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Stock板laptic/rayccccc/aloness判決

看板Law-Service作者 (唯一支持賴清德)時間10月前 (2023/07/07 23:02), 10月前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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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oness (aloness)》之銘言: : 就本申訴案,回覆如下 : 1. 經查申訴人提出檢舉前,已於原文回文如下圖 : https://imgur.com/ynnLy3d
: https://imgur.com/j2uc4dD
: 基本上,完全觸及版規4-5-1 對特定人士引戰 : 唯就該文下方檢舉人與被檢舉人兩造回應,已進入互相攻訐狀態 : (雙方均違規在前) : 因此就任一方檢舉,只能認定不予處理、或是雙方一起處理 : 本案個人原判,即選擇"不予處理" 首先WADE0616 在 #1aTXnDMp (Stock) 一文稱 進場:隨意 停利:152~174 結果漲到13x就溜了 所以截圖中本人稱之為落跑王乃基於事實 何來引戰? 股板常年來都會酸其他人為傻多、傻空、韭菜、慘戶、賠錢仔、反指標 但只要基於事實 或者是在股票的範圍內的酸言酸語 本就不屬引戰 照aloness的邏輯 那置底閒聊每天都在講別人傻多傻空 韭菜、慘戶早就引戰了 股板早就被桶光了 : 2. 4-5-1依版規,並未限定被攻擊人士才可處理 : 在檢舉版成立之前,版主既有權力就4-5-1違規事項主動處理 : 這項原則迄今沒有變更 : 其他雙方互相攻擊的字眼,不論用了什麼字眼 : 都已經不在討論範圍內(雙方戰成這樣,無須評判哪些字詞屬攻擊,哪些字詞不是) 板主主動處理的意思是 板主認為有違規 就直接處分了 怎麼會是我檢舉W後 W沒檢舉我 板主才想處分我?? 甚至說「要處理就2個一起處理」 請不要亂解讀主動處理的意思 主動處理並不是讓你拿來威脅檢舉人行使檢舉權力的 就好像2個人打架 我被打到重殘 對方沒受傷 法官卻說這是鬥毆 要處理就2個一起處理 真是神邏輯耶 板規只有寫 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歧視者。 並沒有寫「若2個人吵架 就全罰 或全免罰」 所以板主只能判斷言論是否有對他人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歧視 兩個人是否筆戰 並非板主該判斷之事 aloness用此當理由判未達 根本無據 另外 4-5-1雖然寫了「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 但是從以前板主就是認定對特定人物、使用者 需由當事人檢舉 畢竟有些人並不認為對方是挑釁 有些是冤家 喜歡互嘴 並沒有想要對方受處分 每個人對言詞的敏感度本就不同 板主擅自介入根本不恰當 例如很多人都會酸fj 酸6j 他們都嘛不在意 有次fj很在意的 fj就自己去檢舉了 1 m 2 1/12 f204137 □ [檢舉] #1ZlwFmYw 4-5-3 wen456789 這是股板歷來的風氣 當事人覺得受辱 自己檢舉就可以了 板主不是當事人 主動介入才奇怪 找幾個證據 2021/9/14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631585134.A.14A.html → yoche2000: [1] 針對個人的 4-5-1 需當事人檢舉 09/15 00:19 2022/4/27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651029102.A.171.html

04/27 13:35,
4-5-1 未達,需當事人檢舉;4-5-3 單看所提證據,未見有相
04/27 13:35

04/27 13:35,
似,亦不成立
04/27 13:35
2023/1/15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673760850.A.762.html 推 laptic: 第一則部分應該不是當事人吧?至於第二則,我也無法認定有 01/18 00:38 → laptic: 任何引戰的事實,因此未達處分標準 2023/6/12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686584505.A.B0E.html

06/13 22:52,
認為應本人檢舉
06/13 22:52
其實還有很多 但全列出來怕小組長會看得很累! 從這四篇就看得出來 自有股檢板以來 換了好幾次板主 4-5-1若是針對特定使用者的 都要當事人檢舉 畢竟只有當事人才知道有沒有被引戰的感覺 有些人就是愛鬥嘴 其他人幫忙檢舉或者板主主動介入本來就很詭異 實習板主還拿主動介入來威脅檢舉人不得檢舉 否則要2個一起受罰 如此邏輯當真可笑 我檢舉WADE0616是因為 他說我反社會人格 我認為這已屬於無端謾罵 且 脫離討論股票宗旨 雖然我酸他 但都是基於他發標的文 喊了目標價 結果自己中途就溜了一事 並非無中生有 有些人酸我沒對帳單、亂喊、反指標、韭菜 我也都無所謂 但是反社會人格關股票什麼事?? 討論股票意見不合很正常 互酸互嘴也很ok 只要在討論股票的範圍內都可以 而非隨意亂指稱他人的 人格、疾病、性向、詛咒、家庭 我說他是落跑王是基於事實 他指稱我反社會人格 該看醫生 卻不是基於事實 且與股板無關 當然是屬於引戰 : 3.如認應改判 : 則建議因檢舉人與被檢舉人同時觸及違規事項4-5-1 : 予以同步處置 4-5-1並沒有這種規定 請不要一再隨意解讀板規 我檢舉他 因為我覺得受辱 他沒檢舉我 代表他不覺得受辱 就算他覺得不爽 如同laptic板主所言 「法律不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 身為板主一直拿著「一起處分」 來威脅檢舉人不得檢舉 這樣好嗎? : 4.就選擇性辦案質疑,說明如下 : 實際上大概有兩種狀況 : -在國外連線品質過差持續要斷不斷時,當單一檢舉文案例過多時 : 或是執行處置編輯文章時,甚或要查詢過往處份記錄 : 根本無法進行 : 推文可以的原因,是因為手機APP發出去之後即使斷線 : 只要自動連上還是可以自動發送 : 連線品質之差,推了一串文之後就放在旁邊數分鐘無法操作 : (平常在台灣只是數秒而已) : 就更別說有些檢舉是youtobe影片連結,根本無法打開 : 實際上也無法瀏覽違規事項 : -有些檢舉文比較模擬兩可,一時也無法做出回應 : 版上許多熱心版友的檢舉文,有時都很燒腦 : 還是得思考一下是否判決有太過武斷性的評論,而有所忽略該注意的事 補充一下 跟本申訴案無關的 像這篇我檢舉原po "未做功課就請益"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684727136.A.D3D.html aloness的理由是 → aloness: 此議題看到討論才知道這商品有先天性的問題,私認為不能 05/22 13:18 → aloness: 怪版友提問,我看了說明才發現怎麼跟認知差異那麼大…整 05/22 13:18 → aloness: 理好資料我會再進行補充 05/22 13:18 原來他想補充 他想回文 所以他認為這篇沒有違規 但是板規並沒有規定 板主想回文時 就沒有違規吧? 板主不想回文就是刪文 板主想回文時就沒違規? 私心也太重了 (結果他回出來的平準金也是錯的)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683417887.A.A5B.html 像這篇 原po只寫了「出國旅遊一定要打扮得漂漂亮 所以買了染髮劑」 就沒有別的分析了 我檢舉 4-2-4 分析內容不充實 結果aloness回

05/08 10:19,
就染髮劑而言還真是一針見血,雖然內容簡單倒也實在
05/08 10:19

05/08 10:22,
藍鳥可能不曉得,對5~60歲的男性商務人士,為了門面把頭
05/08 10:22

05/08 10:22,
髮染黑是很正常的事,起碼我們公司一堆要往外跑的主管,
05/08 10:22

05/08 10:22,
以及會來拜訪我們的人就如此
05/08 10:22

05/08 10:26,
就個人經驗我是傾向符合事實故未達檢舉標準,有賴其他兩
05/08 10:26

05/08 10:26,
位版主提出看法
05/08 10:26
居然還幫違規者腦補 想了一堆理由 寫得比原po的分析文還多 aloness還有很多奇葩的見解 當時沒申訴 是因為另外2位板主判決檢舉案成立 所以不予計較 但這種奇葩邏輯 經常做出的詭異判決 讓人聯想到Tapqou 一直在亂解讀板規 放任不管只會危害股板 雖然現在股板是採用合議制 但合議制的意思是 三位板主來依"事實" "判斷是否違反板規" 而不是三位板主可以自行隨意解讀板規 就像法院的合議庭 雖然每個法官見解、量刑會不一樣 但什麼叫殺人 什麼叫傷害 什麼叫竊盜 什麼叫強盜 什麼叫侵占 對於每個法條的定義還是清楚的 如同前面說明的 4-5-1 從股檢板成立三年以來 對特定人都是要當事人檢舉 結果aloneess卻隨意解讀成板主可以主動處理 顯然根本不懂板規 也不懂過去的判決 更沒有與laptic討論過 而rayccccc對於一些4-5-1案件 有時非當事人檢舉 就會判成立 有些案件就說要當事人檢舉 標準也是變來變去 同一條板規 三個板主不同處理方式 就是形成混亂 板主群應先討論好4-5-1 對於特定使用者時 是否需當事人檢舉、板主可否主動處理 若不需要當事人檢舉且板主可主動處理 也應公告 讓板友知悉 若需要當事人檢舉 那板規應修改 或加個但書 而非隨意解讀 但板規在修改前 應從其習慣 就像民法: 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 股檢板成立三年來 歷屆板主都認為對特定人引戰需當事人檢舉 aloness才上任2個月就想推翻這個習慣 是沒道理的 在板主群修改板規前 應依照過去習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212.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688742152.A.A27.html ※ 編輯: BlueBird5566 (111.71.212.3 臺灣), 07/07/2023 23:21:26

07/09 12:44, 10月前 , 1F
請聚焦在訴由,拉其他新議題是無效舉證與
07/09 12:44, 1F

07/09 12:44, 10月前 , 2F
論述,謝謝。
07/09 12:44,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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