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
看板LegalTheory作者Augusta (手上奧運會圓滿閉幕...)時間15年前 (2008/08/26 10:57)推噓0(0推 0噓 25→)留言25則, 3人參與討論串8/31 (看更多)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
: 時間: Tue Aug 5 12:38:10 2008
:
: ※ 引述《chelsea0903 (あらし)》之銘言:
: : ※ 引述《ffiva (小李)》之銘言:
: : : 這個好像和台灣那個鄧某某殺夫案
: : : 一直都被相提並論
: : : 好像是說
: : : 正當防衛的'現在'不法侵害
: : 鄧如雯殺夫案與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的緣故在於,
: : 殺夫與擊父都是處於非侵害的情狀下的反擊。
: : 也就是說,長期受虐者是在被害人毫無防備時將被害人殺死。
: : 但是,鄧如雯的辯護律師認為,長期受虐的行為人一直處於“持續性的危險”
: : ,也就是說被害人可以無時不刻地侵害行為人的身體法益,使其處於長期危險的狀態。
: : 辯護律師認為,對於行為人而言身體法益的侵害並不是一個時間點,而是個時間線。
: : 在這個時間線上的反擊行為都應該視為具有現在性的防衛行為。
: : 但是法官並不採認時間線這個說法。而是利用罪責來減輕鄧如雯的刑責。
: : ------
: : 以上是老師教的,但是個人有點想法:
: : 像這種具有持續性危險的案例,很多都發生在家暴案見當中。
: : 如果參考過家庭暴力方面的專業書籍,他會告訴你受虐者是基於“生活被控制”的情狀下
: : 才會忍受長期身體法益備受侵害的情況。
: : 例如行為人如果逃跑會被毆打、如果回手就會遭受更嚴重的修理。
: : 物質與精神上無時不刻受到侵擾。
: : 這是一種利用長期暴力所建立起來的牢籠,一種對行動自由的控制。
: : 在行為人的主觀判斷上,不成功的反擊會回以更嚴重的身體甚至生命法益的侵害。
: : 而這樣的侵害很有可能是維持數日、數週甚至更長,端賴施虐者的心情或者是哪一天
: : 受虐致死。
: : 這是與普通正當防衛情狀不一樣的地方,面對不認識或者是甚少接觸的加害人
: : (如面對夜歸的路上有人意圖對女性性侵害),被害者在防衛的當時並不會考慮到
: : 日後是否會遭受到更嚴重的報復,而有勇氣努力保全自己的法益。
: : 因此我並不贊同這類的案件單純適用於僅考量“時間點”的正當防衛情狀。
: : 因為基礎並不合理。
: : 這是個人的小小想法,如果有其他大大要補充或指正非常歡迎。
:
: 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 其實問題並不是出在「時間點」或「時間線」哪一個模型才是本案的侵害模式
: 無論哪一種模式邏輯上來說都站不住腳的
:
: 時間點的想法去訴諸一種不連續的時間概念
: 而除非你能告訴我法律上最小的時間單位是多少
: 讓我們去抓那個瞬間
: 否則你再怎麼定格
: 你得到的終究還是「線性」的時間
: 且「時間點」的觀念與我們行為論中的行為概念似乎是有衝突的
: 因為,除非「行為」是個不連續的概念,時間的不連續性才能與其互相配合
: 但一般的行為論中的行為
: 都是連續性的概念
:
:
: 而時間線的概念也啟人疑竇
: 因為無論侵害的「狀態」如何的真、如何的一觸即發、山雨欲來
: 你終究還是得抓幾個端點,告訴我從這裡開始、從那裡結束
: (97.1.1打過一次,97.12.31打過、98.5.30打最後一次)
: 然後想辦法誘導我去推論在兩個端點的中間段,侵害都一直存在
: (所以97.1.1 ~ 98.5.30都有)
: 換句話說
: 骨子裡還是「點狀」的時間
回顧了一下,我確定沒講過「時間點」,
應該不違禁反言......
拿警廣的例子自以為方便理解,
不過卻也的確易使人誤解......
所以沒營養的小小自我辯解一下......
我說的「瞬間」並不是牛頓-笛卡兒式線性時間觀下的「時間點」。
如果將「現在」理解成時間的流與切點,
當然會產生前述的芝諾悖論,
而且僅僅將時間理解為外於觀察者的客體,
不但不足以說明被社會行為論或目的行為論篩選過的犯罪行為,
也不能夠解釋刑法為什麼能處罰到行為人的不法意識。
: 所以說
: 問題是出在
: 「現在性」這樣的觀念
: 我們並沒有發展出適當的語言形式與概念模型來完美的定義它
: 沒有好的語言工具,這是問題的核心
: 不過,這並不妨礙我們在具體個案裡面操作「現在」這個概念
: 你碰上了你就會自己知道自己認不認為這是「現在」
: 不會有問題
:
: 有了以上的前理解
: 就可以來看底下這個有趣的東西
:
: 我們反而是用「先後」來證明「同時」
: 例如A與B密接出現,我們可以建立AB的同時性
: 所謂的「現在」,其實指的是時間上的先後密接
: 典型的正當防衛就是這樣在操作的
:
:
:
: 也可能用「同時」來證明「先後」
: 例如AB同時出現,因此A與B有因果意義上的密接
: 甲當乙的家教,乙的成績在段期間逐漸進步,故之間有因果上的先後意義
: 所謂的「先後」,其實骨子裡是由「同時性」建立的
:
:
: 發現有趣的地方了嗎?
: 當你想要「同時」,你就要證明「先後」
: 可變的部份為密接的程度
: 當你想要「先後」,你就要證明「同時」
: 可變的部份為重疊的長短
之所以說辯解會沒營養的原因就在於,
我還沒那能力恰當說明「內在時間意識」(the consciousness of internal time),
所以我決定閃躲時間性的問題......
不過J兄的這段文脈多少有抓到「味道」,
但如果用「因果」、「先後」來理解,
恐怕又會重新落入笛卡兒認識論的圈套?
: 推 Augusta:刑法都明定是「現在」不法之侵害了,當然不可能是段期間。 07/30 21:55
: → Augusta:允許正當防衛能阻卻違法的理由是那瞬間脆弱的人性為生物性 07/30 22:02
: → Augusta:所取代,變得沒有處罰換取救贖的必要...... 07/30 22:03
:
:
: 我是覺得問題不是出在「現在」與「期間」概念上互斥(事實上也沒有互斥)
: 而是這個期間「太長」了
: 我們看不習慣
: 如果這個期間短一點,說不定大家還可以接受
:
: 「現在」指的本來就不是「瞬間」
: 「瞬間」是沒有「(刑法上意義的)行為」可言的
:
: → ahyang:唉...正是這個法益在玄... 08/04 01:08
: → ahyang:而且,「格開別人揍過來的拳頭」這個行為又構成要件該當到 08/04 03:23
: → ahyang:哪個行為,所以需要以「正當防衛」來阻卻不法? 08/04 03:24
: 推 Augusta:你可能得把行為論、構成要件與違法性的關係、禁止錯誤理論 08/04 18:00
: → Augusta:通盤而整體地想想...這不是我三言兩語就能回答的...^^ 08/04 18:02
: → Augusta:法益侵害是後來目的法學追加來自圓其說用,我覺得應先擱著 08/04 18:06
:
:
: 所以說
: 如果Augusta概念中的「現在」不能至少是一個「侵害行為的期間」
: 而是指防衛到的那個瞬間
: 那這麼一來
: 「格開別人的拳頭(而弄破他的皮膚)」這種東西
: 如何能夠自圓其說這是在「防衛什麼」?
: 在那個點根本無法觀察出任何侵害「行為」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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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
: ahyang應該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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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亂源:
: 法官想當神
: 白癡想當法官
: 神想裝白癡
: http://blog.yam.com/juo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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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03.204.89.235
: → ahyang:最後兩句太多餘了。我的意思不是那樣,我的沒那麼複雜。 08/05 20:43
: → juotung:唉...這年頭要搞懂人可真不容易啊^^" 失禮了 08/05 21:29
: → ahyang:沒什麼好失禮的啦。不過我覺得我說得很清楚啊,「格開別人 08/05 21:57
: → ahyang:的拳頭」到底構成要件該當於哪個刑法行為? 08/05 21:58
: → ahyang:「劃破別人的皮膚」這是你添加進去的。而且,A揮拳打B,B 08/05 22:01
: → ahyang:格開。這裡所產生的「A的皮膚被劃破」的風險,為什麼不是歸 08/05 22:03
: → ahyang:因給「A揮拳打B」這個行為?B不格開A的拳的話,A的皮膚就沒 08/05 22:04
: → ahyang:有劃破的風險? 08/05 22:05
我只能補充,
連「罪刑法定主義」這詞都被懷疑其實是日本人自德文望文生義發明出來的,
其他什麼「罪疑惟輕」也不知道是誰吊書袋從尚書引進當代刑法理論,
(想想好像也是日本人...)
這些衍義的概念即使到今日都還在理論與實務上嘗試磨合。
「構成要件」是否有像學校或補習班教的那麼死板,
其實也是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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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31.12
※ 編輯: Augusta 來自: 118.169.31.12 (08/26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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