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法224的違反意願猥褻罪的適用
※ 引述《phantomli (在樓上)》之銘言:
: ※ 引述《yiwern (:))》之銘言:
: : 有兩個假設案例,讓我對於刑法224的適用覺得還不熟練,能否請教各位高手呢?
: : 以下的案例都從實際新聞所聯想改寫的。
: : 1.某機關女職員夜晚獨自在辦公室(門有關上但未鎖,該時段通常無人會在場;或是說本
: : 來會鎖的密閉辦公室,但暴露狂事先拿到鑰匙,然後開鎖進入再鎖上,換言之就不是不特
: : 定人得共見共聞的狀態)加班,某暴露狂潛進只有女職員一人在內的辦公室,以對女職員
: : 猥褻之犯意而為暴露行為。女職員的意願是不想看到暴露狂。換言之暴露狂違反了某女意
: : 願。
: : 請問在刑法上,暴露狂該當刑法234(因為好像有朋友對我說這種鎖上的辦公室也算「公開
: : 」場所...或224(違反了被害人的意願啊)呢?
: : PS:感謝網友分析,只是若先不考慮性騷擾防治法,那該選刑法哪一條呢?
: : 還是說都不構成?
: 以下討論,就依原PO願望,完全忽略性騷擾防治法,只看刑法。
: 刑法第224條與第234條都在規範猥褻,但224本身必須有「強制」之行為,
: 所處罰的,並不是猥褻本身,而是以強制力違反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
: 本設例之暴露狂,並未使用任何強制力,難認為涉犯本罪。
或許你忽略了一件事:第一個案例也會涉及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庭決議。
而就像你後面所講的:依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庭決議,要該當224必須達
到「違反被害人意願」,這就要被害人在主觀意願
方面意識到她的性自主決定權被侵害,如果沒有,
則此構成要件不該當,依罪刑法定主義,即不該當
本罪。
所以針對第一個案例,討論的流程應該是這樣的:
1.是否構成猥褻行為?答案為肯定。
1)實務見解
雖然實務上曾出現過「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
自己之性慾」這種詭異的見解,但依照【27上558】及【45台上563】
兩則判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謂猥褻行為,係指姦淫以外有
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從本案行為人的角度來看,他的行為
應該是基於色慾沒錯(藉由暴露而獲取快感),符合實務上對於猥褻
行為的定義。
2)學說見解
有學者參考德國立法例,認為只要是「性的行為」,都會涉及他人性
自主權的侵害或妨礙,所以應該從寬解釋「猥褻行為」,只要具備性
的意義,即可該當。依照這種看法,本案行為人的暴露行為當然更是
猥褻行為無疑。
2.是否構成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1)否定說
理由在於,所謂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必須與本條所例示之強暴、脅迫
、恐嚇等方法類似,亦即以有形或無形之強制力壓抑他人性自主權,而
本案行為人單純展示自己下體的行為,並未以強制力壓抑被害人的性自
主決定權,故不該當。
2)肯定說
依【97.5th刑庭決議】,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係指該條所列
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
術等強制方法為必要。按照這種看法,本案行為人的暴露行為,違反被
害人的意願而使被害人觀看其下體,已經構成性自主決定的妨害,仍應
該當。
◆其實,我個人認為,並非任何暴露行為都一定該當「違反意願之方法」
,本案之所以該當,是因為案發地點為住宅或辦公室等私人處所,對於
該處所的使用人來說,他為了行使「不看的自由」,勢必得付出許多成
本,例如離開辦公室、把變態打出去之類的,讓被害人負擔這種成本,
顯然是不合理的。
相反地,如果是公共場所的暴露狂,原則上被害人可以很輕易地把目光
移開或是自行走避,我認為這種情形適用「公然猥褻罪」或「性騷擾」
處理即可;但倘若暴露狂追著被害人不放,一直在被害人身邊轉來轉去
,讓被害人必須付出不合理的成本才能實現自己「不想看的自由」,那
麼仍然該當「違反意願之方法」。
: 而實務上曾有意見,認為暴露狂如持刀脅迫被害人「觀看」其自瀆,則在
: 未對被害人為積極之猥褻行為情況下,成立刑304的強制罪。(不採另一說
: :為滿足自己性慾,論刑224的強制猥褻罪。)提出來另外供參考~
: : 2.若某人潮擁擠的拍賣會場,某甲趁乙女隨眾客人擠成一團整個被夾住的情況下,
: : 以5秒鐘,拿走乙女的皮夾;乙女早已發覺某甲犯行,可惜無法反抗,只能高聲叫喊。
: : 某甲算搶奪或強盜呢?
: 竊盜及搶奪,向來多以「不法腕力」是否平和做為區分,然對此分類方式,
: 甘添貴老師認為並非妥當,蓋竊盜、搶奪、強盜,此三種財產犯罪類型,皆
: 須以不法腕力為手段,始能達到目的,而是否平和,則實際上難以區辨。故
: 提出應以「是否直接侵害財產持有人之自由意思」做為判斷標準,至於是否
: 強取、奪取、趁人不備、公然或秘密,則在所不問。
: 故本設例情形,依甘老師見解,因某甲已直接違反乙女對於財產處分之自由
: 意思,而尚未達到壓制乙女之意思決定自主,故應論以刑法325條之搶奪罪。
: 若依實務向來見解,趁人不備或不及防備而強取財物,應成立搶奪罪(法務部
: 檢察司78檢二字1319號及85檢二字1035號意旨參照)
: 而若依多數學說見解,侵奪被害人緊密持有之動產,因除財產法益外,尚對
: 被害人之身體法益存有造成傷害之危險,此不法腕力之行使尚非平和,故應
: 論以強奪罪。
: 以上結論雖同,但理由各有不同,併提出供參~
: : 若某甲犯行改成趁同樣場景與乙女反應狀況摸乙女胸部5秒,則某甲該當性騷擾防治法的趁
: : 人不及抗拒而性騷擾罪(§25),或刑法224呢?
: 依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庭決議,要該當224必須達到「違反被害人意願」,
: 這就要被害人在主觀意願方面意識到她的性自主決定權被侵害,
: 如果沒有,則此構成要件不該當,依罪刑法定主義,即不該當本罪。
: 於此情形,則只能依不涉及被害人主觀意思的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處理。
: 雖然有學者主張觸犯本章罪名,應該原則有罪,在「得有效同意」之例外才能阻卻
: 構成要件,然在未修法之前,法官仍應依憲法第80條規定,依據法律而為審判。
: 而此修法建議是否妥當,則已離本題太遠,茲不贅述。
--
傲嬌是一種萌要素
傲嬌的特色在於心口不一
傲嬌的萌點在於害羞&臉紅
傲嬌的糟糕點在於口嫌體正直
傲嬌的代表人物是........才、才不是我呢,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4
※ 編輯: Okawa 來自: 218.166.13.84 (10/18 18:28)
※ 編輯: Okawa 來自: 218.166.13.84 (10/18 18:29)
推
10/18 18:36, , 1F
10/18 18:36, 1F
→
10/18 18:37, , 2F
10/18 18:37, 2F
→
10/18 18:37, , 3F
10/18 18:37, 3F
→
10/18 18:38, , 4F
10/18 18:38, 4F
→
10/18 18:39, , 5F
10/18 18:39, 5F
→
10/18 18:41, , 6F
10/18 18:41, 6F
→
10/18 18:42, , 7F
10/18 18:42, 7F
推
10/18 18:45, , 8F
10/18 18:45, 8F
→
10/18 18:46, , 9F
10/18 18:46, 9F
→
10/18 18:46, , 10F
10/18 18:46, 10F
→
10/18 18:47, , 11F
10/18 18:47, 11F
→
10/18 18:49, , 12F
10/18 18:49, 12F
→
10/18 18:50, , 13F
10/18 18:50, 13F
→
10/18 18:51, , 14F
10/18 18:51, 14F
→
10/18 18:52, , 15F
10/18 18:52, 15F
→
10/18 18:52, , 16F
10/18 18:52, 16F
→
10/18 18:53, , 17F
10/18 18:53, 17F
→
10/18 18:53, , 18F
10/18 18:53, 18F
→
10/18 18:53, , 19F
10/18 18:53, 19F
→
10/18 18:54, , 20F
10/18 18:54, 20F
→
10/18 18:56, , 21F
10/18 18:56, 21F
→
10/18 18:56, , 22F
10/18 18:56, 22F
→
10/18 18:57, , 23F
10/18 18:57, 23F
→
10/18 18:57, , 24F
10/18 18:57, 24F
→
10/18 18:58, , 25F
10/18 18:58, 25F
我倒是認為,一個陌生人跑進來不知道要幹嘛,跟一個變態跑進來暴露下體,
這兩件事情帶給被害人的感受肯定是不一樣的,你的說法恐怕....請原諒我這
麼說....有點昧於現實。
老實說,我本來只是想要建議你也處理一下「其他違反意願方法」的爭議,畢
竟你今天是在教別人,總要教完整一點才好,所以我只是把討論層次分開,然
後列出幾種見解而已,倒不是我主張其中一說必然正確無誤(事實上你也沒看
到我選邊站,不是嗎?)
然而,看到你在推文裡面一口咬定224限於身體接觸,我就覺得渾身不對勁了。
你說因為234有寫「意圖供人觀覽」,但那是指「公然」的情形;然後你又說被
害人怕的應該是「空間安全被侵犯」,但沒有人規定「用暴露來猥褻」一定只能
發生在陌生人之間,也可以是本來同意他進來,但聊聊天之後他突然開始暴露啊
,不是嗎?再說224和304的區隔,更無法從法條上看出224應該限於身體接觸,
唯一能看出的反倒是「有性的話就該用224」吧?
總而言之,要說法條文字就能看出224限於身體接觸,恐怕真的是太過跳躍了。
況且區隔不同條文的適用範圍固然重要,但我們並不是為了區隔而區隔,而是應
該在保護法益的目的性思考下,將可能的侵害行為類型化,並合理地落實在既有
的法典結構中,如果實在無法合理化,那麼只得提出修法建議。
所以,實務把234放很寬並非重點,重點在於你要採取怎樣的目的解釋,來將侵害
性自主法益的行為類型化,然後安放到適當的條文下。
或許我不能強求你要在短短的BBS文章裡做完這種偉大的事業(畢竟連大教授們都
做不到),但或許我可以建議你不要把話講得那麼武斷,敬請參酌。
→
10/18 18:58, , 26F
10/18 18:58, 26F
→
10/18 18:59, , 27F
10/18 18:59, 27F
→
10/18 18:59, , 28F
10/18 18:59, 28F
→
10/18 19:00, , 29F
10/18 19:00, 29F
→
10/18 19:01, , 30F
10/18 19:01, 30F
→
10/18 19:02, , 31F
10/18 19:02, 31F
→
10/18 19:02, , 32F
10/18 19:02, 32F
※ 編輯: Okawa 來自: 218.166.13.84 (10/18 19:24)
推
10/19 10:00, , 33F
10/19 10:00, 33F
→
10/19 10:00, , 34F
10/19 10:00, 34F
→
10/19 10:01, , 35F
10/19 10:01, 35F
→
10/19 10:02, , 36F
10/19 10:02, 36F
→
10/19 10:04, , 37F
10/19 10:04, 37F
→
10/19 10:07, , 38F
10/19 10:07, 38F
→
10/19 10:08, , 39F
10/19 10:08, 39F
→
10/19 10:08, , 40F
10/19 10:08, 40F
→
10/19 10:09, , 41F
10/19 10:09, 41F
→
10/19 10:10, , 42F
10/19 10:10, 42F
→
10/19 10:12, , 43F
10/19 10:12, 43F
→
10/19 10:13, , 44F
10/19 10:13, 44F
→
10/19 10:14, , 45F
10/19 10:14, 45F
→
10/19 10:15, , 46F
10/19 10:15, 46F
→
10/19 10:15, , 47F
10/19 10:15, 47F
→
10/19 10:16, , 48F
10/19 10:16, 48F
→
10/19 10:20, , 49F
10/19 10:20, 49F
→
10/19 10:20, , 50F
10/19 10:20, 50F
→
10/19 10:22, , 51F
10/19 10:22, 51F
→
10/19 10:24, , 52F
10/19 10:24, 52F
→
10/19 10:25, , 53F
10/19 10:25, 53F
→
10/19 10:25, , 54F
10/19 10:25, 54F
→
10/19 11:40, , 55F
10/19 11:40, 55F
→
10/19 11:45, , 56F
10/19 11:45, 56F
→
10/19 11:54, , 57F
10/19 11:54, 57F
→
10/19 11:56, , 58F
10/19 11:56, 58F
→
10/19 11:56, , 59F
10/19 11:56, 59F
→
10/19 11:57, , 60F
10/19 11:57, 60F
→
10/19 12:01, , 61F
10/19 12:01, 61F
→
10/19 12:04, , 62F
10/19 12:04, 62F
→
10/19 12:07, , 63F
10/19 12:07, 63F
→
10/19 12:07, , 64F
10/19 12:07, 64F
推
10/20 09:18, , 65F
10/20 09:18, 65F
→
10/20 09:19, , 66F
10/20 09:19, 66F
→
10/20 09:20, , 67F
10/20 09:20, 67F
→
10/20 09:21, , 68F
10/20 09:21, 68F
→
08/12 22:27, , 69F
08/12 22:27, 69F
→
09/15 05:47, , 70F
09/15 05:47, 7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