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勞碌命......)時間15年前 (2008/09/02 12:1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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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hyang:我還是看不懂最後三句。我明白「構成要件」有所謂的「不確 08/27 06:29 → ahyang:定構成要件」、「空白構成要件」等等在「適用」規範時可能 08/27 06:31 → ahyang:會有判斷餘地或者爭議等等相類的狀況,使得對各個案件的判 08/27 06:34 → ahyang:斷可能彼此會有出入、不一致之處。但我不明白,適用規範時 08/27 06:36 → ahyang:,構成要件的「合致」與否,除了「合致」、「不合致」以外 08/27 06:36 → ahyang:還可以有「合致一半」這種不那麼死板有待商榷之處? 08/27 06:37 → ahyang:老話一句:懷孕就是懷孕,沒懷孕就是沒懷孕,沒有什麼「懷 08/27 06:38 → ahyang:孕一半」這種事。 08/27 06:40 → Augusta:「刑法的規範文字」不等於「犯罪構成要件」...不過倒是滿 08/29 01:28 → Augusta:多人混用空白刑法與空白構成要件......雖然當前最有效率的 08/29 01:30 → Augusta:方式是透過文字檢驗構成要件,但兩者還是不同......文字可 08/29 01:31 → Augusta:以暈渲或拆析,但作為其內涵積澱的構成要件只有該當不該當 08/29 01:37 → Augusta:,誤二為一,忽略構成要件的詮釋學循環,這就是死板之處。 08/29 01:39 → ahyang:對不起,我放棄。我真的從頭到尾都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08/29 08:01 我不意外啦......ORZ...... 本來0829我就不該再推文多話, 因為接下來都是課本理解的問題...... 我應買個雞排,惦惦地隔山觀虎鬥才對......XD → A1Yoshi:真奇妙,我居然會在法理版讀到我熟悉的意識哲學問題。 08/29 22:53 → A1Yoshi:還有,Zeno's paradox應該跟眼前問題的關係有點遠啦。 08/29 22:54 → A1Yoshi:我建議不要因為Zeno一樣提到時間點還有切時間就扯在一起。 08/29 22:54 → A1Yoshi:還有,笛卡爾認識論和上文我連不大起來,誰願意教我? 08/29 23:01 → A1Yoshi:我想不管基礎論融慣論或內在論外在論都得處理因果先後的認 08/29 23:03 → A1Yoshi:識論問題吧?而笛卡爾之勢論,在此指基礎論有特別在解釋因 08/29 23:03 → A1Yoshi:果或先後上癟腳嗎?我沒聽說過耶。。 08/29 23:04 → A1Yoshi:還有一點:基礎論(fundamentalism)還是很多知識論學者在 08/29 23:08 → A1Yoshi:捍衛歐。當然跟笛卡爾古早提出的模樣不完全一樣就是。 08/29 23:09 → A1Yoshi:啊啊~ 記錯,應該是foundationalism,誤植,改之。 08/29 23:18 → A1Yoshi:fundamentalism是宗教哲學理的玩意兒。 08/29 23:18 A1Yoshi既然大駕光臨, 小弟就憑己淺薄之力略為解釋一下...... 其實哲學向來就是學術之母, 尤其像刑法這種處罰人的學問, 一個人是否死有餘辜?該不該殺? 教會、君王還是國家要如何殺人殺得理所當然、理直氣壯, 一直都是很現實的重大問題。 刑法學傳統本來就一直跟基督神學與倫理學緊扣, 但到了近代主權國家觀下,司法被世俗國家壟斷, 選任法官代替巫師、祭司、教士、君主來審判, 而這些人該如何又憑什麼代理上帝還是其他無上的意志去觀察與評價人的罪孽, 認識論變成是刑法很核心的問題, 而如何認識,自然就得拉到整體時空脈絡下個別的人與犯行。 但刑法學又跟一般哲學認識論不一樣的地方在, 哲學家可以憑空去說人是一團自由的意志或只是一台機器人, 各自表述無傷大雅。 刑法學者可不行,刑法學現實目的就是要透過肉體去處罰或寬恕或規訓那個罪犯的心, 不僅是處罰給那個罪犯知道,也是給其他蠢蠢欲動的人看; 可想而知,刑法論述所要接受的後設限制比單純的哲學認識論要來得多, 而且總是在尋求統一與唯一解釋的可能, 這樣大家才會覺得公平與信服。 刑法學幾個重要主題: 行為論、構成要件論、違法論、責任論、錯誤論、刑罰論, 國內教科書沒有將學科前延講明白, 多數人就當成本體論在解讀, 卻因此忽略了我們現在所熟知的刑法體系, 其實都是透過法官從一件件現實個案的觀察與評價, 摸索、累積與建立起來的思考習慣。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有些比較自覺的法官與學者不安於直覺式的判斷, 開始系統性地汲取認識論以豐富刑法理論的內涵與正當性。 就以行為論來講, 早期,Beling的自然行為論就是很笛卡兒-牛頓式的「犯罪行為」判斷方式, 但這種說法現在根本沒人採納: 實際斷案的法官可不是上帝, 不可能巨細靡遺地將罪犯的一舉一動還有心理狀態考慮進來, 而且探究到某根肌肉纖維的牽動是造成那把刀見紅的主因,似也沒那個必要。 所以後來Wezel的目的行為論就拉進現象學的概念, 從犯罪不法意識去篩選犯罪行為; 但對犯罪行為與犯罪意識的意向性認識, 並不是在法律學校用幾本課本可以教出來的, 想要快速生產德高望重的索羅門級法官來解決現代社會堆積如山的法律案件, 就像是聯邦想要量產鋼彈RX78打吉翁的薩克一樣,困難又不敷成本...... 而社會行為論要法官從行為的社會意義去判斷犯罪行為, 則便是鋼彈量產版吉姆...... 一切理據只要掛上「社會性」,就足以擔保法官斷案的明證, 不用驗明法官的權威性, 心證也可以不用再從盤谷開天闢地談起, 很方便,也還滿有說服力的。 但實際上國家是怎麼量產法官的?心證的水準怎麼樣? 了解內情的「法律人」多半心知肚明...... 這又得拉到法律系統與法學教育養成如何搭配接軌...... 為了對應現實問題, 刑法學沒辦法很明確地區分我這門學問是「法」, 所以是「倫理學」,所以只談應然如何, 而不去管現實上或現階段技術可不可行?該怎麼做? 我想這就是純哲學與「應用哲學」不同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6.252 ※ 編輯: Augusta 來自: 118.169.26.252 (09/02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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