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手上奧運會圓滿閉幕...)時間15年前 (2008/08/26 10:57), 編輯推噓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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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 : 時間: Tue Aug 5 12:38:10 2008 : : ※ 引述《chelsea0903 (あらし)》之銘言: : : ※ 引述《ffiva (小李)》之銘言: : : : 這個好像和台灣那個鄧某某殺夫案 : : : 一直都被相提並論 : : : 好像是說 : : : 正當防衛的'現在'不法侵害 : : 鄧如雯殺夫案與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的緣故在於, : : 殺夫與擊父都是處於非侵害的情狀下的反擊。 : : 也就是說,長期受虐者是在被害人毫無防備時將被害人殺死。 : : 但是,鄧如雯的辯護律師認為,長期受虐的行為人一直處於“持續性的危險” : : ,也就是說被害人可以無時不刻地侵害行為人的身體法益,使其處於長期危險的狀態。 : : 辯護律師認為,對於行為人而言身體法益的侵害並不是一個時間點,而是個時間線。 : : 在這個時間線上的反擊行為都應該視為具有現在性的防衛行為。 : : 但是法官並不採認時間線這個說法。而是利用罪責來減輕鄧如雯的刑責。 : : ------ : : 以上是老師教的,但是個人有點想法: : : 像這種具有持續性危險的案例,很多都發生在家暴案見當中。 : : 如果參考過家庭暴力方面的專業書籍,他會告訴你受虐者是基於“生活被控制”的情狀下 : : 才會忍受長期身體法益備受侵害的情況。 : : 例如行為人如果逃跑會被毆打、如果回手就會遭受更嚴重的修理。 : : 物質與精神上無時不刻受到侵擾。 : : 這是一種利用長期暴力所建立起來的牢籠,一種對行動自由的控制。 : : 在行為人的主觀判斷上,不成功的反擊會回以更嚴重的身體甚至生命法益的侵害。 : : 而這樣的侵害很有可能是維持數日、數週甚至更長,端賴施虐者的心情或者是哪一天 : : 受虐致死。 : : 這是與普通正當防衛情狀不一樣的地方,面對不認識或者是甚少接觸的加害人 : : (如面對夜歸的路上有人意圖對女性性侵害),被害者在防衛的當時並不會考慮到 : : 日後是否會遭受到更嚴重的報復,而有勇氣努力保全自己的法益。 : : 因此我並不贊同這類的案件單純適用於僅考量“時間點”的正當防衛情狀。 : : 因為基礎並不合理。 : : 這是個人的小小想法,如果有其他大大要補充或指正非常歡迎。 : : 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 其實問題並不是出在「時間點」或「時間線」哪一個模型才是本案的侵害模式 : 無論哪一種模式邏輯上來說都站不住腳的 : : 時間點的想法去訴諸一種不連續的時間概念 : 而除非你能告訴我法律上最小的時間單位是多少 : 讓我們去抓那個瞬間 : 否則你再怎麼定格 : 你得到的終究還是「線性」的時間 : 且「時間點」的觀念與我們行為論中的行為概念似乎是有衝突的 : 因為,除非「行為」是個不連續的概念,時間的不連續性才能與其互相配合 : 但一般的行為論中的行為 : 都是連續性的概念 : : : 而時間線的概念也啟人疑竇 : 因為無論侵害的「狀態」如何的真、如何的一觸即發、山雨欲來 : 你終究還是得抓幾個端點,告訴我從這裡開始、從那裡結束 : (97.1.1打過一次,97.12.31打過、98.5.30打最後一次) : 然後想辦法誘導我去推論在兩個端點的中間段,侵害都一直存在 : (所以97.1.1 ~ 98.5.30都有) : 換句話說 : 骨子裡還是「點狀」的時間 回顧了一下,我確定沒講過「時間點」, 應該不違禁反言...... 拿警廣的例子自以為方便理解, 不過卻也的確易使人誤解...... 所以沒營養的小小自我辯解一下...... 我說的「瞬間」並不是牛頓-笛卡兒式線性時間觀下的「時間點」。 如果將「現在」理解成時間的流與切點, 當然會產生前述的芝諾悖論, 而且僅僅將時間理解為外於觀察者的客體, 不但不足以說明被社會行為論或目的行為論篩選過的犯罪行為, 也不能夠解釋刑法為什麼能處罰到行為人的不法意識。 : 所以說 : 問題是出在 : 「現在性」這樣的觀念 : 我們並沒有發展出適當的語言形式與概念模型來完美的定義它 : 沒有好的語言工具,這是問題的核心 : 不過,這並不妨礙我們在具體個案裡面操作「現在」這個概念 : 你碰上了你就會自己知道自己認不認為這是「現在」 : 不會有問題 : : 有了以上的前理解 : 就可以來看底下這個有趣的東西 : : 我們反而是用「先後」來證明「同時」 : 例如A與B密接出現,我們可以建立AB的同時性 : 所謂的「現在」,其實指的是時間上的先後密接 : 典型的正當防衛就是這樣在操作的 : : : : 也可能用「同時」來證明「先後」 : 例如AB同時出現,因此A與B有因果意義上的密接 : 甲當乙的家教,乙的成績在段期間逐漸進步,故之間有因果上的先後意義 : 所謂的「先後」,其實骨子裡是由「同時性」建立的 : : : 發現有趣的地方了嗎? : 當你想要「同時」,你就要證明「先後」 : 可變的部份為密接的程度 : 當你想要「先後」,你就要證明「同時」 : 可變的部份為重疊的長短 之所以說辯解會沒營養的原因就在於, 我還沒那能力恰當說明「內在時間意識」(the consciousness of internal time), 所以我決定閃躲時間性的問題...... 不過J兄的這段文脈多少有抓到「味道」, 但如果用「因果」、「先後」來理解, 恐怕又會重新落入笛卡兒認識論的圈套? : 推 Augusta:刑法都明定是「現在」不法之侵害了,當然不可能是段期間。 07/30 21:55 : → Augusta:允許正當防衛能阻卻違法的理由是那瞬間脆弱的人性為生物性 07/30 22:02 : → Augusta:所取代,變得沒有處罰換取救贖的必要...... 07/30 22:03 : : : 我是覺得問題不是出在「現在」與「期間」概念上互斥(事實上也沒有互斥) : 而是這個期間「太長」了 : 我們看不習慣 : 如果這個期間短一點,說不定大家還可以接受 : : 「現在」指的本來就不是「瞬間」 : 「瞬間」是沒有「(刑法上意義的)行為」可言的 : : → ahyang:唉...正是這個法益在玄... 08/04 01:08 : → ahyang:而且,「格開別人揍過來的拳頭」這個行為又構成要件該當到 08/04 03:23 : → ahyang:哪個行為,所以需要以「正當防衛」來阻卻不法? 08/04 03:24 : 推 Augusta:你可能得把行為論、構成要件與違法性的關係、禁止錯誤理論 08/04 18:00 : → Augusta:通盤而整體地想想...這不是我三言兩語就能回答的...^^ 08/04 18:02 : → Augusta:法益侵害是後來目的法學追加來自圓其說用,我覺得應先擱著 08/04 18:06 : : : 所以說 : 如果Augusta概念中的「現在」不能至少是一個「侵害行為的期間」 : 而是指防衛到的那個瞬間 : 那這麼一來 : 「格開別人的拳頭(而弄破他的皮膚)」這種東西 : 如何能夠自圓其說這是在「防衛什麼」? : 在那個點根本無法觀察出任何侵害「行為」啊 : : : : 我想 : ahyang應該是這個意思 : : : -- : 法律的亂源: : 法官想當神 : 白癡想當法官 : 神想裝白癡 :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03.204.89.235 : → ahyang:最後兩句太多餘了。我的意思不是那樣,我的沒那麼複雜。 08/05 20:43 : → juotung:唉...這年頭要搞懂人可真不容易啊^^" 失禮了 08/05 21:29 : → ahyang:沒什麼好失禮的啦。不過我覺得我說得很清楚啊,「格開別人 08/05 21:57 : → ahyang:的拳頭」到底構成要件該當於哪個刑法行為? 08/05 21:58 : → ahyang:「劃破別人的皮膚」這是你添加進去的。而且,A揮拳打B,B 08/05 22:01 : → ahyang:格開。這裡所產生的「A的皮膚被劃破」的風險,為什麼不是歸 08/05 22:03 : → ahyang:因給「A揮拳打B」這個行為?B不格開A的拳的話,A的皮膚就沒 08/05 22:04 : → ahyang:有劃破的風險? 08/05 22:05 我只能補充, 連「罪刑法定主義」這詞都被懷疑其實是日本人自德文望文生義發明出來的, 其他什麼「罪疑惟輕」也不知道是誰吊書袋從尚書引進當代刑法理論, (想想好像也是日本人...) 這些衍義的概念即使到今日都還在理論與實務上嘗試磨合。 「構成要件」是否有像學校或補習班教的那麼死板, 其實也是有待商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31.12 ※ 編輯: Augusta 來自: 118.169.31.12 (08/26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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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看不懂最後三句。我明白「構成要件」有所謂的「不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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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構成要件」、「空白構成要件」等等在「適用」規範時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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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判斷餘地或者爭議等等相類的狀況,使得對各個案件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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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可能彼此會有出入、不一致之處。但我不明白,適用規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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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的「合致」與否,除了「合致」、「不合致」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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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可以有「合致一半」這種不那麼死板有待商榷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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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話一句:懷孕就是懷孕,沒懷孕就是沒懷孕,沒有什麼「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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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一半」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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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9 01:28, , 9F
「刑法的規範文字」不等於「犯罪構成要件」...不過倒是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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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混用空白刑法與空白構成要件......雖然當前最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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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是透過文字檢驗構成要件,但兩者還是不同......文字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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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9 01:37, , 12F
以暈渲或拆析,但作為其內涵積澱的構成要件只有該當不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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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二為一,忽略構成要件的詮釋學循環,這就是死板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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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放棄。我真的從頭到尾都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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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9 22:53, , 15F
真奇妙,我居然會在法理版讀到我熟悉的意識哲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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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Zeno's paradox應該跟眼前問題的關係有點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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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議不要因為Zeno一樣提到時間點還有切時間就扯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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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笛卡爾認識論和上文我連不大起來,誰願意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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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不管基礎論融慣論或內在論外在論都得處理因果先後的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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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論問題吧?而笛卡爾之勢論,在此指基礎論有特別在解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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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或先後上癟腳嗎?我沒聽說過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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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點:基礎論(fundamentalism)還是很多知識論學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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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歐。當然跟笛卡爾古早提出的模樣不完全一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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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 記錯,應該是foundationalism,誤植,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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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damentalism是宗教哲學理的玩意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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