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律精神的權力基礎為何??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好啦!我是大傲嬌...)時間14年前 (2010/02/26 09:29), 編輯推噓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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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blessme (123)》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 作者: meblessme (123) 看板: LAW : 標題: Re: [請益] 法律精神的權力基礎為何?? : 時間: Wed Feb 24 17:12:33 2010 : ※ 引述《meblessme (123)》之銘言: : : 標題: [請益] 人權是誰給的?? : : 時間: Wed Feb 24 13:53:26 2010 : : 推 lighthouse:請找本法理學的教科書看吧 這問題吵幾千年了…… 02/24 14:53 : : → twsakura:如果不想遵從國家制定的規範 就別當這個國家的國民吧 02/24 16:35 : : → meblessme:我可沒說不守法阿 02/24 16:44 : 我可沒說不守法 也沒叫大家不要守法了 : 我可是好公民呢!! : 可不想為了幾句話就被關到牢裡 : 只是討論討論問個問題就要把我轟出國去 : 未免也.............. : 所以就讓在下來猜一猜 : 真正的答案呢? : 只有兩個 : 只是法學家說不出口 : 因為這樣他們就沒有道德高度了 : 第一呢 : 是理論上 : 答案是 沒有 : 因為不管是任何的理論 都沒有絕對的道德性可言 : 頂多只有相對的好壞與適不適合而已 : 尤其在包含神學跟科學的崩壞後 : 人類再也沒有絕對可靠的道德標竿了 : 所以 : 理論上 現代法律的精神上 沒有任何的道德基礎可言 : 但卻又沒有辦法說出來 不會啊, Hobbes認為一開始大家本來就很認命地把生死交給國家, 而Austin就明說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 根本臉不紅氣不喘。 極致的法實證主義從來就不遮掩「法律不需要道德基礎」的主張, 所以才會有納粹的「依法屠殺猶太人」。 接下來如果你要扯到後來的紐倫堡大審, 那你就是自打嘴巴。 : 因為說出來 就沒有權力基礎可言了 : 於是 當然就只好用一堆似是而非的理由吵個幾千年也吵不出個結果來 : 第二呢 : 是實際面 : 答案是 統治階層的利益需要與價值喜好 : 而本質呢 還是力量 不限於錢與槍桿子 : 所有可以稱為實力的一部份的都可以算 也包含外貌跟運氣喔 : 在需要民心的時候 : 他們就會根據民心的需要而設立法律 : 統治階層若有特殊喜好 : 在不影響統治力時 : 就會根據自身的喜好而制定法律 : 在不影響統治力與自身價值喜好下 : 就會根據自身的利益而設定法律 : 在需要外國人的時候 : 就會根據外國人的需要而設定法律 : 當然還是不能說出來 不單是統治者, Hume就明說人作為理性主體本就是利益或偏好取向, 治人者或受治於人者都一樣 所以後來才會發展出民主制度, 讓大家都有機會當官,都有可能丟官, 大家怕失勢後被報復,掌權時就不敢亂搞, 一套粗陋的民主與法治機制即隱然成形。 : 不然還是一樣 會被冠上自私自利的帽子而失去權力基礎 : 沒有要違法喔 只是把某些不切實際的價值給戳破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30.5 ※ 編輯: Augusta 來自: 118.169.30.5 (02/26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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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篇也是要po給懂門道的人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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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所以根本沒必要把道德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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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bes認為服從主權者的義務的來源是自我保存這項自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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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講,違背自我保存時就沒有服從義務了。你還認為他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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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所認為的法實證主義者嗎?另外,請你告訴我你是讀到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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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法實證主義者認為有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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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yang你想誇meblessme的話明講就好,幹麻要從我這拐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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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還沒從憤懣中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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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如果你要挑骨頭,我的確是講得不夠精確,因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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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言,自然律是權利讓渡的前提,在這些前提之外,個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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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脫離國家。而另一個問題是,自然律就是道德嗎?這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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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也有跳躍喔。至於第二個問題我看不懂,請說請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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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你多慮了 另一造大概就想拿槍砲病菌鋼鐵那套來全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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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要誇meblessme。問你個問題就是在「憤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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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到很好奇你能講出什麼比meblessme的「空想」或者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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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司機的埋怨更高段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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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有點難看了 你大可直接寫文把A君這篇論點反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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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Augusta寫的東西我批評過很多次了。他從來沒有什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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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只有文字和術語的堆砌。這種情況下,我想我能做的也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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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他:「你到底在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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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a兄,懂門道是你說的啊,若你這個「懂門到」是延續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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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討論,我當然在想你是不是還很憤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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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請先把自然律與道德這兩個術語在邏輯上的同一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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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你只是抱怨我在堆砌文字很沒說服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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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po的文是給「懂門道」的人看的,這是你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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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前面而已啊:#1BORrz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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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usta:我沒那興致顛覆你原來的確信,我就只PO給懂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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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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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看不出來我所說的話裡面有提到我認為「自然律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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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Hobbes則可能這麼認為,但更精確一點說,在他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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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他所說的自然律是"divine",是神的律,遵守自然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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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們現在口語所說的「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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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說你堆砌文字,這我覺得很有說服力,說服力的來源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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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解釋某些想法無關,跟你從來沒辦法解釋、說明清楚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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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想法(如果你真的有在用大腦思考的話)比較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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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好像是將近一個月前面對不同人的回應了吧?你好像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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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乎語境脈絡的問題,虧你還說你做過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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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確定我說的是我做過「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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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最好自然律就是神的律啦!Anslem也許會這麼斷定,之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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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真不曉得是誰不在乎語境脈絡,隨意使用專有名詞、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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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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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uainas就已經分開了,更別提剛剛翻了一下手邊的西哲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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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說「自然律就是神的律」嗎?我說的是Hobbes談的自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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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bes的自然律英文是the law of nature,拉丁文是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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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來源是神。你要不要去翻一下Leviat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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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alis。霍布斯是英國人,查的書是翻英文原典,應該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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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轉譯落差的問題。你堅持證明他的文脈中兩者同一,就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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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典對給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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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之前說的啊,你不是看過,所以沒做過文化研究喔?失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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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x來源是神,不代表就「是」神...lex可以跟ius去作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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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比較接近gesetz,後者是recht,反而是ius比較接近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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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文有沒有拼錯...但lex與ius兩者盡量擺在羅馬共和的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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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比較好,但現代比較難想像那種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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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有翻一套《羅馬法史》,可以從那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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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說「是」神嗎?原來你都在乎語境脈絡,卻把text丟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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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義大利文直譯,比鄭玉波的二手資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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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所以「自然律的英文是the law of nature,拉丁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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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有說明解釋什麼嗎?然後扯到羅馬共和、要人從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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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A不是B,只是來源於A,就沒有同一,那如何宣稱lex就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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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法史入手...你又在請神亂掉書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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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是把脈絡告訴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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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把來源告訴你讓你可驗證也叫掉書袋,那你算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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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你連掉書袋也不會。Leviathan第十五章,最後兩段,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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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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