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baboosh涉嫌違反相關規定。

看板L_LifePlan作者 (大王椰)時間18年前 (2006/05/23 20:19),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12 (看更多)
※ 引述《ecomaster (謀定而後動)》之銘言: : ※ 引述《baboosh (大王椰)》之銘言: : : ^^^^^^^^^^^^^^^^^^^^^^^^^^^^^^^^^^^^^^^^^^^^^^ : 請問你: : 1.我人若有出國,難道就無法上網進行答辯嗎? : 只有台灣有電腦或網路嗎? : 2. : 很明白告訴你,"我取消出國了"。 : 我取消出國不需要任何的原因, : 決定取消出國只要我開心就好, : 之前預定的所有出國行程產生的花費,我覺得是小錢,我根本不在乎, : 請問我這樣做有違反什麼規定嗎?花了錢不去享受,違反規定嗎? : 若有違反規定,請你循相關規定去檢舉。 : 3.你若要檢舉此帳號已改為被他人使用,也不是在這板提出檢舉。 : 更何況這帳號從頭到尾都是我自己在使用。 針對第一點回覆 即使你出國 透過ip仍可確認是否在海外發文 針對第二點回覆 本人已經提出合理懷疑 既然你強調你是本人 我是沒有意見 可是如果小組長有懷疑 我建議ecomaster可以用以下方式證明 提供您在本站的基本資料給予小組長 並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30元 請洽戶政機關辦理) 給小組長 為昭公信 可以將此資料一併轉給善意第三人處理 如果您信得過我 我很樂意幫你證明 針對第三點回覆 我之所以提出附件三 已說明了 乃是基於司法程序之必要 如果您真的出國了 結果回來之後發現已經結案 又表示仍有意見 是不是會造成小組長的困擾呢 ?? 因此我才提出附件三 請小組長裁斷 是否要等待或是直接處理 我是不是有這樣說 可以再回去查看看 : : 當然是有關 我才會提出來 說明如下 : : 根據著作權法 第四十五條 : :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 : 玆說明此證據之必要性 : : 1 檢舉人如果出國 小組長要求檢舉人說明 檢舉人卻無回應 : : 小組長可以以檢舉人無法提供新事證為由 直接結案 : : 避免往後出現爭議本人所以提出此"證據" 證明 : 若小組長要求檢舉人說明 檢舉人若無回應 : 小組長當然可以自行作出判決 : 往後如果這判決出現爭議 : 屆時經申訴後 是在pttlaw處理 : 而不是在這板處理 : : 以玆保護兩造雙方權利 : : 2 由於出國遊玩 牽涉到簽證 機票 還有各種食宿花費 花費甚鉅 : : 檢舉人在21號說明 將要出國遊玩 以合理判斷行程在出發前一天取消更改機率極小 : : 若非有重大事由 一般情形下不會任意取消 因此 我貼出此證據的用意 : : 即在如果22號(含)之後還有人用檢舉人名義發文 有正當理由合理懷疑檢舉人之帳號 : : 已遭盜用 提醒小組長注意 22號以後該檢舉人所有的證詞 包含此篇檢舉文 : : 在檢舉人可以提出證據 證詞說明他的確是檢舉人本人前 接不可列入考慮及受理 : : 以上 : 如果我出國..照樣可以上網進行答辯 -- 可惜 人總抵不過自尊 不恨 聽起來太愚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39.64
文章代碼(AID): #14Slt3uN (L_LifePla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12 篇):
文章代碼(AID): #14Slt3uN (L_LifePlan)