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判決小整理 之 大法官打贏復活賽篇(一)
終於看完憲法判決+協同意見書了
如果我能跟館長一樣一下就能看完190頁起訴書就好了
整個判決大概分三個部分
1.大法官憑甚麼打贏復活賽
2.藍白是不是惡搞立法程序不討論就硬過
3.法條內容是不是真的違憲了
但因為一次打完會太長 所以先打第一部份就好
大法官首先先談 為什麼大法官可以打贏復活賽呢
1.大法官說:
憲法賦予大法官解釋憲法的職權,並直接規定組織事項,但就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則有意保持沉默
白話文:
大法官解釋憲法的職權是誰給的 是他媽的憲法給的 不是你立法院給的 然後憲法對於大法官該怎麼行使職權 並沒有說明 保留了彈性 這都是我憲法大哥給的 你立法權算個雞巴 你什麼資歷竟然也敢造反看我們老資歷怎麼拷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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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法官說;
蓋若大法官行使職權應絕對受法律拘束,不僅會發生大法官依據規定其職權行使的法律,審查該法律自身或其他相同法位階的法律有無牴觸憲法,形同規定大法官職權行使的法律,高於其他法律的不合理結果,也會導致大法官審查特定法律有無牴觸憲法,並非取決於憲法,而是取決於規定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法律。憲法因而失去實質最高法位階性,根本違背憲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大法官解釋之的意旨
白話文:
設想一個狀況 如果大法官行使職權是絕對依據法律 那今天就會出現一個矛盾 就是如果這個憲法訴訟法根本就是違憲的 那就會變成 大法官使用違憲程序去判決 或者是說 大法官用違憲程序判違憲程序法律違憲 所以規定大法官啟動的規則如果有問題 大法官就可以不用他 直接搞一個合憲的程序出來用 大法官只能使用合憲的程序進行判決 大法官不能親自帶頭違反憲法使用違憲法律
而且這樣也會發生一個問題 大法官權限是憲法給的 憲法位階比法律位階大 這不是你能動的 這是憲法最高性 憲法給的權力 是不能靠法律間接卡的 你法律什麼咖阿 老子是憲法 你什麼資歷還裝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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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法官說:
我國憲法解釋實際情形而言,自憲法公布施行起,大法官即已直接依據憲法所賦予的職權,作成司法院釋字第1號至第76號解釋,於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6號解釋後,立法院始著手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於該法公布施行前,大法官復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7號至第79號解釋,此等解釋的效力,毫不因無法律規定而受影響。即使於立法院制定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法律,並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大法官亦曾宣告其部分條文違憲並停止適用,益證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並非必須來自法律的規定。
白話文:
大法官提出了一個很屌的證明 就是 中華民國憲法公布施行後 大法官就直接開始解釋憲法了 那個時候根本還沒有國會立法 是到76號解釋之後立法院才開始立法 代表在立法院立法之前 大法官早就已經他媽的從憲法那裡拿到權力了 你立法院雞巴誰啊我操了都
更不用說 立法院制定的大審法啥的 大法官也可以宣布違憲 然後一大堆新規則 都是大法官自己在大法官解釋裡面自創的 什麼暫時處分殺小的 都是大法官自己從憲法那邊搞出一個 若合憲則必須要有的正當程序 也不是跟你立法權借來的 你雞巴誰 你什麼資歷也管得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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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法官說:
如前述,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對於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採沉默態度,未規定應依據法律為之,當有基於憲法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的考量,俾大法官不受黨派及政治影響,亦不受不當法律拘束,得秉持獨立立場,基於程序自主,客觀宣示憲法內涵的意旨。系爭規定二至六為規範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的法律,自應符合前述憲法意旨,方得據為大法官行使職權的程序規範。
白話文:
大法官是依憲法行使職權 而不是依法律 要如何依憲法 那就是交給大法官來解釋 這就是程序自主權 大法官可以自己按照憲法客觀內涵 去推出職權如何合憲的行使 你訂白癡規定 我就發動覆蓋的陷阱卡 程序自主權!
大法官可以直接行使基於憲法最高性推出的程序自主權 憲法在任何時候都比所有的規範還要高 包含法律 所以要確保憲法在任何時候都能出手痛扁不長眼的違憲法律 那自然就會推倒出程序自主權 否則立法權直接靠改大法官的程序卡脖子 憲法法庭就直接成為廢物 那憲法就變成動不了的廢物 所以為了要貫徹憲法 那就必須要有程序自主權 大法官按照程序自主權拿來的合憲程序進行評議做出判決 當然沒有組織不合法的問題 太合法了 誰能比這個更合法?
也就是說勒 如果立法院過的憲訴法是合憲的 我們大法官是可以尊重並且遵守滴 但如果你給我出一堆白癡法律 就別怪我們直接上達天廳詢問憲法的意志了 你個法律位階的還想造我們憲法位階的反? 憲法就是神 法律頂多就是剎帝利而已 而大法官就是婆羅門祭司 只有祭司能跟神對話 也就是說 婆羅門祭司是神在大地上的代言人 那大法官就是憲法在人間的代言人 大法官聽到了憲法的感召 噴出了滿滿的憲法價值
神比剎帝利大 憲法比立法權大 法不能拘束神 只有神可以自己拘束自己 大法官只是來告訴大家神的意旨 也就是說大法官認為你們這些剎帝利沒資格把違反神的程序套在我們大法官上 我婆羅門祭司可是有通天的程序自主權本領的 為什麼? 就憑我資歷比你還大 去你媽的小資歷 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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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法官說:
申言之,憲訴法既為立法院基於直接民意授權,本於憲法所賦予的立法權所制定,而成為國家法律體系的一環,在不牴觸憲法的前提下,大法官自應尊重,不得一概摒棄不用。然而,憲法既為國家最高位階法規範,則用以規範大法官解釋憲法程序的憲訴法,自必須以能維護憲法最高法位階性為前提。若憲訴法的規定已導致大法官行使職權被封鎖、阻礙,或不能妥適宣示憲法內涵,即屬違背憲法直接賦予大法官職權,而不要求其行使職權應依據法律為之的意旨,大法官即不應受其拘束。蓋若不然,將造成立法機關可以透過制定或修正不符合憲法的憲訴法,封鎖、阻礙大法官職
權的行使,或致大法官不能妥適宣示憲法內涵,掏空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權,擺脫憲法對立法院議決的一切法律案(含預算案)的控制,使憲法的最高法位階性落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反居於實質上最高法位階的嚴重後果
白話文:
大法官在什麼狀況下要聽立法權的勒 答案就是 在不違反憲法的狀態下 大法官自然要尊重立法權 但如果國會把憲訴法修成白癡違憲法律 那當然就不拘束大法官了 因為這個憲訴法已經直接嚴重妨礙大法官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了 你一個法律位階的沒有資格阻擋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 這可是憲法 你他媽是誰啊
而且如果法律位階就能阻擋憲法機關執行憲法任務 那不就代表立法權才是真正的老資歷嗎 什麼時候倒反天罡輩分不分了 蛤 一個法律直接實質掏空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權 你誰阿 而且憲法解釋權實際上就是憲法本神的手足 立法權是憲法的小弟 小弟現在也敢把大哥的手腳綁起來了是吧 小資歷翅膀硬了也敢造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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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法官說:
申言之,大法官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憲法審查權,其所遵循的程序規範,必須合於憲法,自無待言。故於審查系爭規定二作為本案審查標的是否合憲時,若以系爭規定二為審查的程序規範,必須以認定系爭規定二所規定的程序合憲為前提,始能依此程序進行實質憲法審查。但以此為前提所為的憲法審查,將產生論理矛盾或未審先判等違反程序法理的結果。蓋如實質審查的結果,認定系爭規定二為違憲的法律,將發生大法官竟適用違憲的系爭規定二進行憲法審查,且是依據違憲的系爭規定二所定程序,宣告自身違憲的論理矛盾。縱使大法官於審查之初,僅暫時性以系爭規定二為
合憲,作為審查的程序規範,然而,若大法官於審查過程中,對於系爭規定二是否違憲,發生意見不一致,此時究竟應依系爭規定二所規定的評決門檻或依其他門檻規定,作成大法官最終評決的結果,即成為問題。若仍應依系爭規定二作成評決,則系爭規定二已足以決定評決的最終結果,而非暫時性的程序規範,未審先判的問題已然浮現。即使審查過程中,大法官一致認為系爭規定二為違憲,故無評決門檻問題,但仍須於判決理由中詳細論證、說明系爭規定二已逾立法政策形成自由的違憲理由,如此無異大法官自己證明是以違憲的程序,進行違憲審查,而且此違憲的審查程
序也能導出有效判決的結果。此種程序與結果,已完全悖離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白話文:
前面也有稍微提到 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 之中遵循的規範 當然不能是違憲的 大法官親自帶頭用違憲程序來審判 那還得了 所以問題來了 大法官需要審查一個條文是否違憲之前 必然是預先認定了我所用的程序是合憲的 先程序後實體 程序都不合憲了還審個雞巴毛 那就只會是違憲的憲法判決
可是如果這個程序 正是我現在要審查的呢? 然後這個程序還被我宣判成違憲呢? 那現在不就是邏輯大錯亂嗎 我用違憲程序審違憲程序自己然後判違憲程序違憲 可是我判違憲程序違憲用的也是違憲程序 本身也就是違憲的阿 那就變成 我宣告程序違憲的宣告 也他媽的違憲了 靠北喔
那邏輯就會變成 這條法律永遠都合憲 變成不可審查的基礎了 因為一旦審查 就會讓大法官自相矛盾 你這是玩自我指涉的邏輯遊戲給老資歷設圈套阿我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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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法官說:
從而,系爭規定二,既作為是否違憲的本案審查標的,即不應作為審查本身是否違憲的程序規範,何況以本庭目前大法官人數為8人,若依系爭規定二,本庭將無法審理本件聲請案,系爭規定二既嚴重妨礙本庭行使憲法職權,依前所述,自不得作為本件判決的程序規範。況就本件聲請而言,系爭規定二既為審查標的又嚴重妨礙大法官行使職權,不得作為大法官審查本件聲請案的程序規定,已如前述,自亦不生本件聲請案的審查違反系爭規定二而有組織不合法的問題,應附此敘明。
白話文:
系爭規定二內容: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所以如果今天要審查系爭規定二 那我大法官根本不能用系爭規定二 因為我如果要用 我就必須要預設系爭規定二是合憲的 那最後我就根本不能宣判他是違憲的否則整個憲法判決就是違憲的 這前面有說了 這個是邏輯問題
所以既然要審系爭規定二 那大法官就不能用系爭規定二當作自己的審理程序基礎 這就是為什麼大法官這次可以不用屌你10人規則就能開庭 因為我他媽就是來拷打你這個規定的 所以我不遵守這個程序規定 根本沒有組織不合法的問題(法定評議大法官人數不足) 看到我老資歷的厲害了嗎 小資歷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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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法官說:
系爭規定二既不能作為本案審查的程序規範,則本庭自得本於程序自主權,決定本案審查的程序規範。就此而言,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憲訴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是將修正前即108年1月4日修正、111年1月4日施行的第30條規定,調整為第1項,並未變動修正前的條文內容,該規定自108年修正後迄今仍為有效的法律,憲法法庭並據此進行評議且作成51件判決,可見憲法法庭認其合憲性並無疑義。
白話文:
既然系爭規定二不能用了 那該用啥? 怕什麼 大法官行使職權是直接來自憲法授權 在立法院還沒規定憲法解釋程序之前 大法官早就先他媽的在解釋了 大法官的資歷可比他媽的立法院老多了 那在立法院制定憲法程序之前 大法官當然可以基於程序自主權 從憲法的客觀內涵中推出合憲程序來用 這就是程序自主權
那具體來說 這次大法官怎麼做
大法官覺得憲法訴訟法第30條 這條規定還不錯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這個法條從111年就開始用了 這次也沒修他 阿過去大法官一直都在用 也就是默認了這條規矩是合憲的 否則大法官就不會一直用了 那還說啥了 就是你了
大法官現在的合憲程序是 現有總額 2/3評議 過半數同意
然後用這個合憲程序 去審判系爭規定二是否是合憲的
這根本就是合法中的合法 誰能比我更合法 小資歷還想跟老資歷比誰合法 鬧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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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法官說:
憲法並未規定大法官必須全體共同行使憲法解釋權,亦未規定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的人數門檻,實基於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應持續運作,不受一時人數變動所影響的考量。因此,確保大法官職權的順利行使,不能一時或缺,不受到其他憲法機關不當限制或影響,也正是在維護憲法所定民主法治、憲政秩序及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意旨的重要機制。憲訴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以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為評議門檻,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評決門檻,作為個案評議及評決時的門檻人數,是關於大法官行使職權的規定,與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大法官總額為15人是關於大法ꤊx組織的規定,並無牴觸。該項評議及評決門檻的規定,既符合大法官以集體議事的多數決原則,使憲法裁判更具客觀性、多元性,復可適用於大法官人數因各種原因而變動的情形,符合大法官職權行使應持續穩定,不能一時或缺的憲法要求。自屬妥切的程序規範,適用於本件聲請案,亦無不妥,本庭尚無另增其他程序規範,充填因系爭規定二不適用於本件判決,可能造成的規範空白的必要。【45】
白話文:
憲法沒有說大法官必須全體共同行使憲法解釋 也沒說一定要到達一個門檻 大法官說會這麼制定就是為了讓大法官能夠順利運作 不會因為一時人數變動就什麼都不能幹 也同時在於避免其他政治機關惡搞大法官
這也是為什麼 過去都是按照抽象比例 而不是固定人數 如果今天暫時真的出事了 比方說大法官少很多人 那就暫時先用 現有總額 2/3評議 過半數同意 這個規定就行 這是程序自主權 我憲法判決要什麼程序我自己來規定 小資歷還管到老資歷頭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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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法官說:
憲法設置國家機關的本旨,在使各憲法機關發揮其應有的憲政功能,不致因人事更迭而一日中斷。為避免因繼任人選一時無法產生致影響憲政機關的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世界各國不乏於憲法或法律中明文規定適當機制,以維憲法機關於不墜之例。大法官是憲法為維護自身最高性而設置的憲法機關,其維護憲法秩序的憲政功能,尤應運行不輟,不可因人事更迭或其他因素而一日中斷。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固然是本於權力分立原則所為的制度設計,然總統與立法院為政治部門,於大法官因任期屆滿卸任或在任期
內死亡、辭職、免職等原因而出現缺額的情形,總統與立法院可能因政治上歧見或其他因素而未能及時產生缺額大法官的繼任人選。憲法不可能昧於這種可能性,一方面藉由大法官作成有拘束力的終局司法判斷,來約束政治部門遵守憲法,另一方面卻容任政治部門藉由使大法官繼任人選難產,來癱瘓大法官的憲政功能。故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規定不僅無意限制大法官僅於人數符合憲法所定總額時始得行使職權,以免政治部門於大法官出現缺額時,竟得藉提名權與同意權的行使,阻止繼任人選的產生,進而妨礙大法官及國家整體憲政體制的正常運行。
白話文:
憲法這個大哥設置了憲法機關去執行憲法交付的義務 這可是一日都不能中斷的 如果中斷就是打了我憲法大哥的臉 你們居然膽敢違反大哥的命令 大法官當然也是如此
大法官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是權力分立的設計 但行政立法兩大神人都是政治機關 政治機關大戰爭就會生不出人選 變成憲法法庭癱瘓 憲法是不會允許的 行政跟立法都只是憲法的小弟而已 你們什麼資歷
但大法官說咱們憲法很聰明的 沒有寫要多少人才能評議 肯定是因為想到了大法官會因為政治鬥爭被卡死 所以才不寫的 以免被利用來癱瘓憲法法院
大法官違憲審查的任務是我憲法親自交付給大法官的 你們要政治大鬥爭卡我的大法官 小資歷鬧麻了 欠老資歷拷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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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法官說:
應特別說明者,憲訴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以現有總額固定比例作為大法官參與評議及評決門檻,立法目的既在確保大法官評議及評決的門檻,不受特定時點大法官人數多寡的影響,以維持大法官憲法解釋權正常運作,則大法官依憲訴法迴避者,就該案件的審理而言,其既不得參與評議而未能行使職權,實與缺額無異,非屬該案件行使職權的現任大法官,從而憲訴法第12條規定依憲訴法迴避的大法官,不計入評議及評決門檻的現有總額,毋寧為當然之理。應特予指明者,即便大法官有應迴避的原因,但若因此致全體大法官不得行使職權者,仍不得以迴避為由拒絕審判,否則將븊伬P癱瘓憲法明文規定的釋憲制度,形同大法官對行使憲法上職權的拒絕,無以維持法治國家權力分立的基本憲法秩序(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理由壹參照)。【49】
白話文:
大法官說 現有總額固定比例的規定 就是避免發生大法官被卡的政治風險 以維持大法官能夠一直捉弄社會大眾的權能
這個的邏輯也很簡單 大法官15人 我說10人才能開始評議 跟 現有總額2/3才能開始
在大法官有15人的時候 這兩個規則都是一樣的
但如果大法官只有9人的時候 固定人數就直接卡死了
過去會一直規定現有總額 就是擔心大法官職權行使受到政治波及
然後大法官說了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就是 如果今天審判的法官跟這個案件有利害關係 那這個法官就要迴避 但如果今天所有的法官都有利害關係 那全都迴避 案子沒人審 這個時候全部法官不管你有沒有迴避都必須出來審 迴避制度是為了審判公正 結果因為迴避搞到沒人審得了那就是因噎廢食了 案子必須審
也就是說 迴避制度只是錦上添花而已 法官有潛在利害關係的依法審理 都比案子完全不審理好 假設有個案子是ㄘㄨㄚˋ英文亂徵收人民土地 然後人民告到最高法院 假設最高法院法官通通有迴避事由(曾經審過此案等等) 那這個案子就不審了嗎 被ㄘㄨㄚˋ英文搶走的土地就不管了嗎 那當然要審R 而且有迴避事由 也不代表就會不公正 只是推斷會有不公正的可能而已 那當然得審 不能因為大家都迴避就沒人要審 不審那就是直接沒有司法救濟 小資歷都分不清孰輕孰重 鬧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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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大法官說:
現任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個案的評議時,就該個案的審判而言,應如何計算大法官的現有總額,憲訴法及其他法律尚無直接明文規定。然而,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為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亦是維護憲法秩序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所不可一時或缺的權力。當然更不能因部分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的事實,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受阻止或妨礙。要言之,不論因法律的規定而使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審判權或因大法官應迴避、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致長期無法作成憲法裁判,均屬憲法審判的拒絕,當非憲法所許。各國所以規定法官有參與評議陳述意見、參與表決並為裁判的
義務,立法目的亦在避免因法官未參與評議而發生拒絕審判的情事。此一法理,應適用於所有行使司法裁判權的人員,包含國民法官在內,當然也適用於大法官。從個案審判的觀點,已在職的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與大法官因任命後未到職或已在職應依憲訴法迴避而不得參與評議,就該案件的審理而言,均無異於缺額,而不應計入大法官現有總額的人數內。若將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亦計入現有總額,正如將任命後未到職的大法官或應迴避的大法官等,事實上未參與評議者,計入現有總額一般,均可能造成大法官無法進行評議及作成評決,阻止或妨礙大法官
行使職權的結果。因此,依循法定員額中的缺額、任命後未到職的大法官或應迴避的大法官等未參與評議的員額,不計入現有總額的同一法理,若大法官就該聲請案,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受阻止或妨礙者,亦應不計入現有總額。【51】
白話文:
如果某些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個案評議怎麼辦 答案就是 你雞巴誰也敢阻攔我們憲法法院開庭 大法官說 你可以出席 然後表示反對 阿你拒不參加是怎樣 但這其實也是一個程序問題阿 就跟前面大法官自己講的也一樣 如果今天這整個評議程序都是違憲的 那我來參加 不就是參加一個違憲評議嗎 然後用違憲評議來下憲法判決
不過目前的多數大法官認為我們大法官是直接獲得憲法的力量 而不是立法院給的 你們都被立法院騙了 別被藍白忽悠了 不管是法律規定讓大法官無法審判 或是迴避讓所有大法官無法審判 或是有大法官持續拒絕評議讓大法官無法審判 導致長期沒辦法做出憲法判決 那就是在拒絕憲法審判 拒絕大哥給我們大法官的任務 你雞巴誰阿 大法官也敢拒絕憲法?
然後大法官開始擺起資歷引起各國法律規定了
你島+德國+日本的規定 都是強制法官要在評議中表示意見 立法目的就是為了避免法官未評議就拒絕審判
所以不來評議 就直接按照迴避的規定處理掉就好了
迴避的規定就是 會去掉現有總額 總額15 迴避3個 那總額就算12
你長期拒絕評議 那根迴避其實沒太大區別 就不應該計入現有總額人數上 不然他拒絕評議 那事實上就會讓大法官因為人數問題沒辦法做出判決 但 沒有人可以卡大法官 包括大法官 憲法法庭必須行動 必須啟動 不是你們幾個大法官可以阻擋的 過去已經卡一年了你還想卡多久 不參與評議已經實質上癱瘓憲法法庭運作了 必須處理掉 小資歷這招藉著老資歷來卡老資歷 算你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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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大法官說:
自113年11月1日起大法官人數僅有8人,迄今已逾1年。於此現實情況下,本庭若持續受系爭規定二評議門檻的限制,勢將使大法官應有的憲政功能癱瘓,故本庭有必要以現有總額優先審理系爭規定一至七的合憲性。又本件判決應依憲訴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為評議門檻,已如前述,而依該規定,原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8人三分之二以上即6人以上參與評議。然本庭現有8位大法官中,有3位大法官主張本庭目前人數與系爭規定二所規定最低參與評議人數10人不符,故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致本庭實際上得進行評議的大法官為5人,若將此持續拒絕評議的3位大法官人數,計入現有總額ꐊH數,則本庭將無法實質審理本件及其他任何憲法解釋聲請案件,對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利、民主法治與憲政秩序的維護影響重大,亦嚴重妨礙本庭作為最終且唯一的憲法解釋機關的功能,等同承認大法官得拒絕憲法審判,殊非所許。鑑於缺額大法官的繼任人選何時產生難以預期,於此極端例外且不得已情況,為維持憲法法庭繼續運作,使大法官的憲政功能得正常發揮,自應依前述理由,將持續拒絕評議的3位大法官,由現有總額中扣除之。【52】
白話文:
大法官剩下8人已經超過一年了 如果還在堅持系爭規定二 那就是癱瘓憲法法庭 無法行使憲法職權 你們對得起憲法嗎 我們已經基於程序自主權找到了一條合乎憲法客觀內涵並且過去被廣泛承認合憲的規則 其他三位大法官別再惦記什麼系爭規定二了好嗎 都跟你們說了我們的權力是憲法給的了
如果現有總額計入這三個人的人數 那永遠不用評議了 就是實質妨礙大法官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 重要的是 審判 審判 審判 人數門檻的目的是為了讓更多大法官廣泛參與發表意見 讓判決更有公信力與正當性 因為被惡搞人數門檻判不出來 導致憲法法庭癱瘓 案件全部無法審理 憲法交付的義務完全無法執行 案子就是要審 放著不動 有權利無救濟 才是最違反憲法原則 最不正當 最因噎廢食的
所以基於此極端例外且不得以的情況 為了維持憲法法庭繼續運作這個極為重要的目標 我們就將持續拒絕評議的三位大法官踢掉了 再見 拜拜 小資歷的陰謀詭計已經被拆穿了 直接把人給踢了復活轉生看你們小資歷怎麼對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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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懶人包就是
Q:所以大法官憑甚麼不用聽憲訴法的
A:因為大法官的職權直接來自憲法 而不是立法權 而且早在立法權有對大法官的規定之前 大法官早就已經做了好幾十號解釋了 這些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因為大法官本來就不依據法律 而是依據憲法 所以如果法律實質上剝奪了憲法機關執行憲法功能 那這個法律就是違反憲法的 違反憲法的憲法訴訟法 大法官當然不用遵守 大法官可以直接行使基於憲法最高性推出的程序自主權 憲法在任何時候都比所有的規範還要高 包含法律 所以要確保憲法在任何時候都能出手 那自然就會推倒出程序自主權 否則立法權直接靠法律卡脖子 憲法法庭直接成為廢物 所以必須要有程序自主權
大法官按照程序自主權拿來的合憲程序進行評議做出判決 當然沒有組織不合法的問題 太合法了
Q:所以憲訴法是屁嗎
A:在不違反憲法的前提下 大法官要尊重立法者提出來的玩法 但如果玩法有缺漏 大法官可以直接發動程序自主權設定新規則 不需要聽立法的 比方說暫時處分就是大法官自己發明的 跟立法院沒有關係 只是後來被收編成法律條文而已 大法官過去自己搞出了很多法律沒有的規則 然後大審法如果違反憲法也會被宣告違憲 也就是說 大法官只忠誠於憲法 而不是立法權 你合憲我就尊重你 你違憲他媽的誰理你
Q:我不管 我就是要大法官適用憲法訴訟法!
A:但這個時候會出現一個矛盾 透過違憲程序做出來的違憲判決 本身就是違憲的 一個違憲的違憲判決 所以如果今天大法官要適用的程序 就是大法官要審判他是否違憲的客體 那就不可能按照這個程序去審 因為我使用這個程序去審判就預先認定了這個程序是合憲的 否則如果我用A程序去審A這個程序是否違憲 那如果A違憲了 那整個判決都違憲 那A依然有效 如果A合憲 那A有效 所以如果強制適用這個規定來審自己 那永遠只能得出合憲的答案 那還審個屁我操了 這個是邏輯問題 不是法律問題
Q:那你要用什麼程序來審憲法訴訟法
A:大法官有程序自主權 可以自己搞出一個合憲的程序出來自己用 目前大法官找到了以前的總額多數固定比例的規則 這個規則現在還有 以前也一直在用 行之有年 代表過去大法官都認為這個規定是合憲的 不只合乎憲法客觀內涵 還受到廣泛認同 沒有規定比他還要更合憲了 當然是用這個去審藍白的神人法案
Q:幹你娘不管啦 大法官就是爛啦
A:大法官的職權直接來自憲法 憲法法院審理是大法官的義務 但現在被法律位階的東西給卡了 大法官執行憲法義務是你法律位階可以卡的嗎 而且真的這樣的話 那立法反而變成最高的權力 比憲法還要高了 因為立法可以用法律直接掏空憲法賦予大法官的任務 你比憲法還要牛逼 我服了 大法官基於程序自主權可以直接破解違憲法律的枷鎖 或者是說 立法權的東西本來就不是大法官的枷鎖 因為本來就套不住大法官 立法權只有合憲大法官才需要尊重 違憲的話直接開啟程序自主權大法官自己訂玩法就好了
Q:所以為什麼限制10人才能評議有問題
A:大法官說 憲法沒有規定人數 就是因為要避免大法官被政治鬥爭難產生不出來 就被卡死了 然後過去一直都是用 現有總額 而不是多少人參與評議 就是為了避免政治鬥爭干擾憲法法庭的運作 大法官不是一次換7就是換8 如果你門檻規定10 那只要舊的一輪下來 然後卡一次 憲法法庭就要癱瘓很久 所以過去都是用現有總和 就算你這樣卡 我們還是能繼續做解釋 這個就是過去的防呆機制 那你現在要拔掉防呆機制 改成這樣這麼容易就能卡大法官 然後還沒有配套措施 違憲不多說 謝謝
Q:所以那三個被踢掉的大法官是怎麼回事
A:按照前面提到的 大法官的權力是來自憲法 而不是來自立法權 大法官當然有權力行使程序自主權不需要遵守立法權的違憲憲訴法 這三位大法官執迷不悟 一直說不滿10人憲法法庭就不能評議 這3個大法官本來就有評議的義務 長期拒絕參與評議 就是拒絕憲法審判 而且只要這3個人不進來評議 就沒辦法達成大法官按照程序自主權找來的標準 現有總額2/3出席 過半數同意(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1項)現在有8個人 2/3出席就要有6個人出席 但現在只有5個出席3個拒絕 這3個拒絕的 如果算在現有總額 那憲法法院一輩子不用開了 而且這三個是長期拒絕參與評議
乾脆就直接按照迴避的規定踢掉並且扣掉 憲法法庭必須要復活 才能維持憲法最高性
Q:為啥會提到迴避
A:大法官在這邊提到迴避是說 如果一個案件 所有大法官都必須要迴避 沒有任何人可以審判了 所以這個案子就不用審 放著不動了嗎 當然不可能 迴避的目標是提高審判的公正性 結果因為大家都迴避 現在連他媽的審判都沒了 那反而是最不公正的 你今天跑去告人 法官跟你說 哈哈 我們這裡大家都迴避了 你的案 我們就不審了 襪操勒可以這樣玩的嗎 有權利沒救濟 才是最不公正的 所以如果所有人都迴避了 那就當作大家都沒迴避 而且誰說有利益關係就一定會是不公正的判決? 這個不公正判決只是可能性而已 但直接不審就是讓不公正直接成為現實
大法官在這裡提到迴避就是要說 高門檻的目的是提高公正性 越多大法官出席代表越有公信力 但其實5人也不必然比10個人開更有公正性 只是10個人更有可能 但不必然 結果為了這個可能提升的公正性 直接讓案子都沒辦法判了 案子判不了才是對人民最大的不公正 一堆案子在等著判 有些都快要時效到了 到時候造成的不利益怎麼辦 很多人的權利都會受損 為了提高可能的公正性讓案子都沒辦法審 這才是最大的不公正
謝謝喔
而且我剛剛幹你娘按成載入草稿結果刪掉一堆我有點不想打了幹你老師只能重打但我又忘記剛剛打了什麼
我本來打了更短到超級懶人包 因為懶人包太長了
但被刪掉了 算了 懶得再打了
謝謝喔
算了再打一點點超級懶人包
Q:所以大法官為啥不用屌憲訴法
A:因為大法官權力來自憲法 大法官只要遵守憲法跟合憲法律 不用管違憲法律 大法官遇到違憲法律卡自己可以直接發動程序自主權 自己造一個合憲程序出來自己用 不用屌立法權的違憲法律 哥們自己造
Q:所以為什麼要把3個大法官踢掉
A:這3個大法官堅持要10人才參與評議 但這個10人門檻本身有嚴重的問題 門檻提高是為了提高可能的公正性 但這個門檻已經事實上讓憲法法庭無法運作了 而無法審判就是現實的造成了不公正
(10人判的不一定比5人公正 只是公正的可能性更高 不代表5人一定不公正)
謝謝喔
然後這些只是憲法判決裡面的1/3 後面還有很多
但這1/3大概是最重要的 大家最想知道的
然後裡面都是按照大法官的立場來寫的
我沒有特別挑大法官的毛病 因為我光是寫他要表達什麼就已經寫很多了
我明天再看看那三個大法官的文章 看他們的反駁有沒有料
到時候再來po 對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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