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理論與實踐中的唯實論」雜思(一)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想飛)時間13年前 (2011/05/16 12:5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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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cketsun ()》之銘言: : : 關於這裡研究目標與可操作性的關係,我想表示一點意見。 : : 儘管我認為這些模型的確難以預測現實世界的變化或個體行動的動向, : : 但是說(現象的)不可預測性,或(模型的)無預測力是因為預測並非 : : 是研究的目標,顯然就是對於這些研究本身性質的強烈誤解。 : : 這理由很簡單,如果包括行為學派、新制度論、比較司法政治或比較憲 : : 法政治都認為自己在從事的是屬於科學的研究,或至少是社會科學的活 : : 動,那麼,瞭解研究對象的為何(原因、基礎)與如何(過程、可能性 : : 條件)就是在建構關於研究對象的(在近代主要是)經驗性質的法則或 : : 規律。譬如,基督教家庭出身的法官通常會對同性戀性行為的案件採取 : :   反對的立場之類的統計(經驗)性質、歸納性質的法則。如果這些建構 : : 起來的法則,在將來出現的個案中一再地遭到反駁,譬如在其後觀察到 : : 所有基督教家庭出身的法官都採取了贊成態度,那麼我們還能說這個法 : : 則是可以成立的嗎?或還可以說是有條件(在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接受 : : 的嗎? : : 換句話說,任何嘗試瞭解「為何」與「如何」的科學的、經驗的研究, : : 都必然要建立起能夠說明(大多數)既有個案的原則與例外的法則;並 : : 且,基於法則本身有條件的普遍適用性質,如果法則不能適用在將來發 : : 生的符合條件之相同個案上的話,這個法則也就不成其為法則。我們也 : : 不能認為這樣的研究真的建立起能夠說明研究對象的法則,更不用說, : : 這樣的研究不可能真的瞭解了它研究對象的為何與如何。 : : 換句話說,對於研究對象在經驗科學上的瞭解,不可能不帶有預測的面 : : 向。甚至說,在經驗科學上,預測力還是關於對象的瞭解是否正確的試 : : 金石之一。 : : 因此,這些行為學派、新制度論、比較司法政治與比較憲法政治所建立 : : 起來模型之所以不能夠預測未來的個案,與其說是心不在焉,倒不如說 : :  是由於對象本身的複雜程度,與方法本身的過度化約。 你說的這個標準似乎是純自然科學的標準 但在社會現象的經驗研究上 一個研究成果所揭露的事實本身也將會投入這個社會、形成改變社會現象的新變因 也因此所謂的「無法預測將來的個案」 在社會現象的經驗研究中是必然產生的結果 因為至少一個研究永遠無法包含自己所將造成的社會效應 再者 嚴格來說 歷史的、社會學等等的研究 也並沒有能控制變因的實驗來驗證結論 以上這些因素 都使得(自然科學意義上的)「預測」變得似乎不太可能 也使得社會現象的經驗研究具備強烈的回溯性格 (當然,這不是唯一的說法, 但值得注意的是,經驗研究的「預言性格」也不是唯一的說法) 也因此 來這些經驗研究本身的目的 也並不是讓人成為預言大師 而是讓人在思考、籌劃未來時,能突破自己人生經驗的侷限 而這和我們看黑格爾、馬克思,看德沃金、柏拉圖的書的意義 也沒有太大的差別 至於預言、預測 我倒覺得是人之常情 只要你是人,下一秒還活著,就會有這種傾向 跟你是採外部觀點、內部觀點根本沒有關係 而當你預測將要發生之事時 任何東西都有可能成為你的素材,無論是經驗事實或任何應然的宣稱 、還是上帝 : I have the same opinion as maximilian. According to Dworkin there are : two viewpoints of legal argument. "One is the external point of view of : the sociologist or historian, who asks why certain patterns of legal : argument develop in some periods or circumstances... . The other is the : internal point of view of those who make the claims."(Law's Empire, p.13) : The second viewpoint wants to ask why the legal claims are sound, but : it does not want to predict claims which will be made. Therefore in other : words, we might say, the first viewpoint which aims to sort out some : patterns also at least has the purpose to make some predictions of legal : practice while it tries to explain 'why' or 'how' in concrete legal : practice. 有種說法是把所謂的合理性、有效性的宣稱 也當作是一種「經驗事實」 也就是人透過思考而「經驗到」的東西 且這種東西和感官經驗到的、成為思考素材的東西,合成一體、無所區分 即使是歷史的、社會學的研究 方法上也是以研究者先以各種方式預感到某個法則、某個論證路徑的存在 然後才蒐集相關的經驗來證實它是否有效 如果承認個人的心理過程對個人來說也是一種經驗事實 則法律釋義學的作法,和歷史、社會研究 並沒有本質上的不同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00.7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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