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理論與實踐中的唯實論」雜思(一)

看板LegalTheory作者時間13年前 (2011/05/12 16:0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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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len7235 (極地牧羊童) 看板: LegalTheory 標題: [心得] 「理論與實踐中的唯實論」導讀之後的雜思(一) 時間: Thu May 12 16:02:09 2011 這兩篇是5/3去聽黃丞儀老師關於美國法學家Karl N. Llewellyn的導讀: 【Jurisprudence:Realism in Theory and Practice】 《法理學:理論與實踐中的唯實 論》( http://0rz.tw/mUfZr )之後的一些想法,野人獻曝給這邊的朋友。 〈「理論與實踐中的唯實論」導讀之後的雜思(一):對於新制度主義的聯想 〉 http://polarshepherdy.blogspot.com/2011/05/blog-post_10.html Llewellyn認為,Rule是各種角色(actor)的工具,例如對於律師來說,Rule就是「用以證 明當事人是對的的工具」。當然,運用法律這工具的,除了律師,還有法官等等。 就我的理解(還有聯想)。這應該與受到「公共選擇理論」影響的法學思維有異曲同工之妙 (我不確定這理論的發明者是否受Llewellyn影響,所以說至少有異曲同工之妙)。進一步 來說,公共選擇理論是從經濟學發展來的,在這領域有一種理論叫作「新制度論」(或稱 「新制度主義」),雖然還可以分成好幾支學派(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歷史制度主義和規範 制度主義等等),但大致而言(我讀書只想讀大概)就是在探討「決策環境-制度-行動者」 之間的關係。 新制度論、公共選擇理論在法學上的應用,可以舉個我在薪傳營時聽黃丞儀老師那堂課所 聽到的例子以及之後我自己閱讀相關文獻的一些收穫(時間有點久遠了所以分不清是黃老 師說的還是我自己讀到的)。例如過去在「行為主義」稱霸的時代(二戰後~80'S),有相 當多Realism認為,法官的判決是受到法官的「心理因素」所支配:諸如膚色、成長背景 、學歷等等(所以行為主義又叫作「態度模型」)。 然而,新制度論興起後,針對此種問題,學者認為其實「制度」對於法官的影響也很大。 在此之下,學者認為法官為了「累積說服力」,有時候是會從「司法制度」自身出發而去 作出判決。 這樣的理論模型,在「比較司法政治」上特別突出。例如在南美洲軍事強人政治的國家中 ,許多大法官都是由軍事強人所任命的。然而,這些大法官有時是會作出與強人背道而馳 的判決,會把強人打臉這樣。 這樣的情況如果用「行為主義」去解釋是過度單向度的, 因為這些大法官照理來講應該與強人的「同質性」很高。 所以新興的制度論學者認為,法官在此作了一個理性的選擇,他固然與強人有裙帶關係, 但如果老是跟著強人走,那麼作為一個司法違憲審查者的威信何在?所以偶而還是得打打 臉。這樣的想法學理上叫做「霸權保存(維持)理論」。 當然,這套研究不可能只觀察一個國家一個事件上的發展。所以才會有「比較憲法政治」 這個領域的發展(「憲法政治」是相對於「經驗政治」)。再舉例來說的話,上述談到的霸 權保存理論,也有可能不會發生。例如在另一個國家中,大法官終究還是做出了符合軍事 強人意志的判決。學者的研究結果是認為,因為該國的大法官多半是從「官僚體系」被選 出,所以政治傾向是保守的。 有很多人會覺得,「那還不是隨你說的」。然而,其實這些研究的目標並不是為了「預測 」,而是為了瞭解「why」以及「how」。你要拿這模型去操作,當然會覺得這模型是無法 操作的。 此外,對於每個法律人而言,這些東西固然吸引人,然而法律人的研究不應該脫離「法」 (當然,「何謂法?」又是個問題)。所以在掌握這些知識時,著眼點應該落於它能夠結合 政治現實,去檢驗憲法制度以及行政法制度落實狀況,如此一來這就會是一套很好的研究 途徑。 -- Polarshepherdy http://polarshepherdy.blogspot.com/ http://www.facebook.com/Polarshepherd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77.209.146 ※ 編輯: allen7235 來自: 119.77.209.146 (05/12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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