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Stock板laptic/rayccccc/aloness判決

看板Law-Service作者 ( )時間11月前 (2023/06/17 01:05), 11月前編輯推噓2(208)
留言10則, 2人參與, 11月前最新討論串4/15 (看更多)
※ 引述《rayccccc (阿夸哈私奔)》之銘言: : 一、按申訴人所述,反社會人格為精神疾病之一種。我認為「精神疾病」一詞語意中性 : ,無法對人造成侮辱,是申訴人自行將「精神疾病」與「神經病」畫上等號,而斷 : 定對方有侮辱他的意思。 原來指稱他人有精神病疾是語意中性? 沒有任何證據或診斷書 都可以指稱他人有精神疾病? 例如板主群都有精神病 、板主群都有心理障礙、 rayccccc有憂鬱症、aloness是心理變態? 這些說法板主群都同意沒有侮辱嗎? 若同意的話 我未來在股板都推這些文 記得不要又判我違規了嘿 另外若是指稱別人有猴痘、新冠、愛滋病就有侮辱? 這部份可以請板主群定義下來哪些病是語意中性 哪些不是? 還有不只疾病 如果隨意指稱他人是GAY、精神障礙、殘障、瞎了、聾了、不識字、文盲 、法盲 這些也都是人身攻擊 怎麼反社會人格就不是? 股板討論股票需要指稱他人是什麼人格、什麼病嗎? : 二、#1aUo5Neh (Stock) 經查看申訴人與被檢舉人之爭論內容,就其前後文關係無法認 : 定被檢舉人違反4-5-1。 : 綜上所述,該檢舉案不成立。 4-5-1是只要對他人人身攻擊就算 與前後文有什麼關係? A、B兩人爭論 A用髒話罵人 B沒罵人 法官也不會說因為2個人在爭論 所以A不成立公然侮辱 如果我跟館長打架 我被打得重傷 館長無傷 法官也不會說因為2個人在打架 所以館長不成立傷害罪 rayccccc說法顯然沒半點法律素養 有沒有違反4-5-1是看用了哪些詞 而不是看前後文 事實上股檢板有很多被檢舉4-5-1的檢舉案 板主群也沒有看前後文 就判定違規 何以到了我的檢舉案就要看前後文? 另外想向組務補充一點 #1aXpoviE (StockPicket) 這篇檢舉文是AUTIS在推文攻擊我 板友 sherlockman 檢舉 rayccccc回說 應本人檢舉

06/13 22:52,
認為應本人檢舉
06/13 22:52
另一篇檢舉案 #1aNEUUqu (StockPicket) 是zaiter攻擊 susanmm 一樣是板友sherlockman檢舉 rayccccc卻判定4-5-1成立

05/12 14:31,
4-5-1 成立
05/12 14:31
明明這兩件都是sherlockman替他人檢舉 都是違反4-5-1 但是一件rayccccc判定4-5-1成立 我被罵的案件 他就說要當事人檢舉 製表如下: 檢舉人 違規人 被攻擊人 rayccccc判決 ------------------------------------------------------- sherlockman AUTIS BlueBird5566 應本人檢舉 sherlockman zaiter susanmm 4-5-1成立 個人認為rayccccc對我有意見很久了 只要我被罵的檢舉案 他都會故意不成立 本申訴案也是如此 一開始他還故意拖延超過七日 我發詢問文提醒板主群後 他還是不處理 直到我發申訴文 他才不甘願地回說不成立 然後莫名其妙地說 指稱他人反社會人格 是語意中性 從這些過程都可以看出 只要我被罵的案件 他都會放過違規者 經觀察 有些違反4-1的案件 他會直接判定違規刪除 有些他就會給48小時修正 完全依他個人對違規者的喜好來決定怎麼處分 個人認為身為板主應中立 公正 公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213.22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686935105.A.164.html ※ 編輯: BlueBird5566 (111.71.213.220 臺灣), 06/17/2023 01:21:02 ※ 編輯: BlueBird5566 (111.71.213.220 臺灣), 06/17/2023 01:26:28

06/17 19:46, 11月前 , 1F
4-5-1我也納悶 但其實後來都統一檢舉
06/17 19:46, 1F

06/17 19:47, 11月前 , 2F
後面只能讓版主群去判...
06/17 19:47, 2F

06/17 19:52, 11月前 , 3F
06/17 19:52, 3F

06/17 19:52, 11月前 , 4F
最後是判決要當事人告訴乃論 未成案
06/17 19:52, 4F

06/17 19:53, 11月前 , 5F
反而不是評"閹人"一詞有無人身攻擊
06/17 19:53, 5F
※ 編輯: BlueBird5566 (111.71.213.220 臺灣), 06/17/2023 20:16:23

06/18 11:51, 11月前 , 6F
非雙方當事人,請勿在申訴案中表示意見,
06/18 11:51, 6F

06/18 11:51, 11月前 , 7F
謝謝。
06/18 11:51, 7F

06/18 12:33, 11月前 , 8F
剛先回別篇 沒看到小組長的推文
06/18 12:33, 8F

06/18 17:02, 11月前 , 9F
感謝理解,對股板板規板務有見解可至股檢
06/18 17:02, 9F

06/18 17:02, 11月前 , 10F
板依規定發起討論或見解。
06/18 17:02, 10F
文章代碼(AID): #1aZ9P15a (Law-Service)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15 篇):
文章代碼(AID): #1aZ9P15a (Law-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