空間 又不是實質封死
2.調高一定會造成什麼傷害嗎?
我反而覺得調高不一定不好
假設真的出了一個超級違憲法案 那大法官一定會一致同意違憲阿
因為違憲高低 本來就是大家看法不同
司法積極主義者 動不動就要判違憲
比較自由放任的 就覺得何必剝奪人家的立法空間
比方說國會改革法 其實很多我覺得根本就沒有到違憲的水平阿
很多其實都完全可以說是立法形成空間
但幾乎全部都給我判違憲我真是看傻了
那不如把門檻調高 只有在更高共識下才能判違憲
或者是我再舉一個例子
比方說藍白過了什麼中配6改4
一堆青鳥一直說台灣完了要被吸人口要被統一 所以是違憲的
但我根本不覺得這個法律有到那麼糟糕阿
提高門檻 只是讓大法官判決需要有更多的共識
你要反過來說 這個是難產也可以 難產同時也代表
如果一個判決能夠產出來 代表他真的違憲很嚴重了
對ㄚ 不然動不動民主已死 很累ㄟ
3.大法官說 憲訴法第30條第2項 違憲 也是很詭異阿
首先 看這條的條文 根本沒有啥違憲因素
是因為跟大法官被卡死這件事搭配 才會造成憲法法院癱瘓
但這不是單純這個條文造成的阿
這兩個可以說是缺一不可 兩個一起造成的 怎麼把責任都歸咎於這個條文上面
4.大法官的另一個理由
大法官另一個理由是說 設置這個門檻 10人
大法官每次都是換7/8人 那只要政治人物卡一次 那10人門檻必然就會讓大法官沒辦法運作
因為這樣 所以違憲
蛤
首先 制度設計的爛 跟違憲 本身是兩回事阿==
這就像 合目的性跟合法性的差別一樣
阿制度設計的爛 只是代表立委白癡 不代表就一定違憲阿
直接因為這樣違憲 那也太牛逼了吧666
那這不就證明了門檻調高到10人很重要嗎
不然動不動就違憲是殺小
謝謝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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