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想飛)時間15年前 (2008/08/28 07:37),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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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ugusta (手上奧運會圓滿閉幕...)》之銘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標題: Re: [問題] 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 : : 時間: Tue Aug 5 12:38:10 2008 : : 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 : 其實問題並不是出在「時間點」或「時間線」哪一個模型才是本案的侵害模式 : : 無論哪一種模式邏輯上來說都站不住腳的 : 回顧了一下,我確定沒講過「時間點」, : 應該不違禁反言...... : 拿警廣的例子自以為方便理解, : 不過卻也的確易使人誤解...... : 所以沒營養的小小自我辯解一下...... : 我說的「瞬間」並不是牛頓-笛卡兒式線性時間觀下的「時間點」。 : 如果將「現在」理解成時間的流與切點, : 當然會產生前述的芝諾悖論, : 而且僅僅將時間理解為外於觀察者的客體, : 不但不足以說明被社會行為論或目的行為論篩選過的犯罪行為, : 也不能夠解釋刑法為什麼能處罰到行為人的不法意識。 (刪了些自己的文,讓問題看起來精簡點) 你的原文是這樣的:

07/30 21:55,
刑法都明定是「現在」不法之侵害了,當然不可能是段期間。
07/30 21:55

08/02 21:43,
「現在」怎是「期間」?警廣有在報「現在時刻8到9點間」?
08/02 21:43
而ahyang針對你的第一句話做出了以下的質疑:

08/01 21:10,
我看不懂推文第一句。為什麼「現在」一詞不是指一段期間?
08/01 21:10

08/01 21:16,
還是說,對於持續一段期間的侵害的對抗不能依正當防衛阻卻
08/01 21:16

08/01 21:16,
違法?
08/01 21:16
嗯嗯 看來你的確是沒有說「時間點」 不過你的說法讓我以為你認為「現在」與「期間」的概念是邏輯上互斥的 我只是試圖說明 嚴格說來,刑法上不可能去討論「點狀的瞬間」、「某個動作的定格」 至少在目前的理論架構來說是這樣 「現在」與「接近、迫近、密接、剛過」 「同時」與「先後」 在操作時,欠缺本質上的差異性 : : 所以說 : : 問題是出在 : : 「現在性」這樣的觀念 : : 我們並沒有發展出適當的語言形式與概念模型來完美的定義它 : : 沒有好的語言工具,這是問題的核心 : 之所以說辯解會沒營養的原因就在於, : 我還沒那能力恰當說明「內在時間意識」(the consciousness of internal time), : 所以我決定閃躲時間性的問題...... : 不過J兄的這段文脈多少有抓到「味道」, : 但如果用「因果」、「先後」來理解, : 恐怕又會重新落入笛卡兒認識論的圈套? 問題並不在我們會不會落入圈套 問題反而是在於:當舉目所及大家都是笛卡兒,我們能怎樣? 就算它是圈套好了 這個圈套裡 可是裝了許多人的飯碗和上帝呢 : 我只能補充, : 連「罪刑法定主義」這詞都被懷疑其實是日本人自德文望文生義發明出來的, : 其他什麼「罪疑惟輕」也不知道是誰吊書袋從尚書引進當代刑法理論, : (想想好像也是日本人...) : 這些衍義的概念即使到今日都還在理論與實務上嘗試磨合。 : 「構成要件」是否有像學校或補習班教的那麼死板, : 其實也是有待商榷......

08/27 06:29,
我還是看不懂最後三句。我明白「構成要件」有所謂的「不確
08/27 06:29

08/27 06:31,
定構成要件」、「空白構成要件」等等在「適用」規範時可能
08/27 06:31

08/27 06:34,
會有判斷餘地或者爭議等等相類的狀況,使得對各個案件的判
08/27 06:34

08/27 06:36,
斷可能彼此會有出入、不一致之處。但我不明白,適用規範時
08/27 06:36

08/27 06:36,
,構成要件的「合致」與否,除了「合致」、「不合致」以外
08/27 06:36

08/27 06:37,
還可以有「合致一半」這種不那麼死板有待商榷之處?
08/27 06:37

08/27 06:38,
老話一句:懷孕就是懷孕,沒懷孕就是沒懷孕,沒有什麼「懷
08/27 06:38

08/27 06:40,
孕一半」這種事。
08/27 06:40
這裡對「判斷餘地」的理解似乎跟我的理解有些不同 判斷餘地 我的理解是這樣: 多數判斷主體間,對於同一構成要件適用於同一事實時, 現實上無法憑直觀達到一致 該構成要件,對於該多數主體而言,有判斷之餘地 而非 同一判斷主體,對於同一構成要件適用於多數事實時 在不同的事實上判斷的標準並不一致 該構成要件,對於此一判斷主體而言,有判斷之餘地 ---- 判斷餘地的概念實益 是在說明同一事實有多數判斷主體時 各個主體的判斷能否互相審查、取代的問題 ---- 容我說一句^^ 我覺得構成要件與案件間本來就沒有「合致」與「不合致」哎 而只有「合致一半」 只是我們再把「合致多少」算做「合致」或「不合致」而已 具體與抽象 實質與形式 個體與全體 部份與整體 實存與當為 事實與價值 微觀與巨視 事件與趨勢 這之間到處都是藕斷絲連 也沒那麼容易切乾淨的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4.89.235

08/29 01:18, , 1F
你確定大家都是笛卡兒嗎?從印象理論與線性的犯罪實行行為
08/29 01:18, 1F

08/29 01:19, , 2F
從不法意識與違法性認識的混用,我只看到半個......
08/29 01:19, 2F

08/29 01:23, , 3F
但的確,誰不為混口飯吃?誰不是踩在人家屍體上往上爬...
08/29 01:23, 3F

08/29 01:24, , 4F
真慶幸我只需要打打嘴砲...哈!
08/29 01:24,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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