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Stock板laptic/rayccccc/aloness判決

看板Law-Service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11月前 (2023/06/17 19:08), 編輯推噓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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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組務、申訴人,謹此逐一回應本案爭點: 一、「疑問句」可否免責? 以個人的標準而言,不論是否使用疑問句指涉,皆不應作為逃脫罪責的理由。只要目 的經鑑定為負面指涉,即已構成人身攻擊的條件,與句式本身無關。 二、違規時是否要雙方同罰? 如果按照群組、板務法院的判例(註一),「法律不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故 不論對方是否有提出檢舉,仍需要按照板規作出適法判斷。 三、「反社會人格」是否具備人身攻擊的條件? 這應是最主要的爭議問題,茲就申訴人的論述作出回辯: 甲:關於「反社會人格」本身 按個人從網路上查詢到的結果(註二),「反社會人格」一詞雖然具備「一班無 法參與社會運作的人」的刻板印象,然而同時也有部分人「不但不會被社會排斥 ,反而性格上冷血無情的一些特徵,更得天獨厚的優勢」,因此單看該詞本身, 無法認定屬於不當用詞。 乙:「反社會人格」=「神經病」? 這兩者之間,不論用詞、嚴重度等都有不同之處,因此雖然都屬於精神疾患之一 種,可是不應相提並論。換句話說,縱然「神經病」得判定為違規,但這並不表 示「反社會人格」亦須受同等待遇、單使用該詞即應受違規處分。 丙:關於「表列特定疾病為/非人身攻擊」一事 這部分其實是本人在當時表達有誤,本意理論上同前所敘,需仰賴個案認定。畢 竟股票板不像本站部分看板,在無證據不當指謫「私人隱私、不實指控」之行為 (如病史、醫療行為、犯罪行為等)時得予判罰,因此如要作出明確化修訂,恐 將令更多使用者質疑對於特定字詞的執法標準,導致板務無法順暢執行。 四、「建議去看醫生」是否具備人身攻擊的條件? 就該字詞而言,個人的想法(白話一點)是「假如沒有罹患任何疾病,為何需要無故 去看醫生?」,而既然無證據可合理表明對方受患病之診斷,立意上應視作違規。 以上說明,供組務備查。 註一:#1Z2GSIMz (BoardCourt) #1ZDc4y6X (AboutBoards) 註二:樹洞 - TreeholeHK (2019),「何謂反社會人格?為何反社會反而得人喜愛?」, 《關鍵評論網》。 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0941 -- 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68.7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687000085.A.817.html

06/17 20:09, 11月前 , 1F
06/17 20:09, 1F

06/18 10:55, 11月前 , 2F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度上易字
06/18 10:55, 2F

06/18 10:56, 11月前 , 3F
第 535 號刑事判決
06/18 10:56, 3F

06/18 10:56, 11月前 , 4F

06/18 12:29, 11月前 , 5F
OK~若這申訴未過 以後不服判決的話
06/18 12:29, 5F

06/18 12:30, 11月前 , 6F
版主群都有病去看醫生...
06/18 12:30, 6F

06/18 13:51, 11月前 , 7F
你可以認真看一下內文
06/18 13:51, 7F

06/18 16:59, 11月前 , 8F
非申訴案雙方請勿推發文
06/18 16:59,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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