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律精神的權力基礎為何??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Fuzishan)時間14年前 (2010/02/28 02:22), 編輯推噓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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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上一篇大大回應 我想針對兩點提出意見 1.大大所提及的最低工資10萬法案,其時是假定人民不理性到了一個極點, 但是我們知道其實,普羅大眾是相當多元意見,且會思考會反應問題的, 所以我認為要求執行死刑和要求月薪十萬根本不可以類比 這時候的分歧點是,到底要以民眾感受為主? 還是以法學理論為主? 2.第二點,逼迫少數人活在多數人的世界裡,人是群居動物,想在一起生活,本來就要妥協 尊重制度,我異想天開的主張,把台灣劃一塊土地出來,不願意接受社會契約,不願意給台灣 法律約束的人,給你們一片土地自己生活,你們的確是有權力不與社會訂立契約的 -- 教育沒有喚醒個人的智慧,反而鼓勵個人去因襲某種模式 因而阻礙了個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7.200.24

02/28 03:39, , 1F
多數決不能決定所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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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3:44, , 2F
所以少數人自己一個地方 不讓多數人決定阿~
02/28 13:44, 2F

02/28 15:59, , 3F
每個人都有成為少數的時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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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0:02, , 4F
社會契約的權益之一 應該包含分離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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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0:03, , 5F
若自始即排除分離 則不可稱為約定 而是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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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0:05, , 6F
各個地方的理想國都不相同 有的 社會主義 有的資本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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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0:06, , 7F
有的唯物.有的泛靈 強迫合併在一起是不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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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0:07, , 8F
從心理健康的角度來看 靈活的制度讓所有的群體建構自己的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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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0:07, , 9F
讓所有的群體都能自我實現 才是健康的 並符合人性
02/28 20:07, 9F

03/01 05:08, , 10F
社會契約包涵飛離的權益? 盧梭可不會這麼認為
03/01 05:08, 10F
文章代碼(AID): #1BYMBdUH (Legal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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