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想飛)時間16年前 (2008/08/05 12:38), 編輯推噓0(008)
留言8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31 (看更多)
※ 引述《chelsea0903 (あらし)》之銘言: : ※ 引述《ffiva (小李)》之銘言: : : 這個好像和台灣那個鄧某某殺夫案 : : 一直都被相提並論 : : 好像是說 : : 正當防衛的'現在'不法侵害 : 鄧如雯殺夫案與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的緣故在於, : 殺夫與擊父都是處於非侵害的情狀下的反擊。 : 也就是說,長期受虐者是在被害人毫無防備時將被害人殺死。 : 但是,鄧如雯的辯護律師認為,長期受虐的行為人一直處於“持續性的危險” : ,也就是說被害人可以無時不刻地侵害行為人的身體法益,使其處於長期危險的狀態。 : 辯護律師認為,對於行為人而言身體法益的侵害並不是一個時間點,而是個時間線。 : 在這個時間線上的反擊行為都應該視為具有現在性的防衛行為。 : 但是法官並不採認時間線這個說法。而是利用罪責來減輕鄧如雯的刑責。 : ------ : 以上是老師教的,但是個人有點想法: : 像這種具有持續性危險的案例,很多都發生在家暴案見當中。 : 如果參考過家庭暴力方面的專業書籍,他會告訴你受虐者是基於“生活被控制”的情狀下 : 才會忍受長期身體法益備受侵害的情況。 : 例如行為人如果逃跑會被毆打、如果回手就會遭受更嚴重的修理。 : 物質與精神上無時不刻受到侵擾。 : 這是一種利用長期暴力所建立起來的牢籠,一種對行動自由的控制。 : 在行為人的主觀判斷上,不成功的反擊會回以更嚴重的身體甚至生命法益的侵害。 : 而這樣的侵害很有可能是維持數日、數週甚至更長,端賴施虐者的心情或者是哪一天 : 受虐致死。 : 這是與普通正當防衛情狀不一樣的地方,面對不認識或者是甚少接觸的加害人 : (如面對夜歸的路上有人意圖對女性性侵害),被害者在防衛的當時並不會考慮到 : 日後是否會遭受到更嚴重的報復,而有勇氣努力保全自己的法益。 : 因此我並不贊同這類的案件單純適用於僅考量“時間點”的正當防衛情狀。 : 因為基礎並不合理。 : 這是個人的小小想法,如果有其他大大要補充或指正非常歡迎。 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其實問題並不是出在「時間點」或「時間線」哪一個模型才是本案的侵害模式 無論哪一種模式邏輯上來說都站不住腳的 時間點的想法去訴諸一種不連續的時間概念 而除非你能告訴我法律上最小的時間單位是多少 讓我們去抓那個瞬間 否則你再怎麼定格 你得到的終究還是「線性」的時間 且「時間點」的觀念與我們行為論中的行為概念似乎是有衝突的 因為,除非「行為」是個不連續的概念,時間的不連續性才能與其互相配合 但一般的行為論中的行為 都是連續性的概念 而時間線的概念也啟人疑竇 因為無論侵害的「狀態」如何的真、如何的一觸即發、山雨欲來 你終究還是得抓幾個端點,告訴我從這裡開始、從那裡結束 (97.1.1打過一次,97.12.31打過、98.5.30打最後一次) 然後想辦法誘導我去推論在兩個端點的中間段,侵害都一直存在 (所以97.1.1 ~ 98.5.30都有) 換句話說 骨子裡還是「點狀」的時間 所以說 問題是出在 「現在性」這樣的觀念 我們並沒有發展出適當的語言形式與概念模型來完美的定義它 沒有好的語言工具,這是問題的核心 不過,這並不妨礙我們在具體個案裡面操作「現在」這個概念 你碰上了你就會自己知道自己認不認為這是「現在」 不會有問題 有了以上的前理解 就可以來看底下這個有趣的東西 我們反而是用「先後」來證明「同時」 例如A與B密接出現,我們可以建立AB的同時性 所謂的「現在」,其實指的是時間上的先後密接 典型的正當防衛就是這樣在操作的 也可能用「同時」來證明「先後」 例如AB同時出現,因此A與B有因果意義上的密接 甲當乙的家教,乙的成績在段期間逐漸進步,故之間有因果上的先後意義 所謂的「先後」,其實骨子裡是由「同時性」建立的 發現有趣的地方了嗎? 當你想要「同時」,你就要證明「先後」 可變的部份為密接的程度 當你想要「先後」,你就要證明「同時」 可變的部份為重疊的長短

07/30 21:55,
刑法都明定是「現在」不法之侵害了,當然不可能是段期間。
07/30 21:55

07/30 22:02,
允許正當防衛能阻卻違法的理由是那瞬間脆弱的人性為生物性
07/30 22:02

07/30 22:03,
所取代,變得沒有處罰換取救贖的必要......
07/30 22:03
我是覺得問題不是出在「現在」與「期間」概念上互斥(事實上也沒有互斥) 而是這個期間「太長」了 我們看不習慣 如果這個期間短一點,說不定大家還可以接受 「現在」指的本來就不是「瞬間」 「瞬間」是沒有「(刑法上意義的)行為」可言的

08/04 01:08,
唉...正是這個法益在玄...
08/04 01:08

08/04 03:23,
而且,「格開別人揍過來的拳頭」這個行為又構成要件該當到
08/04 03:23

08/04 03:24,
哪個行為,所以需要以「正當防衛」來阻卻不法?
08/04 03:24

08/04 18:00,
你可能得把行為論、構成要件與違法性的關係、禁止錯誤理論
08/04 18:00

08/04 18:02,
通盤而整體地想想...這不是我三言兩語就能回答的...^^
08/04 18:02

08/04 18:06,
法益侵害是後來目的法學追加來自圓其說用,我覺得應先擱著
08/04 18:06
所以說 如果Augusta概念中的「現在」不能至少是一個「侵害行為的期間」 而是指防衛到的那個瞬間 那這麼一來 「格開別人的拳頭(而弄破他的皮膚)」這種東西 如何能夠自圓其說這是在「防衛什麼」? 在那個點根本無法觀察出任何侵害「行為」啊 我想 ahyang應該是這個意思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4.89.235

08/05 20:43, , 1F
最後兩句太多餘了。我的意思不是那樣,我的沒那麼複雜。
08/05 20:43, 1F

08/05 21:29, , 2F
唉...這年頭要搞懂人可真不容易啊^^" 失禮了
08/05 21:29, 2F

08/05 21:57, , 3F
沒什麼好失禮的啦。不過我覺得我說得很清楚啊,「格開別人
08/05 21:57, 3F

08/05 21:58, , 4F
的拳頭」到底構成要件該當於哪個刑法行為?
08/05 21:58, 4F

08/05 22:01, , 5F
「劃破別人的皮膚」這是你添加進去的。而且,A揮拳打B,B
08/05 22:01, 5F

08/05 22:03, , 6F
格開。這裡所產生的「A的皮膚被劃破」的風險,為什麼不是歸
08/05 22:03, 6F

08/05 22:04, , 7F
因給「A揮拳打B」這個行為?B不格開A的拳的話,A的皮膚就沒
08/05 22:04, 7F

08/05 22:05, , 8F
有劃破的風險?
08/05 22:05, 8F
文章代碼(AID): #18bzasT5 (LegalTheory)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8bzasT5 (LegalThe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