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

看板LegalTheory作者時間15年前 (2008/09/07 20:49), 編輯推噓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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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ugusta (勞碌命......)》之銘言: : ※ 引述《ahyang ()》之銘言: : : 唉...這個「意向性」一詞就是個黑影啊... : : 要用「行為意向」或者單純用「意圖」都不會造成誤解,偏偏要 : : 性氾濫地用「意向性」,這很明顯的是客體錯誤。 : : → ahyang:問題是什麼。2.「意向性」這個哲學名詞與刑法的上行為「意 09/06 18:29 : : → ahyang:圖」起碼隔了兩個太陽系,請你在說別人死板地抓著文字時, 09/06 18:33 : : → ahyang:先把別人在說什麼看懂。請不要扣我「太信任刑法典的文字」 09/06 18:35 : 我實在很不想挑明羞辱你...... 這句話應該是我說的。而且不是我在羞辱你,是你一直自取其辱。好言好 語的要問明你的意思,你卻只會丟出一些學術名詞說人不懂,學術名詞的 誤用被人拆穿,又丟出更多更多學術名詞,或者轉移焦點到還沒被拆穿的 學術名詞使用。 現在,焦點轉移到「內在時間意識」與「詮釋學循環」: : 除了內在時間意識我承認比較艱澀外, 我的確不知道「內在時間意識」是什麼。不過,你下面說的這些事: : 詮釋學循環(Hermeneutic Circle)在Kaufmann的法律哲學,Dworkin的法律帝國, : 甚至連黃茂榮的法學方法論都有提到。 這些我知道啊,所以呢?你怎麼還在覺得拿個很炫的名詞出來就可以救你 ?而且,是挽救你的裡子還是挽救你的面子? 話說詮釋學循環這種想法,我接觸的途徑可能跟你不一樣,我不是從你說 的這些著作第一次接觸到的。我是從其他的著作,特別是Geertze的人類學 還有一些雜七雜八的文學批評理論裡首先接觸的。但是我知不知道、理不 理解「詮釋學循環」,根本不是重點,問題是在於到底你把這些學術名詞 丟出來想講的事是什麼。就像之前舉的「笛卡兒認識論」,你用了這個名 詞卻沒辦法讓知道這個名詞的意思的人知道你在想什麼,還被踢爆胡扯亂 用名詞,你現在再舉之前沒被釘到的名詞出來,就不怕又被踢爆嗎? 而且,老天你在用的名詞是學術名詞,使用這種名詞的規矩是不論你講的 對象是誰,你都需要稍微解釋說明這些名詞的意思,還有,這在你的論述 裡扮演什麼角色、支持什麼命題,所以可以如何推論。你遇到熟悉這些東 西的人可以說得簡潔些,遇到完全沒接觸、不懂的人,要說得詳細點,或 者只針對眼前問題切裁出相關部分來簡化地理解。所以你遇到不同的人說 法可以不全然相同,但不是像神棍請出更多神明一樣拿出更多學術名詞來 搪塞。這樣既救不了你的裡子也救不了你的面子。自取其辱而已。 您忙,我也忙。而既然你的回應仍舊只是在請神,儘管我沒有在見縫插針 ,你那種空洞的回應當然沒有縫可插。我現在只想好言好語請教你一個問 題,你下面這句話: : 意向性的概念(the idea of intentionality)在Dworkin的法律帝國也有提到, 請您老大給個出處好嗎?我花了半小時左右回想、翻閱Law's Empire, 唯一相近之處只有p. 58 "There is nothing in the idea of intention that necessarily divides the two types of creative interpretation." 這裡是我在這段時間內,唯一能找與"the idea of"連用且有 "intention"一詞之處,而這裡並沒有"-ality"這個詞尾。 我想你可以先把出處指明後,確實有的話,我們再來研究Dworkin到 底是什麼意思。這可能可以寫出一篇期刊論文,畢竟若Dworkin真的 沒把intention與intentionality分清楚的話,這會是相當不得了的 醜聞。 而且,如果"intentionality",而不是"intention",是Dworkin所要表 達的關鍵,我不明白為什麼index裡針對"intention"列出一堆頁碼而完 全沒有看到"intentionality"。 : 李冠宜的中譯我是不知道為什麼譯為「意圖」, : 也許是一詞多譯......我不太認同這種譯法, : 但推定顏厥安有幫忙校訂過,應該也有一定的道理, : 而其意義絕不像刑法文本還有國內諸位「大家」的指涉繁雜, 在你認同或不認同這種譯法之前你需要先知道到底人家在翻譯的概念是 什麼。而且,「刑法文本」有出現「意向性」一詞? : 如果不是本於道聽塗說的刑法典, 「道聽途說的刑法典」?科科...中文真奇妙... : 那我就不知道你是本於哪位大頭說意向性和意圖隔了兩個太陽系遠...... 我是不知道哪國的刑法典用的詞是"intentionality",不過,關於 "intentionality"與"intention",所有的哲學辭典都會分別針對 這兩個詞列條目說明。除了一些不入流的中文神棍,一般學術用法 下是沒有人把這兩個混在一起亂用胡扯的。或者,你可以去請教你 學哲學,特別是學philosophy of mind的朋友。我想他們會被你嚇 壞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7.99.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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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沒有被嚇壞,但那兩個詞,特別是做術語解的時候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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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區分的。姑且讓我這樣分吧:intention是心理學範疇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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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意向性則是形上學範疇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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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個人有沒有某意圖是心理學問題;某個東西、某物有無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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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形上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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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換個說法:有意圖的東西一定有意向性,但反之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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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對法律淺薄的瞭解,我想法律學者們不會對意向性感到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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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意圖比較可能是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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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性....比方說,是在想知道機器到底有沒有心靈的時候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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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探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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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seems to me that many lawyers believe that 'law' h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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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 own 'mind', rather than attribute the content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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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to be someone's intentional state. Seriously, th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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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 take it as a metaphor, but literally 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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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might have a psychology, or even a shrink,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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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since it might be depre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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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n't this scary eno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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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least I'm scared. Because this suggests that I m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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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ffer from some sort of autism since I lack t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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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ility to recognise law's 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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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ld I say hello when I mee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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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有心,那它的物理載體、物質基礎是什麼咧?人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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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他的物理載體、物質基礎則是肉體(笛卡爾)。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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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法律顯然無法自己思考也沒有感覺。這怎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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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adddition, the present discussions show that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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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probably does not neet a shrink, but some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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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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