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理論與實踐中的唯實論」雜思(一)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十年一覺揚州夢)時間13年前 (2011/06/12 22:1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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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一陣子沒上網......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 為什麼我要對你的「預測」不以為然? : : 因為當人們認為實證科學的法則必須具有預測功能時, : : 除了遠離了實證研究建立客觀知識的初衷外, : : 不管是人們拿未來發生的事檢證過去的理論, : : 或是用過去的理論推測未來, : : 都已先預設了「必然」與「正常」, : : 其實都是在冒用實證科學的知識權威性進行知識權力的差異化, : : 蓋實證科學所以能夠取得知識權威, : : 並不是因為它真能預測什麼, : : 而是它有效地觀察、歸納與解釋了過去的人類活動, : : 並提供一套抽象的概述。 : : ──實證科學所謂的「法則」意思就是如此而已, : : 這也是為什麼, : : 大學法理學一開始要去區分有關"law"的「法則」、「規律」或「法律」的歧義。 : 你東扯西扯還是沒有把問題談清楚。 : 一、所謂知識權力的差異化可不是單純因為將實證主義所發展的理論 :   拿來預測或應用才會產生的實踐效果;而是在(不只是實證主義 :   )理論本身的建構過程中,與對對象的說明或解釋過程中就已經 :   發生了所謂話語權力的獨佔與對認識對象的差異化的問題。 :   拿什麼知識權力的差異化來批判「實證主義理論」或「經驗科學 :   」的「預測性」不如說是沒抓到問題的重點。 沒抓到知識權力的重點的是你...... 實證主義或經驗主義的「預測性」根本是你自己創設的命題, 你如果有去社科院好好學習過社會科學研究方法, 教科書不會告訴你「預測性」可以評價社會科學的實證研究。 沒錯,製造知識本身就具有話語權力, 但知識話語權的行使客體主要是對過去經驗觀察的解釋, 而不是預測未來。 當然,對過去的解釋會對未來發生影響, 但話語權對未來的影響乃是因為人透過把持對過去的解釋權威, 左右了其他人對於未來的看法, 這已經經過人當下判斷與運作的轉化了。 這也是為什麼每年二二八都要吵一次, 國民黨好像永世不能翻身......XDDDD (其實不是不能翻身啦, 但得回到像威權時代那樣掌握歷史詮釋權, 比如讓現在一堆人還是相信, 辛亥革命是 國父孫大砲先生與國民黨的功勞。) 知識權力其實是非常常見的現象, 因為人類理性有其侷限性。 而後現代會所以將之突顯為「知識權力」, 就是看到現代性過分標榜人類理性忽略了人類理性的侷限性, 而對知識或學術再製提出的批判性命名, 當然也不會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 後現代理論對於知識建構過去經驗的權力現象都在批判了, 你還妄想擴張到未來嗎? 實在過度跳躍了。 : 二、你說「蓋實證科學所以能夠取得知識權威,而是它有效地觀察、 :   歸納與解釋了過去的人類活動,並提供一套抽象的概述。」,你 :   這樣的表述不僅不能反駁實證科學或經驗科學所帶有的預測特質 :   ,反而是承認這個特質。 :   理由很簡單,因為你也認為實證科學不僅「觀察、歸納與解釋了 :   過去的人類活動」,更是「有效」地觀察、歸納與解釋了過去的 :   人類活動。 :   也就是說,實證科學之為科學,不是單純在建立一批描述事態或 :   者一群事態間關係的具體命題,而是從觀察的過程中,歸納出可 :   以說明或解釋研究對象的抽象法則。而,所謂的有效,便是在指 :   法則的有效性。 :   舉例來說,假設在經過統計以後,同樣一本雜誌, 100 個客人進 :   超商,有 10 個人會拿起放在架上的,有 30 個人會拿起放在收 : 銀機旁的。那麼,實證科學或經驗科學所欲建立起來的命題,絕 :   非僅是止於上述的描述(即符合事態的觀察),而是要再從這個 :   或更多的統計中建立起一種更抽象的命題(相對普遍的法則), ^^^^^^^^^^^^^^^^^^^^^^^^^^^^^^^^^^^^^^^^^^^^^^^^^^^^^^^^ 你可以去問問社科院的統計學教授, 他會告訴你統計學沒這麼偉大...... :   譬如說,進便利超商的人有 10% 的可能性會拿超在架上的雜誌, :   而有 30% 的可能性會拿起在收銀機旁的雜誌。 :   這是一個以統計方法說明事態間的統計性質(因果關連的變形) :   的例子。(當然是個極簡陋的構想) : 在這裡,事態關連的法則才是研究的重點,而對過去事態或過去 :   事態關聯的觀察、描述與歸納不過是在證成這個法則的有效性。 :   而一個法則有效,意味著,對於所謂符合這個法則所描繪特徵的 :   全部事物都適用這個法則。 :   也就是說,當我們認為上述統計的結論(一個有限普遍的法則) :   是有效的,我們不只是在說,先前進去便利商店過的 100 人裡 :   ,有 10 個人拿起了架上的書, 30 個人拿起了收銀機旁的書; : 我們也是在說,下一個進便利商店的人有 10% 的可能性會拿在 : 架上的雜誌,而有 30% 的可能性會拿起在收銀機旁的雜誌。 是的,我同意你對描述性統計與機率的理解大部分正確, 唯獨把可能性的結論連結到普遍法則存在根本的問題。 請注意你現在在做的是社會科學實證研究的量化分析, 不是數學擲骰子或其他物理化學的科學統計, 可以製造一個密閉的實驗系統去控制所有的變因。 儘管形式上研究方法雖然是一樣的, 但別以為百年來實證主義的思想大家都是笨蛋, 沒有注意到要把社會圈成一個封閉系統根本是天方夜譚; 他們也沒自我感覺良好到會相信, 總有一天能夠窮盡人類社會現象, 就像自然科學一樣圈出一個封閉的實驗空間, 因此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實證精神在底蘊上多少是不同的。 如果你有去社科院上過研究方法的課程, 而且有很認真地跟完前面一兩個月令人想打瞌睡的理論與倫理課程, 你就會發現, 社會科學家們要比你所想像的還要謙遜許多, 他們會說, 他們是在解釋人類已經發生的社會現象, 不會妄言, 他們的實證研究是為了發現人類社會向未來有效的普遍法則。 還有,這前提得是有品有良心的教授。 況且,自從出現量子力學以後, 連自然科學也不再像十九世紀那樣, 敢鏗鏘有力嗆聲說存在上帝的普遍法則...... 基本上你扯這麼一堆並無助於確立你的命題, 而我已經嘗試用統計學中迴歸分析的學科限制, 來反向解釋實證研究背後的實證精神。 我是覺得應該不難理解啦, 再不懂我想就只能自己試著去從頭到尾跑一次統計, 才可能開悟了...... 反正只要跟我一樣, 作出來的量化分析報告被老師定個幾次, 就會了解了...... : 三﹑關於 law 的兩種意涵,也就是描述性的法則(實然),或規範性 :   的律法(應然)的劃分的確是很基礎的區分。實證科學或經驗科 :   學可以說嘗試是在建立起關於對象的描述性法則,而受到實證科 :   學或經驗科學影響的某些法學研究(譬如唯實論)則正可以說是 :   想以建立描述性法則的努力來取代建立規範性命題的努力;也可 : 以說是以研究實然對象的方法來取代傳統研究應然對象的方法, :   亦即從實然的角度來觀察、歸納出有效描述人類法律實踐活動的 :   法則。這種法則所涉及到的是習慣性、規律性,而非規範性。 顯然你還是沒有搞清楚, 「實然法則」與「應然律法」並沒有強調時間性, 尤其更沒有針對未來。 預測未來並非法則與律法的本體屬性, 而是人意向未來時,以過去經驗為素材的意志判斷。 否則就不需要不斷有學者不斷回顧研究去確認法則的解釋力, 也不需要有法律人不斷去詮釋與修法。 至於你對法唯實主義的看法, 就跟南投王老師說總有一天會世界末日一樣, 也是一種看法, 我是沒啥意見, 但我看你也不像是法唯實主義的擁護者。 總之呢,再想想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24.157 ※ 編輯: Augusta 來自: 59.115.24.157 (06/13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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