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baboosh涉嫌違反相關規定。
有 ...
我提出一點建議給您參考
下次請您不出國的話 可以在HATE版 做個說明 因為我有時候會在那邊晃
如果你提出了 我又看到了 我就不需要提供此證據說明
也可減輕一點組務的工作
請審慎考慮 .........
※ 引述《ecomaster (謀定而後動)》之銘言:
: 對此案 本人ecomaster已無其他需要答辯
: 請問baboosh 你還有其他要補充的嗎
: 若你也沒有要做補充說明
: 那小組長就可以知道我們已經結束當事人間的答辯。
: ※ 引述《baboosh (大王椰)》之銘言:
: : 針對第一點回覆 即使你出國 透過ip仍可確認是否在海外發文
: : 針對第二點回覆 本人已經提出合理懷疑 既然你強調你是本人 我是沒有意見
: : 可是如果小組長有懷疑 我建議ecomaster可以用以下方式證明
: : 提供您在本站的基本資料給予小組長 並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30元
: : 請洽戶政機關辦理) 給小組長 為昭公信 可以將此資料一併轉給善意第三人處理
: : 如果您信得過我 我很樂意幫你證明
: : 針對第三點回覆 我之所以提出附件三 已說明了 乃是基於司法程序之必要
: : 如果您真的出國了 結果回來之後發現已經結案 又表示仍有意見
: : 是不是會造成小組長的困擾呢 ?? 因此我才提出附件三 請小組長裁斷
: : 是否要等待或是直接處理 我是不是有這樣說 可以再回去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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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 人總抵不過自尊
不恨 聽起來太愚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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