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理論與實踐中的唯實論」雜思(一)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十年一覺揚州夢)時間13年前 (2011/05/16 20:42), 編輯推噓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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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標題: Re: [心得] 「理論與實踐中的唯實論」雜思(一) : 時間: Mon May 16 12:51:59 2011 : : ※ 引述《Pocketsun ()》之銘言: : : : 關於這裡研究目標與可操作性的關係,我想表示一點意見。 : : : 儘管我認為這些模型的確難以預測現實世界的變化或個體行動的動向, : : : 但是說(現象的)不可預測性,或(模型的)無預測力是因為預測並非 : : : 是研究的目標,顯然就是對於這些研究本身性質的強烈誤解。 : : : 這理由很簡單,如果包括行為學派、新制度論、比較司法政治或比較憲 : : : 法政治都認為自己在從事的是屬於科學的研究,或至少是社會科學的活 : : : 動,那麼,瞭解研究對象的為何(原因、基礎)與如何(過程、可能性 : : : 條件)就是在建構關於研究對象的(在近代主要是)經驗性質的法則或 : : : 規律。譬如,基督教家庭出身的法官通常會對同性戀性行為的案件採取 : : :   反對的立場之類的統計(經驗)性質、歸納性質的法則。如果這些建構 : : : 起來的法則,在將來出現的個案中一再地遭到反駁,譬如在其後觀察到 : : : 所有基督教家庭出身的法官都採取了贊成態度,那麼我們還能說這個法 : : : 則是可以成立的嗎?或還可以說是有條件(在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接受 : : : 的嗎? : : : 換句話說,任何嘗試瞭解「為何」與「如何」的科學的、經驗的研究, : : : 都必然要建立起能夠說明(大多數)既有個案的原則與例外的法則;並 : : : 且,基於法則本身有條件的普遍適用性質,如果法則不能適用在將來發 : : : 生的符合條件之相同個案上的話,這個法則也就不成其為法則。我們也 : : : 不能認為這樣的研究真的建立起能夠說明研究對象的法則,更不用說, : : : 這樣的研究不可能真的瞭解了它研究對象的為何與如何。 : : : 換句話說,對於研究對象在經驗科學上的瞭解,不可能不帶有預測的面 : : : 向。甚至說,在經驗科學上,預測力還是關於對象的瞭解是否正確的試 : : : 金石之一。 : : : 因此,這些行為學派、新制度論、比較司法政治與比較憲法政治所建立 : : : 起來模型之所以不能夠預測未來的個案,與其說是心不在焉,倒不如說 : : :  是由於對象本身的複雜程度,與方法本身的過度化約。 : : 你說的這個標準似乎是純自然科學的標準 : 但在社會現象的經驗研究上 : 一個研究成果所揭露的事實本身也將會投入這個社會、形成改變社會現象的新變因 : 也因此所謂的「無法預測將來的個案」 : 在社會現象的經驗研究中是必然產生的結果 : 因為至少一個研究永遠無法包含自己所將造成的社會效應 : : 再者 : 嚴格來說 : 歷史的、社會學等等的研究 : 也並沒有能控制變因的實驗來驗證結論 : : : 以上這些因素 : 都使得(自然科學意義上的)「預測」變得似乎不太可能 : 也使得社會現象的經驗研究具備強烈的回溯性格 : (當然,這不是唯一的說法, : 但值得注意的是,經驗研究的「預言性格」也不是唯一的說法) : : : : 也因此 : 來這些經驗研究本身的目的 : 也並不是讓人成為預言大師 : 而是讓人在思考、籌劃未來時,能突破自己人生經驗的侷限 : 而這和我們看黑格爾、馬克思,看德沃金、柏拉圖的書的意義 : 也沒有太大的差別 : : : : 至於預言、預測 : 我倒覺得是人之常情 : 只要你是人,下一秒還活著,就會有這種傾向 : 跟你是採外部觀點、內部觀點根本沒有關係 : 而當你預測將要發生之事時 : 任何東西都有可能成為你的素材,無論是經驗事實或任何應然的宣稱 : 、還是上帝 意見大致與J大同...... 米涅娃之梟總在黃昏時才起飛翱翔, 經驗科學建立的理論模型是在解釋過去人類活動的經驗, 理論的解釋力所要評估的對象也就是研究者所可能觀察到的經驗素材, 理論解釋力越強大雖意指模型越能涵蓋更周延地時空經緯, 但那並不包括預測未來...... 若依「預測力是理論研究的目的」這種邏輯, 大概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世紀一堆社會科學家的偉大理論現在都可以丟垃圾筒了, 而且這未免太小覷人的超越性與理性預期的能力咯...... 對於研究社會科學的學者來說, 他們的研究關懷當然也得基於某種實踐目的, 但理論的實踐價值並非來自理論的「預測力」, 而是理論模型的借鑑功能。 注意! 借鑑參考不等同於預測未來, 就跟占卜不等同於預言一樣! 畢竟理論是過去的經驗,實踐是未來的行動, 任何嚴謹的理論模型都不會去宣稱理論在未來的有效性, 蓋理論的經驗素材並未涵蓋到未來,這應是淺顯易明的。 而理論所以能提供借鑑, 是指實踐者因為自己的生命經驗傾向某種理論模型的立場, 因此將該理論作為自我度量事情的標準, 選擇性地去觀察、解釋、思考、判斷與處理當下的生命問題, 更重要的是理論闡述的思惟過程是否合理有意義, 可以作為前人思考類似問題的經驗結晶, 協助我們睿智判斷, 而不是原封不動地拿理論的結論與形式來套用未來, 然後因為發現它行不通所以說它爛...... 當理論付諸實踐,所實踐的成果即使符應某項理論, 也是因為有實踐者的意志與判斷的加工, 而那本非原先理論的指涉, 理論的實踐此際轉變為廣義的政治意識形態(ideology), ──當然也是有人會為自己的實踐辯解, 將意識型態的實踐成果再經營為理論, 但這新的理論也不能解釋還沒發生的未來, 頂多就是借鑑...... 最著名的例子就屬青馬、老馬與所謂的共產主義、馬列思想, 馬克思自己算是身兼實踐家與理論家兩種身分, 後來的社會學研究,還是有將兩組作區分,而且必須要區分, 理論必須價值中立,價值中立就必須與社會改革的實踐保持距離, 實踐若是托言理論,理論很難不變成教條, 搞到後來到底是實踐的權力證成理論? 還是理論的權威指導實踐? 會分不清楚, 這就有違學術倫理了...... 不過臺灣一些人都搞混在一起, 妄想靠著在學術圈打嘴砲, 來證明自己有參與社會的實踐價值,或攫取更多社會權力。 那真的是人生規劃搞錯方向了...... 學院的理論研究的社會實踐頂多就是扮演教育家, 任務是刺激與引導學生思考, 並不是預測社會趨勢或指導社會如何改革。 要參與政治或宣揚價值, 所需要的技能其實跟理論模型的解釋力沒啥大關係, 同時身兼二職若不能保有嚴格區分兩者身分轉換的良知, 那就應該二轉成政治人物或神職人員才對。 另外, 現在還有一種比較曖昧的職業叫作政府智庫的研究員, 一方面負責唸書, 一方面負責提供自己都不太相信的研究報告供施政參考...XDD 又, 會認為理論的法則性或規則性就是要能夠檢驗未來, 這似乎是總是思考應然性的法律系學生對於社會科學常有的誤解...... 那我會建議去看看當年葉啟政退休時的講稿。 : : I have the same opinion as maximilian. According to Dworkin there are : : two viewpoints of legal argument. "One is the external point of view of : : the sociologist or historian, who asks why certain patterns of legal : : argument develop in some periods or circumstances... . The other is the : : internal point of view of those who make the claims."(Law's Empire, p.13) : : The second viewpoint wants to ask why the legal claims are sound, but : : it does not want to predict claims which will be made. Therefore in other : : words, we might say, the first viewpoint which aims to sort out some : : patterns also at least has the purpose to make some predictions of legal : : practice while it tries to explain 'why' or 'how' in concrete legal : : practice. 重翻Dworkin的書再次確認過, Dworkin並沒有把社會學家或歷史學家的外部觀點與所謂的「預測力」作連結喔, 我想你這邊是過度詮釋了...... : 有種說法是把所謂的合理性、有效性的宣稱 : 也當作是一種「經驗事實」 : 也就是人透過思考而「經驗到」的東西 : 且這種東西和感官經驗到的、成為思考素材的東西,合成一體、無所區分 : : : 即使是歷史的、社會學的研究 : 方法上也是以研究者先以各種方式預感到某個法則、某個論證路徑的存在 : 然後才蒐集相關的經驗來證實它是否有效 : : 如果承認個人的心理過程對個人來說也是一種經驗事實 : 則法律釋義學的作法,和歷史、社會研究 : 並沒有本質上的不同 : 還是有點不太一樣啦, 因為有價值的法釋義學研究到最後總還是要提出自己的應然性解釋, 即使有運用社會科學的理論模型, 更大程度往往還是取決於研究者價值信仰的判斷。 或許因為學術訓練上就是這樣思考, 所以法律學家往往會比其他政經社學者有更強烈的實踐意識吧? : : -- : 法律的亂源: : 法官想當神 : 白癡想當法官 : 神想裝白癡 :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22.100.78.21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20.60 ※ 編輯: Augusta 來自: 59.115.20.60 (05/16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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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不認為所有社會理論或社會學都必須是經驗的社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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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但是如果經驗的社會科學意味著從經驗中歸納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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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象的法則,而這法則如果不同時宣稱其對未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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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對於未來合乎條件的相同事態亦同樣適用。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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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實在不能理解您所謂法則的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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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性質的社會科學,再次強調,我並不是主張所有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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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或社會學都是如此,但就其在歸納經驗法則的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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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就是在建立起某種事態彼此間有規律的因果連繫,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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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事態或事態群彼此之間在時間上的繼起性的規律。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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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規律只能適用於過去發生過的事態,而不能應用於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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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的事態,那麼它就壓根兒不是法則,而只是關於過去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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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事態間關係之判斷的集合,不具備法則性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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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種法則因為是一種經驗的歸納永遠只可能是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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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然性質的、偶然性質的,而非必然性質的判斷,但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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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也在於提供我們行動上認知性預期的來源,協助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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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關於未來的行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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