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あらし)時間16年前 (2008/07/27 21:28), 編輯推噓6(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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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fiva (小李)》之銘言: : 這個好像和台灣那個鄧某某殺夫案 : 一直都被相提並論 : 好像是說 : 正當防衛的'現在'不法侵害 : ※ 引述《ayuayu521 (鴨 )》之銘言: 鄧如雯殺夫案與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的緣故在於, 殺夫與擊父都是處於非侵害的情狀下的反擊。 也就是說,長期受虐者是在被害人毫無防備時將被害人殺死。 但是,鄧如雯的辯護律師認為,長期受虐的行為人一直處於“持續性的危險” ,也就是說被害人可以無時不刻地侵害行為人的身體法益,使其處於長期危險的狀態。 辯護律師認為,對於行為人而言身體法益的侵害並不是一個時間點,而是個時間線。 在這個時間線上的反擊行為都應該視為具有現在性的防衛行為。 但是法官並不採認時間線這個說法。而是利用罪責來減輕鄧如雯的刑責。 ------ 以上是老師教的,但是個人有點想法: 像這種具有持續性危險的案例,很多都發生在家暴案見當中。 如果參考過家庭暴力方面的專業書籍,他會告訴你受虐者是基於“生活被控制”的情狀下 才會忍受長期身體法益備受侵害的情況。 例如行為人如果逃跑會被毆打、如果回手就會遭受更嚴重的修理。 物質與精神上無時不刻受到侵擾。 這是一種利用長期暴力所建立起來的牢籠,一種對行動自由的控制。 在行為人的主觀判斷上,不成功的反擊會回以更嚴重的身體甚至生命法益的侵害。 而這樣的侵害很有可能是維持數日、數週甚至更長,端賴施虐者的心情或者是哪一天 受虐致死。 這是與普通正當防衛情狀不一樣的地方,面對不認識或者是甚少接觸的加害人 (如面對夜歸的路上有人意圖對女性性侵害),被害者在防衛的當時並不會考慮到 日後是否會遭受到更嚴重的報復,而有勇氣努力保全自己的法益。 因此我並不贊同這類的案件單純適用於僅考量“時間點”的正當防衛情狀。 因為基礎並不合理。 這是個人的小小想法,如果有其他大大要補充或指正非常歡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76.160 ※ 編輯: chelsea0903 來自: 59.104.176.160 (07/27 21:30)

07/30 21:55, , 1F
刑法都明定是「現在」不法之侵害了,當然不可能是段期間。
07/30 21:55, 1F

07/30 22:02, , 2F
允許正當防衛能阻卻違法的理由是那瞬間脆弱的人性為生物性
07/30 22:02, 2F

07/30 22:03, , 3F
所取代,變得沒有處罰換取救贖的必要......
07/30 22:03, 3F

07/30 23:57, , 4F
A大提的我清楚,我只是在強調這類事件的社會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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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00:00, , 5F
理論的規則記不能隨意被破壞,但也因為不同類型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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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00:01, , 6F
而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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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00:01, , 7F
sorry,記->既
07/31 00:01, 7F

07/31 21:47, , 8F
我覺得沒什麼特殊,責任能力與59科刑審酌就是對應這類問題
07/31 21:47, 8F

07/31 21:50, , 9F
當然,如果是覺得像蝙蝠一樣既是哺乳類又看起來像鳥類,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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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21:50, , 10F
層表象意義上是很特殊沒錯啦。
07/31 21:50, 10F

08/01 21:10, , 11F
我看不懂推文第一句。為什麼「現在」一詞不是指一段期間?
08/01 21:10, 11F

08/01 21:16, , 12F
還是說,對於持續一段期間的侵害的對抗不能依正當防衛阻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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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21:16, , 13F
違法?
08/01 21:16, 13F

08/02 14:00, , 14F
應該是說正當防衛時同時必須要有受到侵害才可以主張
08/02 14:00, 14F

08/02 21:43, , 15F
「現在」怎是「期間」?警廣有在報「現在時刻8到9點間」?
08/02 21:43, 15F

08/02 21:48, , 16F
平常說長期侵害跟刑法現在不法侵害「行為」,還是不同吧?
08/02 21:48, 16F

08/02 22:43, , 17F
我第一個問題純是用詞看不懂。畢竟「A現在正在小便」,小
08/02 22:43, 17F

08/02 22:46, , 18F
便總要花一段時間。至於第二點,我同意「行為」與「效果」
08/02 22:46, 18F

08/02 22:53, , 19F
可以分開看待。但是我不太明白可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的這個
08/02 22:53, 19F

08/02 22:54, , 20F
「行為」,其所對抗的到底是不法行為本身還是其效果。
08/02 22:54, 20F

08/03 23:28, , 21F
第一點覺得也不用弄太玄,你說A現在正小便的同時,人家搞
08/03 23:28, 21F

08/03 23:30, , 22F
不好已經噴完了,所思與所指的「現在」到底是指哪個時候?
08/03 23:30, 22F

08/03 23:32, , 23F
第二點當別人揍你一拳,下一拳又來時,你格的是他的拳頭?
08/03 23:32, 23F

08/03 23:33, , 24F
還是格預期可能的痛意或「法益侵害」?不需要想太複雜吧?
08/03 23:33, 24F

08/04 01:08, , 25F
唉...正是這個法益在玄...
08/04 01:08, 25F

08/04 03:23, , 26F
而且,「格開別人揍過來的拳頭」這個行為又構成要件該當到
08/04 03:23, 26F

08/04 03:24, , 27F
哪個行為,所以需要以「正當防衛」來阻卻不法?
08/04 03:24, 27F

08/04 18:00, , 28F
你可能得把行為論、構成要件與違法性的關係、禁止錯誤理論
08/04 18:00, 28F

08/04 18:02, , 29F
通盤而整體地想想...這不是我三言兩語就能回答的...^^
08/04 18:02, 29F

08/04 18:06, , 30F
法益侵害是後來目的法學追加來自圓其說用,我覺得應先擱著
08/04 18:06, 3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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