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新世代面目模糊? ◎陳宛茜
※ 引述《Kiri1enko (爵士趕快交易我)》之銘言:
: 本來回一大篇,後來想想還是簡單回就好
: 1>我不認為字數跟文學獎典範有所衝途,新人也可以參考長篇的類別呀
: 極短篇本來就是一種文學說故事型式,新人從極短篇也是可以參考很多東西
: 2>我們都沒有否定修辭幹寫作技巧,其實也都對"太過"的作品有所意見
: 但我的心態是,這還是有可能打敗的,如果有天能用自己的作品風格打敗得獎體
: 是不是又再證明一次自己?而我不認為這是辦不到的
: 3>故事單薄若能被寫得忽略單薄,那也是一種藝術了=_=,這作品就有價值
: 其實故事單不單薄很主觀,我看很多暢銷小說,故事其實也很單薄
: 有人故事看得少,可能他覺得很多都是新梗,而有人就會覺老梗到不行
: 像某人說別人抄襲!@#$,然後自己三大法則抄很爽,我可不可以說這種人創意很單薄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這不是客套話,真的謝謝)。
1.其實六千多字,的確可以寫故事(而且這是朱天心小姐說的,不是我說的,大人,冤枉
啊~喂,我是來鳴冤的,你拿枇杷膏軟糖給我做什麼?)。但是這種以說故事為主的作品
,用字就必須簡練,沒有多少時間可以描述和修飾。在目前這種裁判已經成為[心證]的
前提下,他只會嫌用字不夠華麗,修飾不夠細膩。比方說海明威以用字簡潔,故事性豐富
聞名,但在得諾貝爾文學獎之前,大部份的批評家對他小說的評語就是:粗俗。
2.其實要打敗這種風格,其實是可能的。但是我認為:光一兩年是不可能的(像海明威,
福克納等前輩就花了大約十年),會寫上面這篇文章,也是為了看能不能把時鐘撥快一點
,就像寧可讓小孩喊國王沒有穿衣服,總比讓國王出訪時丟人現眼,或是惱羞成怒,將新
衣改成全國老百姓的制服要好得多。
3.其實像村上春樹的作品,往往花費大量的辭藻描述單薄的景象,比方說在[尋羊冒險記
]和[發條鳥年代記]中,他常常花費兩三頁描寫像接電話,開門之類的動作,但是因為
有後面的故事做呼應,所以讀者不但不會覺得他有混稿費的嫌疑,反而會認為作者有相當
敏銳的觀察力。
但反觀三大報最近的文學獎,似乎只是為了使用技法而使用技法,為了套用辭藻而套用辭
藻,而評審記錄對作品的看法也是像[清楚精確操作],[該留白的留白該營造的營造
],[文字密實,下了很重的料]之類,就像八股文一樣,只要將零件裝上去,文章就出
來了。就像我後來在回應中所說的。您不妨找一下民國八十五年之前的文學獎選集,然後
和目前這幾年文學獎的首獎作品相比,或許多少可以印證一下淺見。
: ※ 引述《zcc1234 (路人甲)》之銘言:
: : 〔選錄可以作為文壇典範的作品〕,但是每屆首獎作品都離小說的範疇漸行漸遠,相信
: : 亦非文壇之福.
: 你提到地方文學有些被弄上本土色彩,這個有點涉及意識形態的問題就不多作贅述了
: (小聲說:我跟你有一樣的抱怨)
: 不過還是有很多文學獎沒這麼嚴重,至於文壇之福
: 我認為文學還是自由的,其實我是偏學院派的(不過我不是科班)
: 沒有說什麼東西就讓文壇怎樣怎樣,文學會自己找到出路,文學並非只有一種定義
: 我不知道耶,我認為評審還是OK的,可是常看到很多討論區
: 常常都批評審批很大,我基本上還是蠻尊重評審的
: 評審也是人,固然有他的挶限,當然也有所謂的得獎體
: 要不,就是偷渡自己風格在得獎體,要不,就光明正大用己風格幹掉得獎體
: 再要不,就丟給大眾市場,出版社不出,自己出書
: 但其實是不是可以不用想這麼複雜
: 有個版友說得最好~~~~~就單純地為寫而寫
其實就算是諾貝爾文學獎,也一度有類似的情形,作家艾文。華萊士曾經在作品中提到,
文學獎有一度似乎只是為讓評審炫耀自己的學識,而捨棄文學作家,轉而頒獎給史學家。
例如1902年的文學獎就捨棄還在世的大量作家,而頒給德國歷史學家特奧多爾。蒙森的[
羅馬史]。
我同意評審也是人,也會有侷限,其實就像前一篇文章所說,其實這幾年文學獎的爭議,
除了凸顯評審和實際讀者的意見有落差外,多少也顯示了三大報文學獎在讀者和創作者心
中的重要性(其實如果有一天沒有人批評,那才是三大報要擔心的時候 - 因為已經沒有
人要理會你們了),對我們這些創作者而言,其實就如同您所說的:怕的是沒有心力找出
路。只要有心,路是永遠存在的。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1.9.252
推
09/28 12:55, , 1F
09/28 12:55, 1F
→
09/28 12:55, , 2F
09/28 12:55, 2F
→
09/28 12:56, , 3F
09/28 12:56, 3F
推
09/28 13:29, , 4F
09/28 13:29, 4F
→
09/28 14:07, , 5F
09/28 14:07, 5F
→
09/28 14:08, , 6F
09/28 14:08, 6F
→
09/28 14:09, , 7F
09/28 14:09, 7F
→
09/28 14:15, , 8F
09/28 14:15, 8F
推
09/28 14:17, , 9F
09/28 14:17, 9F
→
09/28 14:18, , 10F
09/28 14:18, 10F
→
09/28 14:19, , 11F
09/28 14:19, 11F
→
09/28 14:20, , 12F
09/28 14:20, 12F
→
09/28 14:21, , 13F
09/28 14:21, 13F
→
09/28 14:27, , 14F
09/28 14:27, 14F
→
09/28 14:28, , 15F
09/28 14:28, 15F
推
09/28 14:29, , 16F
09/28 14:29, 16F
→
09/28 14:30, , 17F
09/28 14:30, 17F
→
09/28 14:31, , 18F
09/28 14:31, 18F
→
09/28 14:34, , 19F
09/28 14:34, 19F
→
09/28 14:34, , 20F
09/28 14:34, 20F
→
09/28 14:36, , 21F
09/28 14:36, 21F
→
09/28 14:37, , 22F
09/28 14:37, 22F
→
09/28 14:38, , 23F
09/28 14:38, 23F
推
09/28 14:40, , 24F
09/28 14:40, 24F
→
09/28 15:51, , 25F
09/28 15:51, 25F
→
09/28 16:08, , 26F
09/28 16:08, 26F
→
09/28 16:09, , 27F
09/28 16:09, 27F
→
09/28 16:10, , 28F
09/28 16:10, 28F
→
09/28 16:10, , 29F
09/28 16:10, 29F
→
09/28 16:11, , 30F
09/28 16:11, 30F
→
09/28 16:12, , 31F
09/28 16:12, 31F
→
09/28 16:12, , 32F
09/28 16:12, 32F
→
09/28 16:13, , 33F
09/28 16:13, 33F
→
09/28 16:21, , 34F
09/28 16:21, 34F
→
09/28 16:23, , 35F
09/28 16:23, 35F
→
09/28 16:23, , 36F
09/28 16:23, 36F
→
09/28 16:25, , 37F
09/28 16:25, 37F
→
09/28 16:27, , 38F
09/28 16:27, 38F
→
09/28 16:29, , 39F
09/28 16:29, 39F
→
09/28 16:30, , 40F
09/28 16:30, 40F
→
09/28 16:31, , 41F
09/28 16:31, 41F
→
09/28 16:32, , 42F
09/28 16:32, 42F
→
09/28 16:33, , 43F
09/28 16:33, 43F
→
09/28 16:40, , 44F
09/28 16:40, 44F
→
09/28 16:41, , 45F
09/28 16:41, 45F
→
09/28 17:02, , 46F
09/28 17:02, 46F
→
09/28 18:10, , 47F
09/28 18:10, 47F
→
09/28 18:10, , 48F
09/28 18:10, 4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3 之 2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